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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对体育活动的影响网络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 时间:2022-01-04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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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对体育活动的影响网络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作者:运城学院体育法学科研团队

为全面、准确地把握《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对体育活动的影响,2020年5月30日由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运城学院联合主办,运城学院政法系承办的“《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对体育活动的影响”学术研讨会,通过腾讯会议在线上召开。会议得到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的支持和指导。来自全国60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全国多省市法官、律师、体育工作者,共20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运城学院政法系主任陈华荣主持。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岩在致辞中指出:“体育界,特别是体育法律法学界,一直十分关注民法典的编纂、审议进程。体育法律法学界专家多年来一直呼吁,把自愿参加体育活动自甘风险的原则明确写入法条,民法典采纳了这项意见,第1176条就此做出了规定。此举实现了体育界一项强烈的立法期待,对于开展体育活动具有重要影响。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含义深刻,值得深入研究,其内涵、外延都需要仔细体会,我们研究和宣传法律,必须按照立法本意来体会,不可扩张解释,不可缩小解释,更不允许曲解。”

运城学院副校长黄解宇在致辞中介绍了运城学院的校史、校情、办学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并强调:“《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对体育活动的影响”学术研讨会,响应了时代需求、引领了学术研究。运城学院作为这次研讨会的联合主办单位,将尽最大的努力支持好、服务好这次研讨会。并以此为契机,加快法学学科建设,做强体育法学特色学科方向,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地方本科院校进一步夯实基础。”

