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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入库案例|学生体育课受伤,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担责

  • 时间:2025-07-07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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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受伤,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王某诉某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该案例聚焦校园体育安全,与此前最高院发布的学生自发组织活动受伤案例不同,此案件围绕学校体育课展开,具有里程碑意义,去年年底发布以来,北京高院大力宣传。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于明确学校在体育教学中的责任边界、保障正常教学秩序意义重大,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全新视角与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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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学校或教育机构是否应对在校上体育课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一般过错责任,视其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定。判断学校对事件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需要结合教学课程的设置是否合理、学校的场地设施是否存在缺陷及安全隐患、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中是否存在失职、应急处置是否及时妥当等方面综合考量,以厘清学校的责任边界,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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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诉称:其于2019年至2022年期间就读于某中学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某中学)。2021年11月26日下午,自己在体育课上踢足球受伤。由于任课教师去处理其他同学之间的纠纷,没有在进行足球练习项目的王某身旁提供指导辅助,亦未能对王某提供保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诉至法院,要求某中学承担主要责任。 某中学辩称:王某受伤属于意外事件,系在体育课过程中自己踩到足球摔倒所致,学校提供的设施设备均无问题;王某踩到足球摔倒动作发生在一瞬间,教师无法贴身保护。要求学校和教师避免学生受伤,超出了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于2019年至2022年期间就读于被告某中学。2021年11月26日下午体育课时,王某在练习运球绕杆项目过程中,踩到足球摔倒。任课教师随即拨打120并联系王某家长,王某被送往北京市某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北京市延庆区法院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2024)京0119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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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发生时王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中学学习期间受到损害,某中学是否应对王某遭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要视其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定。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能够确认王某系在体育课上练习运球绕杆的过程中踩到足球导致身体失衡摔倒受伤,存在损害后果。根据一般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某中学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是课程的设置是否合理。足球运球绕杆被纳入中考项目,并非学校自行设置的不符合学生年龄或体质要求的项目,学校在课程中教授该项目系正常的教学活动。运球绕杆系足球运动中的基础动作,技术难度相对较低。学生若选择足球作为考试项目,在初一或者初二时便开始接受相关的学习和训练,该项目对已练习过一段时间的初三学生来说危险性并不显著。

二是学校的场地设施是否存在缺陷。经调查,本案事件发生时学校的运动场地及运动器材等设施均不存在缺陷,事发地操场上也不存在场地不平整、有异物等对学生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 

三是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中是否存在失职。本案事件发生时,任课教师正在处理其他学生间的纠纷,并非离岗离职。根据当时的教案安排,案涉运动项目系课程尾声的活动项目,热身、准备活动均已完成,任课教师亦进行了课前安全教育,且事件系瞬间发生,故不存在失职。

四是学校的应急处置是否及时妥当。本案事件发生后,任课教师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通知王某家长、陪同王某前往医院检查、垫付部分医疗费用,王某出院后班主任前往其家中探望,学校安排教师对王某受伤期间的课程进行补习,在此过程中某中学的处理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王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中学对其受伤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该中学已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故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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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索引




案例编号:2025-14-2-371-001 

一审:北京市延庆区法院(2024)京0119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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