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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冰雪体育商事仲裁规则

  • 时间:2024-01-24 10:45
  • 来源:七台河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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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专业、高效、公正地解决与冰雪体育及其他体育运动相关的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以及组织或从事体育运动而引起的其他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结合体育商事争议解决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受理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从事与冰雪体育等体育运动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体育组织之间以及体育组织和成员之间发生的民商事纠纷以及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活动发生的涉及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的体育有关的民商事纠纷。
  前款所称的冰雪体育以及其他体育商事纠纷包括:
  (一)赛事举办、冠名、赞助、广告、票务等合同纠纷;
  (二)赛事转播纠纷;
  (三)运动员个人以及集体赞助、代言等商业开发纠纷; 
  (四)体育组织、赛事以及运动员、教练员和运动队的名称、标志等体育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等商业开发纠纷;
  (五)体育经纪、策划、咨询、营销和市场开发等服务纠纷;
  (六)体育场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纠纷;
  (七)体育用品的制造、销售和租赁纠纷;
  (八)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等侵权、保险以及安保服务纠纷;
  (九)体育相关的文化、旅游、培训以及健身休闲服务纠纷;
  (十)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进行体育相关的媒体直播、电子竞技、数据使用、系统开发与支持以及其他服务纠纷;
  (十一)与体育有关的其他民商事纠纷。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提交本委仲裁:
  (一)法律规定由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纠纷;
  (二)法律规定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纠纷;
  (三)仲裁法规定不可仲裁的纠纷。
  仲裁协议涉及不可仲裁事项的,不影响其他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的效力。
第四条 受托处理体育组织内部纠纷
  冰雪体育及其他体育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可以委托本委处理其管辖范围内的行业内部纠纷进行调解。
第五条 涉外体育纠纷
  涉外争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境外的,而且仲裁地法律允许纠纷提交仲裁的,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委申请仲裁。仲裁适用仲裁地法律,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六条 申请仲裁
  仲裁协议约定冰雪及其他体育商事纠纷提交本委仲裁,体育组织章程、赛事规则或其他体育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和体育赛事主办方规定将纠纷提交本委仲裁,合同援引体育组织章程或其它规定包含的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委申请仲裁。
  仲裁协议约定提交“七台河冰雪体育商事仲裁院”仲裁的视为约定本委仲裁。
第七条 仲裁庭
  本委设立体育商事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可以选择体育商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也可以选择本委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选择体育商事仲裁员名册和本委仲裁员名册以外的仲裁员,应当向本委提供该人选的专业简历和联系方式,经本委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
第八条 仲裁程序
  体育商事仲裁程序适用《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开庭审理
  本委按照便利案件审理的原则,确定开庭地点。仲裁庭、本委也可以决定或依据当事人申请,通过信息网络平台或者其它信息技术支持的方式全部或者部分推进仲裁程序。
第十条 中止程序
  案件涉及体育法规定由中国体育仲裁委员管辖的纠纷的,仲裁庭、本委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中止和恢复仲裁程序。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
  本委设立体育纠纷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于重大、疑难、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仲裁庭、本委认为有必要咨询的其他案件,仲裁庭、本委可以提请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仲裁庭、本委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并书面陈述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应当考虑冰雪体育及其他体育行业的特殊性,适用冰雪及其他体育领域的惯例、习惯以及行业自治规则。
第十三条 调解
  本委设立体育调解员名册。当事人尚未订立仲裁协议的,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共同向本委申请调解,由本委指定或当事人选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订立仲裁协议,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在裁决作出前,请求仲裁庭、名册调解员或者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十四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本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规则生效
  本规则自2024年1月2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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