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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编|学校中考体育训练中受伤,如何确定各方责任?

  • 时间:2024-07-31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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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校园安全事故中,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问题往往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佧某诉艾某甲、乌鲁木齐市第某某中学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的主要矛盾集中在学生之间的责任认定、学校的管理职责以及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该案例展示了中考体育训练中,未成年学生之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如何在法律上进行责任划分,以及各方当事人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平合理的判决。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损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体育老师在学生跑操过程中,对于学生和课堂秩序负有组织、管理的职责,当发现学生有不规范行为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进行及时必要的管理、告诫和制止。



案例


佧某诉艾某甲、乌鲁木齐市第某某中学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中考体育训练中事故责任的处理



基本案情

佧某诉称:2021年4月16日事发当天,佧某、艾某甲所在的班级正在进行中考体育1000米耐力训练。艾某甲把佧某撞倒,导致佧某倒地受伤、双手骨折。事故发生是由于艾某甲的过失行为,艾某甲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学校没有充分保障学生的安全,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遂诉至法院请求:请求艾某甲、学校、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9,461.61元,其中医疗费7,504.61元;护理费54,817元(287元/天×191天);住院伙食费960元(120元/天×8天);营养费5,730元(30元/天×191天);交通费450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

艾某甲辩称:(1)不存在“故意撞到”的事实。事故发生时是由于体育老师未尽到看护管理的责任而导致艾某甲和佧某相撞;(2)艾某甲不应承担举证责任,佧某没有“故意撞到”的事实,也无任何证据证明艾某甲存在故意伤害行为,一审法院错误地将举证责任推给艾某甲;(3)保险公司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第某某中学及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没有考虑受害者利益,私自签订为难艾某甲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学校辩称:(1)学校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事故非其过错导致,即使承担责任也是补充责任。(2)艾某甲和佧某均16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对参加体育训练具有安全注意防范意识和风险意识,应对自己行为负责;(3)本案事发时是初三学生中考课外体育锻炼,班主任和体育老师在场,每天均向学生告知安全注意事项,且学生均签署过《模考须知》、《责任书》;(4)艾某甲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学校在本次事件中有过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4)保险公司根据学校投保的无责险进行了赔偿,学校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1)无证据显示第某某中学存在过错;(2)一审法院按照1:9的比例分担责任,实际艾某甲承担的赔偿比例不足60%;(3)保险公司与学校达成一次性赔付协议,赔付款项后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4)佧某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户外进行体育运动时,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保护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佧某与艾某甲均是乌鲁木齐市第某某中学学生,佧某出生于2005年9月25日,被告艾某甲出生于2005年6月23日,事发时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2021年4月16日下午第三节课后,在学校操场进行中考体育跑步训练时,艾某甲把佧某撞倒,导致佧某倒地受伤,双手无法活动。佧某受伤后于2021年4月16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6月28日,佧某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做左侧桡骨内固定装置去除术。2021年4月16日,保险公司给付佧某学平险5,000元,2023年1月20日,保险公司已向佧某支付医疗费32,384.17元。在2023年1月6日第某某中学(乙方)与保险公司(甲方)签订了《责任保险一次性赔付协议》。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新0102民初7421号民事判决:被告艾某甲、艾某乙、海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佧某各项损失62,585.5元;被告乌鲁木齐市第某某中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佧某各项损失6,953.95元;驳回佧某其他诉讼请求。艾某甲、艾某乙、海某不服提起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6日作出(2024)新01民终1710号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体育老师在学生跑操过程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当发现学生有不规范行为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进行及时必要的管理。佧某本次受伤时学生在进行中考体育耐力跑锻炼,班主任与体育老师均在场,佧某、艾某甲在耐力训练冲刺阶段,艾某甲在冲刺超过前面跑步的佧某时,双方发生身体接触并导致佧某摔倒受伤。
因第某某中学在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其赔偿责任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但第某某中学与其签订《责任保险一次性赔付协议》,双方约定该赔偿为一次性赔付,保险公司已向佧某赔付,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艾某甲与佧某二人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均已是初中生,依照二人的行为能力和认知水平,应当并且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相应后果有所预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损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次事故的最终发生是由艾某甲的行为所致,故对于本次的事故发生艾某甲存在过错,承担主要责任。

第某某中学在本次教学过程中没有充分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学生不规范行为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未及时必要的管理、告诫和制止,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佧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已经按照保险合同代第某某中学履行赔偿责任。藉此,法院结合本次事故的发生经过、损害后果以及各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在除去保险公司代第某某中学赔付的金额以及其他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后,对剩余部分酌情划分艾某甲一方承担90%和第某某中学承担10%的责任。



裁判要旨

艾某甲与佧某二人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均已是初中生,应当并且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相应后果有所预见,本次事故的最终发生是由艾某甲的行为所致,故艾某甲承担主要责任。中学在本次教学过程中没有充分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在除去某保险公司代中学赔付的金额以及其他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后,对剩余部分酌情划分艾某甲一方承担90%和第某某中学承担10%。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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