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宪章》的最新修订(下)
- 时间:2022-01-04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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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部分附则(Bye-laws)的修订
1、Bye-law to Rules7-14的修改
将“主办城市和主办国”修改为“主办方所在国”。
2018版
2019版
2、Bye-law to Rules18的修改
增加了“其他公共官方机构”的表述。
2018版
2019版
3、Bye-law to Rule 21的修改
2018版中的The Evaluation Commissions for Candidate Cities 被取消
2019版新设立了The Future Host Commissions
主席决定设立的机构实际上是包括了两个委员会,一个是针对夏奥会的未来主办委员会,一个是针对冬奥会的未来主办委员会。
新设立了国际奥委会医疗和科学委员会,并规定了各个委员会的会议程序。
4、Bye-law to Rule 33的修改
鉴于取消了主办城市的申办要求,该附则相应进行了大幅修改,候选城市(Candidate Cities)的表述被修改为候选方案(Candidature)。
2018版
2019版
1.主办奥运会的候选资格程序
1.1任何主办奥运会的请求需得到国家和地区奥委会所在国或地区的同意
1.2如果有在同一国或地区几个潜在的候选方申办同一届奥运会,只能由所在国或地区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决定一个候选方。
1.3对候选方的有关行为以及该国和地区公共管理机构的行为、和举办奥运会有关的候选方相关的其他主体的行为,和申办有关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应负责监督并承担连带责任。
1.4作为33.2条中所指程序的一部分,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可以根据每届奥运会的情况决定选择的框架结构,选择主办方的时间,与候选方有关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公共管理机构和其他与候选有关的主体应遵守的规则。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应进一步决定可以提供的保证和担保,为候选方提供支持,保证组织、财务支持和推进奥运会,尊重奥林匹克宪章和其他国际奥委的要求、条件,以及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各比赛项目的技术要求。
2.未来主办委员会
2.1主席任命两个未来主办委员会运用基于不同情况的方法探讨、创设和预判未来奥运会的利益,两个主办委员会分别处理夏奥会和冬奥会。
2.2每个未来主办委员会应当包含不是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委员的国际奥委会委员,可以是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代表、国家和地区奥委会的代表、国家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的代表或国际残奥委会代表。未来主办委员会委员不能来自对主办有潜在兴趣的国家或地区。
2.3未来主办委员会的全部规则和程序应由国际奥委会执委会修改,并能使未来主办委员会委员通过灵活、积极主动、语境化的方式实现他们的使命,并考虑地理、战略、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机遇因素。这些包括全会的框架和竞选时间,不同候选方特定的情况。
2.4未来评估委员会应向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报告执委会关心的有关主办奥运会的事项。
2.5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应研究报告和未来评估委员会的建议,如果背书,不迟于全会召开选出该届奥运会主办方之前的一个月,应提交一份关于意向候选方的报告和建议给全会供选举投票。在建议中,国际奥委会执委会需评估每个意向主办方的机遇和风险,包括可持续和遗产。
3.选举出奥运会的主办方:
在全会考虑了报告和建议并根据附则的33.2.5进行评估后,选举出主办方。
5、删除Bye-law to Rule 34
6、Bye-law to Rule 35的修改
将“主办城市”修改为“主办方”。
2018 版
2019版
7、Bye-law to Rule 38的修改
2018版的第三项被删除,这可能意味着国际奥委会不再要求组委会在主办城市以外的其他地点举办活动。如果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提出请求,可以要求组委会提供适当的住宿、服务设施和设备。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解释,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设施,甚至将来可能不需要提供奥运村。
2018版
2019版
8、Bye-law to Rule 40的修改
在赛时,允许运动员、运动队等出现在广告里,前提是要遵循国际奥委会执委会确定的原则。
2018版
2019版
9、Bye-law to Rule 45的修改
将“主办城市”修改为“主办方”。
2018版
2019版
10、Bye-law to Rule 46的修改
将“主办城市”修改为“主办国家”。
2018版
2019版
11、Bye-law to Rule 48的修改
将“主办城市合同”修改为“奥林匹克主办合同”。
2018版
2019版
12、Bye-law to Rule 50的修改
将“主办国”修改为“主办方所在国”。
2018版
2019版
三、对相关修订内容的理解和概评
1、第2条的修订中,对于Sport safe具体指向的内容的理解
1.1第2条的修订中,对于Sport safe具体指向的内容,个人认为至少应包括体育活动本身在社会活动中的安全位阶、安全地位;体育器材/设施的安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结合后面提到的对运动员保护的描述,还应该包括运动员安全的内容,如药物的使用等。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还发生了新冠肺炎的全球大流行,直接导致了东京2020年奥运会的延期,相信在明天召开的国际奥委会第136次全会上将会讨论在《宪章》中加入有关公共卫生事件和延期举办的内容。这种公共卫生事件也可以理解为是Sport safe的内容之一。