研讨会上,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素华首先以“《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为题从四个方面对《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进行了阐释:第一,自甘风险条款是本次立法当中新增而且争议相对较小的内容;第二,自甘冒险活动的立法初衷以及对于责任分担规则的探讨。组织文体集体活动可能带来风险,只有释放这样一种的风险,才能够激发更多的举办活动者的热情。如果自甘风险规则设计足够合理,那么将会达到这个功能和价值,引起文体活动组织者的一种积极性。第三,起草过程中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考量。《民法典》草案二稿首次提出自甘风险规则时把它的适用范围界定为有危险性的活动;之后三审稿将活动范围限定在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第四,组织者责任。从二稿到三稿审议过程中,草案在规定自甘风险规则及其适用范围同时引入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将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扩展到学校,至此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范围得以在义务主体维度扩大。通过自甘风险规则适用条件的限缩和适用范围义务主体的扩充,立法体现出对于自甘风险规则从无到有、有所限制和有所扩展的审慎精神。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汪渊进行了评议。汪教授认为,张教授的报告内容丰富、细致、有深度,具有很大的启发性,同时,汪教授从自甘冒险条款的立法价值和功能、理论层面须澄清的问题和立法设定的适用范围方面阐述了他的观点。第一,自甘冒险条款的立法价值和功能。自甘冒险规则体现了侵权法的功能,界分了行为的违法性和合法性,寻求行为人利益和受害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点,还考量到行为人的活动自由与受害人损害救济之间的价值取舍,以便促进和鼓励文体活动,使得全民健身运动能够高效率高质量地开展。第二,理论层面须澄清的问题。这些问题就是自甘冒险与受害人同意、过失相抵的关系。首先,受害人同意和自甘冒险,二者都是法定的减免责任的事由,但差异很大。在受害人同意中,损害的发生是必然的,是确定要发生的,比如,医生为病人做手术,对患者身体的伤害是确定无疑的,所以,做手术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但因为有患者的同意,才导致其行为的违法性受到阻却,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受害人的同意意味着自愿放弃法律对自己的保护;在自甘冒险中,损害是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状态,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受害人愿意冒这个险,因而在损害发生时,加害人的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次,自甘风险和过失相抵的区别。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而且也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但是自甘冒险仅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过失相抵是损害赔偿的损失计算规则,法官不待当事人主张,即可主动适用,但是,自甘冒险是法定减免责任事由,必须由加害人提出主张或抗辩方可适用;过失相抵强调受害人对因自己的过失所产生的的损害无权进行主张,应自负其责,但是,在自甘冒险中,受害人主观上不具有可受谴责性,无过错可言。基于上述区别,不应当将自甘冒险纳入过失相抵范畴中。第三,立法设定的适用范围问题。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典》中自甘风险规则比《民法典》草案二审稿在范围上做了限缩。起初二审稿限于特定的风险,现在特定化为文体活动。汪教授认为,仅限制在文体活动上面过于狭窄,使得现实当中很多自甘冒险的情形,比如,搭乘醉酒司机驾驶的机动车受到肇事损害,挑逗凶猛动物导致自己受伤,等等情形,均无法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山东大学体育学院副教授田雨以“体育案件司法裁判中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情况分析”为题做了具有司法实践意义的报告。报告中引用具有深度影响的案例对自甘风险的规则进行全面剖析。他以“南京足球友谊赛伤害案”和“北京相约骑行案”为例,从固有风险、责任分担、自发组织的体育活动成员间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以及近些年来社会发生的热点问题进行解析。尤其是全面详细地分析和阐述了自甘风险适用“文体活动”范围及重大过失的界定等。他强调:此次《民法典》第1176条整体上是对已有判例的总结和归纳,体现了司法实践需要和诉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先砉结合司法实践进行了评议。张法官在回顾了南京足球伤害案一审与二审判决结果以及判决理由的基础上,指出自甘风险规则早在司法实务中已有运用,但由于没有直接的具体法律条款做支撑,因此类似案件存在不同的裁判处理结果。她认为:此次《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将会改变司法实务中类案不同判现状。张法官还指出,法官在具体适用该条款时还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譬如:如何界定文体活动范围、默示同意形式、参加者身份;如何认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及赛事组织者的责任等,这都需要法官正确把握立法精神,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恰当平衡各方利益,才能更好适用这一条款,为推动体育活动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赵毅以“体育领域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罗马法基础”为题对自甘风险在体育领域适用进行了法制史溯源。赵教授提出:从早期的希腊法中,就出现了体育比赛中伤害归责的讨论。希腊法对罗马法运动伤害免责规则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形成了我们今天讨论自甘风险规则重要法理基础。通过梳理古希腊、古罗马的法言,指出过错归责才是体育归责的核心原则,它渊源于古老的斯多葛哲学理念:凡是符合自然理性的都是正确的,违背自然理性的行为则应受到处罚。对自然理性的违反对应着行为人在主观上的过错,因此,有过错者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向受害方承担责任,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他举例罗马法中对运动员投掷标枪不幸击中并杀死人的案例,认为该案例也佐证了体育伤害归责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这种归责原则的提出符合自然理性,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他认为对《民法典》第1176条阐释的体育活动的特殊性,需要考虑这些深刻的罗马法法理。潍坊学院法学院教授朱文英进行了评议。第一,古罗马时期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过错归责原则才发生变化,在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自甘风险的责任承担,在古罗马时期属于过错责任。赵毅教授用案例进行了充分论证。自甘风险是在确定过错责任基础上而做的特殊规定,该规定实际上是立法的利益选择和利益衡量问题。第二,自甘风险原则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中,用的更多的是以(默示或者真正的)受害人同意作为抗辩条款。但是,自甘风险和受害人同意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把它单纯的将自甘风险原则纳入受害人同意条款。第三,朱教授结合赵毅教授的分析,针对早期古罗马时代提出的关于奴隶作为竞技活动的主体,认为在古罗马时代奴隶并不具有主体身份。而《民法典》1176条规定的主体限定为体育活动的参加者而将活动组织者排除在外。学校体育中的学校作为活动组织者只能援引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抗辩,这对于从事体育活动的学校和体育教师来说,无疑是失望的。第四,《民法典》1176条在适用范围方面较窄,德国最早的自甘风险原则是发生在交通事故中的好意受惠者,而《民法典》却限制在“文体活动”范围,排除了自甘风险原则对其他行为的适用。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鹏以“英美体育法领域适用自甘风险免责的分析”为题进行了比较法学意义上的考察。首先剖析英美法自甘风险规则与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在适用领域与法律后果的共通之处。继而解构英美体育法领域自甘风险规则的三方面构成要件, 强调自甘风险规则不能藉由“自愿参加”而自行证立,侵权人要证明受害人自愿主动承担风险时,必须证明已采用合理方式向受害人说明免责条款。同时张教授还提出了我国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分置立法模式的适用疑难问题,如“自愿”的判断标准、规制漏洞的具体情形、侵权人责任排除条件等。他还通过国外的判例,对英美体育法领域适用自甘风险免责的最新进展进行了全面而具体的分析。建议我国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使用时引入固有风险的判断标准。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倩进行了评议。她从我国《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对传统英美自甘冒险制度的扬弃和创新、形成于普通法实践的“自甘风险”条款对我国司法适用提出的挑战、自甘风险条款对体育特殊性考量等三个方面展开。首先从“文体活动”、“活动参与者之间的抗辩”等角度来探讨我国自甘风险条款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上与英美法的共性和差异。比如其与澳大利亚“危险性娱乐活动条款”的适用范围相比,更为宽泛。而且我国这一条款排除了观众等场外人士对运动场上风险的“自担”,与其他国家的类似条款(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相比明显更为合理,并认为该条款的主要适用领域将主要在对抗性或搏击型运动领域。另外她认为第1198条关于体育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条款实际上也是自甘风险条款的重要补充。二者从不同角度体现了《民法典》对体育活动中固有风险的特殊考量。同时她还指出自甘风险条款的司法适用将面临风险类型、参与者专业程度、行为人风险控制能力等诸多变量,对司法的体育认知也提出了一定挑战。因此该条款的具体适用在实践中也对体育技术规则和体育标准对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提出了要求。科学明确的体育内部规则对于自甘风险条款在司法中的正确适用将发挥重要的辅助参考或事实证明作用。

