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羽毛球馆打球被投喂猫绊倒,责任谁来担?
- 时间:2024-07-31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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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024年7月24日)上午,原审原告吴某某与原审被告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育用品公司)、肖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一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一审公开宣判,判决撤销本案原审判决;由体育用品公司对吴某某的合理损失24万余元承担80%的赔偿责任,肖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吴某某对自身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20日,吴某某与同事几人到羽毛球馆打球,打球过程中因踩到猫摔倒受伤。当晚即前往医院就诊,手术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电话沟通未果,后吴某某家属报警想要调取事发监控,被告知监控损坏无法查看。双方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体育用品公司认为,吴某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打球过程中因踩到猫受伤。自己已经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鉴于羽毛球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吴某某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受伤应当风险自担。
肖某某则认为,自己虽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体育用品公司未及时维修,未尽到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由体育用品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问题一
吴某某在球场是否因踩猫而受伤?
法官:吴某某主张其因踩到猫而受伤具有高度盖然性
审理中,吴某某在事发后就其打球踩猫受伤而与羽毛球馆的沟通、就医、报警等相关行为和陈述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吴某某申请出庭的两名证人在原审及再审庭审中,均证明吴某某系因踩到猫受伤。结合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及各方当事人关于事发具体过程的陈述,根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相关标准,认定吴某某系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因踩到猫受伤这一事实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进而认定其事实主张成立。
问题二
肖某某是否系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法官: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构成要件:关心照料+排他性支配和控制
问题三
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法官: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体育场馆内因运动而引发的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作为体育场馆的经营者,对进入场馆的运动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运动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场馆环境,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设备和配套设施,并落实预防风险或消除潜在危险发生的必要措施。该安全保障义务亦不应止于贴标语、竖牌子或口头提示,而应当充分考虑法律规定、行业规范、合同约定等因素,通过完善设备、优化管理、规范检查、控制危险等多重保障,让运动者获得实实在在的安全感和舒适的运动体验。
与此同时,投喂流浪动物,对流浪动物施以爱心和援助,是尊重和保护生命的体现,但投喂流浪动物应当兼顾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找到爱心和责任之间的平衡点,让社会更加温暖和谐。
责任编辑 :陈淋清 李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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