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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国际足联关于欧盟法院就《国际足联足球经纪人条例》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

  • 时间:2025-06-11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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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足联支持欧盟法院佐审官今日就《国际足联足球经纪人条例》提出的法律意见。该条例作为长期包容性磋商过程的成果,具有充分正当性,为修正球员转会体系的系统性缺陷提供了透明、合理且适度的监管框架,有利于维护球队稳定性与足球竞赛诚信。国际足联确信欧盟法院将采纳本次意见中的关键结论。


自2017年以来,国际足联在这一战略重点领域已取得实质性进展。我们将继续致力于完善足球监管体系现代化改革,持续提升转会系统的透明度、完整性与公平性。


欧盟法院佐审官就《国际足联足球经纪人条例》提出的完整法律意见如下:


欧盟法院佐审官埃米利奥(Advocate General Emiliou)今日就《国际足联足球经纪人条例》(FFAR)相关案件发表法律意见,再次明确了体育管理机构自治权的法律边界。佐审官指出,当体育组织的自我监管行为对欧盟法律管辖事项产生重大影响时,其自治权将受到相应限制。


这一意见延续了欧盟法院的一贯立场。此前,欧盟法院已多次依据欧盟竞争法和内部市场规则,对国内外体育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司法审查。此次涉及的三个案件正是这一判例传统的延续。


以C-209/23案为例,该案凸显了体育监管与欧盟法律的冲突:两名足球经纪人主张国际足联制定的经纪人薪酬、行为等管理规定违反了欧盟服务自由原则、竞争法规及数据保护条款;而国际足联则坚称,这些规定不仅合法合规,更是维护足球运动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在C-428/23号案件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就一起类似争议向欧盟法院提请法律解释。该案涉及两家专业从事足球运动员咨询与代理服务的公司,以及其中一家公司的执行董事,他们主张某国足球协会制定的足球经纪人管理规定可能对其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而寻求司法救济。


在C-133/24号案件中,葡萄牙足球超级联赛和甲级联赛的多家俱乐部在新冠疫情期间与葡萄牙足协达成了一项特殊协议。根据该协议内容,各俱乐部承诺不招募那些因疫情相关原因单方面解除原雇佣合同的球员。


这些案件进一步提出了关于国家和国际体育管理机构自治权的重要问题,以及此类机构制定的规章在多大程度上必须遵守欧盟竞争法、内部市场规则和数据保护法规。


欧盟法院佐审官尼古拉斯·埃米利奥(Nicholas Emiliou)在三份独立的法律意见中,对这些案件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首先,佐审官埃米利奥主张对“体育例外”(sporting exception)进行狭义解释。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纯粹基于非经济考量制定、且仅涉及体育领域特殊性的规则,可排除在欧盟竞争法和内部市场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他认为,"体育例外"实质上体现了欧盟法中两项既定原则:其一,欧盟关于竞争和自由流动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经济活动及欧盟内部贸易;其二,自治机构制定的规则若对上述经济活动及/或欧盟内部贸易产生影响,只要该影响轻微,即可不受相关欧盟条款的约束。


埃米利奥佐审官进一步阐明,根据欧盟法律,体育协会有权针对相关产业链(如足球经纪人行业)制定监管规章。虽然这类规章在原则上是被允许的,但如果经认定存在明显的限制竞争效果,则必须提供充分的正当性依据。


正当性论证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


其一,证明规章旨在维护合法的体育利益(如保障赛事公平性),且符合比例原则与必要性标准(参照"麦卡-梅迪纳案"确立的司法先例);


其二,满足《欧盟条约》中关于豁免条款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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