关于(abuse)的翻译,中文对应有滥用、虐待等含义,考虑到虐待一词过于严重,且在《宪章》中出现abuse的前文(第2条第11项的commercial abuse of sport and athletes),个人倾向于翻译为滥用。至于滥用的形式,个人认为至少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政治及类政治性活动的滥用。
包括不当的、引发争议的政治、种族、民族、性别等方面的滥用,如过多的不当的政治表态或迫于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单项体育组织、运动队等的压力所做的不当政治表态等;
(2)训练及比赛等体育活动本身过程中的滥用。
如不顾及运动员身心健康的训练,超过常规频次的兴奋剂检验以及训练、比赛等体育活动中对运动员个人隐私的侵犯。
(3)商业价值的滥用。
包括运动员、运动队或所属单项运动协会过度开发运动员的商业价值,导致运动员无法专注于训练和比赛,影响比赛成绩和运动表现,如违反rule 40条的规定。
(4)兴奋剂和药物的滥用。
如兴奋剂的使用,如对于某些生物指标超常的运动员进行药物干预避免侵犯运动员的健康权等人权。
(5)其他形式的滥用。
比如不当利用运动员的社会影响,产生了不利于运动员名誉,不利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后果,如夸大某种负面情形下运动员的身份等。
2、国际奥委会委员宣誓誓词的变化
宣誓内容更加简洁,更易为大众理解和接受,也更贴近具体的做法,而不是口号式的宣誓。强调了作为国际奥委会委员的“我”从宣誓主体的角度应做些什么。
3、国际奥委会接受捐赠可能带来隐性营销风险
修改后的宪章中并未明确国际奥委会可以来自何方的捐赠,大体上可以分为来自商业主体、非商业主体、个人三个渠道。
在商业主体方面,如果非TOP企业或者奥组委合作伙伴的捐赠,捐赠方是否可以宣传,以何种方式宣传都有可能引发隐性营销风险;其次,如果是非商业主体捐赠,捐赠后是否可以宣传,以何种方式宣传也需要进一步关注;再次,个人捐赠也可能涉及前面的问题,尤其是特殊身份人士,如艺术家。
此外,如果是TOP企业或者奥组委合作伙伴的捐赠是否涉及捐赠物资的VIK(Value in Kind)折算问题,也有待于实践。
4、有关申办的重大变化
(1)主办合同名称的变化:由主办城市合同修改为奥林匹克主办合同
(2)主办主体的变化:由主办城市变为主办方
关于主办主体,本次修改有了重大突破,突破了仅限于主办城市的范围。这就意味着,将来奥运会的主办方可能是联合主办,甚至是城市、地区和另一国(含地区和国家奥委会)联合主办,这种修改下朝韩联办不是梦。如果对第32条中的other entities做扩大解释的话,甚至是几个城市和经济实体,如某巨型企业都可以联合举办。
需要注意的是,Bye-law to Rule 35下1中有关在其本国法律下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的要求没有修改。在联合申办的情况下,如何保证组委会依据一国法律是一个法人,是很有难度的挑战。这意味着该组委会在联合申办方一国是法人,在另外一方所在国是何种法律地位尚不明确,进而以该主体身份在另一国如何开展活动、如何承担法律责任都是全新而复杂的问题。
(3)主办城市申办和选举的流程
流程的重要变化主要修改在32、33、35、36等条款和Bye-law rule 33中。在允许主办方的组成方式更加灵活的前提下,对主办方和申办评估的主体、评估的方式和过程都发生了变化。
尽管有多项重大变化,但是就奥林匹克主办合同而言,仍需由国际奥委会、主办方所在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组委会以及主办方所在的行政主管机关作为签约方。
5、取消了The Evaluation Commissions for Candidate Cities委员会
其职能被新设的The Future Host Commissions委员会代替,该委员会中有两个下设的委员会,一个是针对夏奥会的委员会(含夏青奥会),一个是针对冬奥会的委员会(含冬青奥会)。并新设立了国际奥委会医疗和科学委员会。
由于夏奥会和冬奥会有很大的区别,夏奥项目和冬奥项目对场馆、器材、组织、运行、保障等多方面的要求差别明显,在未来主办委员会下针对夏奥和冬奥分设不同的委员会是很现实的做法。毕竟,能够像北京这样有条件利用夏奥场馆成为双奥城市的并不多。
未来冬奥会评估委员会,保持性别平衡,四男四女。
未来夏奥会评估委员会,保持性别平衡,五男五女。
张虹和李玲蔚分别是这两个评估委员会的委员,有意申办的中国城市可以关注了。国际奥委会也随之制定了这两个评估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未来冬奥会评估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一个工作就是评估韩国江原道为2024年冬青奥会的主办方。平昌2018年冬奥会的很多赛场和设施将得到再次利用。
关于新设立的国际奥委会医疗和科学委员会,在以运动员为中心的理念下,由塞门亚案、WADA诉FINA和孙杨案等案件引发的有关运动员个人权利和隐私的保护,国际组织标准和程序的强制性与一国国内法冲突等争议可能都将是该委员会工作的重点。
6、Bye-law to Rule 40的修改
本条的修改是国际奥委会本次的重大修改,在运动员的持续发声以及部分国家奥委会的不断呼吁下,国际奥委会对赛时运动员做广告终于松了个口,虽然要求要遵循国际奥委会执委会确定的原则,但是运动员、赞助企业做广告的闸门一旦被打开就很难关上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地区和国家奥委会仍可以在前述原则下做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该条款的修改为非奥运会赞助企业可能开展的隐性营销行为如何处理也带来了挑战,如何处理奥运会赞助企业与同类别的运动员赞助企业的竞争关系需要进一步检验。
本文作者:曹克宇
后记:本文写作于2019年10月,由于各种原因险些烂尾,在这段时间发生了很多影响奥林匹克运动的事件,因拖得福,为本文的最终完成提供了新的信息。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原定7月份举行的第136次全会也将于7月17日举行,《奥林匹克宪章》非常有可能再次做出重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