跨国足球转会争议中体育争议解决机构管辖权边界的实证考察——以CAS 2019/A/6594案及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裁决为视角
- 时间:2025-08-01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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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1日,阿根廷球员埃米利亚诺·萨拉(Emiliano Sala)在英吉利海峡空难中不幸去世。此前,英国卡迪夫城足球俱乐部(Cardiff City FC Limited,下称"卡迪夫城")官方刚刚宣布,正式签下这位法国南特足球俱乐部(SASP Football Club de Nantes,下称"南特")前锋,这一交易转会费达到1700万欧元,曾创下卡迪夫城队史引援最高纪录。日前,此事件引发的纠纷,随着瑞士联邦最高法院(SFT)驳回卡迪夫城对CAS 2019/A/6594号仲裁裁决的上诉而落幕。裁决维持了最早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FIFA PSC)要求卡迪夫城支付转会费的决定。 上述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卡迪夫城的付款义务是否在球员去世前成就。尽管时间线高度紧凑(转会完成与坠机事件几乎同时发生),本案争议看似简单,但卡迪夫城主张以南特对球员乘机运输安排存在过失为由行使抵消请求权(set-off claim),却引发了关于体育争议解决机构管辖边界的深层法律探讨。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CAS及SFT三级机构均认定无权审理此项主张。 Timeline 重要时间点 · 2019年1月19日: 当事方签署转会协议,约定1700万欧元分三期支付,首期600万欧元于"球员完成注册后5日内"支付。 · 先决条件: · 2019年1月21日: 14:08(欧洲中部时间)LFP向法国足协(FFF)通知解约备案 21:35 卡迪夫城向英超联盟提交雇佣合同修订版,当夜发生空难 Proceedings 案件审理过程 国际足联阶段 CAS上诉程序 · 解约备案与注册程序均符合协议要求,转会完成后付款义务随之产生。 · 关于抵消请求管辖权问题: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审查 仲裁条款解释:转会协议仲裁条款仅涵盖与协议直接相关的争议,球员乘机运输安排属协议外独立的事项 机构性质区分:FIFA裁判机构属私法社团内部裁判机制,非严格意义仲裁庭,不能按《瑞士民事诉讼法》第337条类推适用 专业管辖限制:体育争议解决机构设立目的系高效处理行业争议,无权审理需适用国内法且与足球无关的复杂民事纠纷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SFT)认为,根据其既定的判例法,国际足联争议解决机构不构成实质意义上的仲裁庭,仅为私法社团之管辖机构。因此,无论法律原则是否可类推适用于国际仲裁,球员身份委员会(PSC)均不受其约束,正是因为其本身并非仲裁庭。其所进行的程序不能被归类为仲裁程序(且若PSC无管辖权,正如专家组所指出的,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在上诉中也同样无管辖权)。 此外,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国际足联争议解决机构有权审查反诉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其有权审查被提交的抵消权主张,即使这些主张与适用的足球法规毫无关联。需特别注意的是(正如专家组所做),这些机构的设立初衷(即快速、近乎零成本、专业化的争议解决机制)及其在相对简化的程序规则中的体现。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强调,对国际足联规则的系统性解释证实,其争议解决机构并不具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相反,其权限仅限与足球相关的特定法律领域。这些机构并非用于解决与足球规则适用无关的足球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民事纠纷。换言之,国际足联作为足球"执法者"的角色不可超越体育范畴:其裁决机构不能受理两家足球俱乐部之间的任意争议,而仅限于《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RSTP)范围内的纠纷。简而言之,国际足联裁决机构的设立初衷并非用于审查那些需要借助航空领域多项专家报告才能厘清空难原因的复杂索赔案件。 Conclusions 结论及思考 本案为全面审视体育争议解决机构的管辖权边界提供了很好的视角。毋庸置疑,国际足联对CCFC提出的此类抵消请求权无权管辖。鉴于国际足联争议解决机构并非仲裁庭这一根本属性,任何适用于国际仲裁的法律原则(无论是直接适用或类推适用)对其均无约束力。同时,国际足联设立此类裁决机构的目的并非,其规则体系也并未赋予其相应手段,用于分析与争议核心合同无关且/或与足球领域无实质关联的复杂(且高成本)损害赔偿主张。需明确指出的是:若国际足联阶段对相关争议无管辖权,则当该决定被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时,CAS同样无权行使管辖权。 进一步思考,根据《国际足联纪律准则》(FDC)第21条,国际足联可强制执行CAS做出的"财务性质"裁决。如果CAS在普通程序中裁决与足球无关的争议,国际足联是否应执行其本无权审理的案件?此问题涉及体育仲裁与行业自治的终极边界,有待国际足联在后续实践中进一步澄清。 作者简介: 萨维里奥 LLM | 律师 | 合伙人 在国际足联法律部工作 7 年 代表国际足联处理过 150 多起诉讼,长期代表国际足联在 CAS 出庭 董双全 合伙人律师 | 华城律师事务所体育与法律研究中心负责人 英国诺丁汉特伦特大学体育法LLM 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听证委员会听证员 董律师是中国体育法实践的开拓者之一,在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代理过多起行业内有影响力的案件。其参与并负责撰写了《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各国实施报告》中国部分、《新冠疫情对足球行业的影响》中国部分(合著)、《中国体育法律年度报告》等,并多次为北京体育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授课。 萨维里奥先生为体育与法律研究中心国际合作伙伴,本文根据其原创文章整理后翻译,已经作者授权。如需转载,请标明作者、译者,谢谢。
(i) 球员与南特解约获法国职业足球联盟(LFP)备案确认
(ii) 威尔士足总(FAW)与LFP确认球员注册完成且国际转会证明(ITC)已签发
17:17 FFF签发ITC
18:30 FAW确认完成注册
南特于2019年2月提起付款请求,FIFA PSC认定,其无权审理卡迪夫城的有关抵消主张。同时,认定付款先决条件已成就,卡迪夫城应向南特履行付款义务。
仲裁庭经重新审查认定:
a) FIFA PSC作为行业协会争议解决机构,其管辖权限于足球行业所规范事项
b) 抵消请求权属民事侵权主张,与转会协议无实质关联
c) FIFA争议解决机制程序规则无法处理此类复杂侵权的认定
卡迪夫城几项上诉理由均被驳回,核心认定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