在本次网络学术研讨会进行过程中,参与本次学术研讨会的专家学者们围绕本次研讨会的主题和各位报告人和评议人的发言,在会议讨论区和微信群里进行了积极实时互动和讨论交流。与会的专家学者们就自甘风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围绕着以下具体问题。比如,文体活动的范围如何界定,固有风险的范畴,固有风险的判断标准,自甘风险免责抗辩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自甘风险抗辩与与过失相抵的区别,自甘风险规则与组织者责任(基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协调问题,关于参加者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判定建议借鉴比较法的经验引入专家鉴定制度,专家鉴定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和构建等等。择要摘录如下:  

山东大学法学院姜世波教授认为,对于自甘风险规则的理解的关键是“风险”二字,这个“风险”应当是指文体活动存在固有的危险,文体活动很难界定,而风险比较好界定,”inherent risks"是有特定涵义的。对于非固有危险所导致的损害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另外,他还建议对于加害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应引入体育专家鉴定或辅助审判制度,因为不同体育项目的比赛规则和固有风险各不相同,故意或重大过失判定具有高度专业性,普通法官难以胜任。

华北理工大学教授黄璐认为,以往的理论以及司法判例都是以法律条文进行教条僵化地套用,这样就赋予了司法裁判者极大的自我裁量权。公平责任、自甘风险的适用有很大的随意性,基本上不考虑或者很少会虑及运动技术的内在规范和体育活动的固有风险,造成了致害事实情况审查不明,司法判例缺乏体育专业性的基本特点。从《民法典》1176条自甘风险条款的发布施行,今后一定会更加注重体育化的视角,更加注重运动技术本身的考量,而回归体育判例作为体育范畴的基本面分析。

最后,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于善旭在总结中指出:《民法典》中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在适用范围和适用解读上可能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但总体来说,是对体育的极大利好。“此法条如何更好的适应体育事业发展,为体育提供保障、维护体育的权利,促进体育真正为人们的幸福和追求提供更美好的未来,是学习理解和适用该法条的重要意义。” 他呼吁,要高度重视该规则与学校体育关系的社会关切,发挥此条款及其蕴涵的法治理念对学校体育的促进作用。

与会专家普遍表示,在体育强国深入建设、北京冬奥会稳步筹办、体育事业和产业全面发展的背景下,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体现了法律对体育行业的时代关怀,对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提高体育活动效率和质量,加强和完善体育法治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本次研讨会受到了国内新闻媒体关注,部分新闻媒体派出记者全程参会。会后,新华社、人民网、法制网、中国法学会报纸《民主与法制时报》等媒体迅速发稿,许多网络媒体纷纷转载主流媒体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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