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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体育实践:体育法学研究的社科法学进路

  • 时间:2022-01-04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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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体育实践:体育法学研究的社科法学进路

 

汤卫东,张剑威

 

摘 要:以发表的《在路上:中国体育法学向何处去》与《刚刚在路上:再论中国体育法学向何处去》为蓝本,探讨了中国体育法学发展问题。近些年,中国主流的体育法学研究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未能直面中国的体育法治实践和诸多经验素材,研究语境日渐远离体育实践的现实场景,缺乏对体育法律问题与其他社会现象勾连关系的关注。基于此,笔者阐述了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中理论构建本土不足、研究主题缺少对中国体育法制现实问题应有关注以及体育法学研究的是体育法律规范还是人及其体育实践等问题。研究认为:体育法学走的是建构理性之路。体育法运作根本上是人的体育实践,我们所要研究的是因体育而生之法,而非制定体育之法。未来中国体育法学发展应直面现实的体育法律现象、规律,可依循一条从实践出发的社科法学进路前行,以扩展研究体育法学问题的知识界限和方法论。

关键词:体育法;中国体育法学;体育实践;社科法学;体育法治;体育法律规范

 

2014年,韩勇教授发表长文《在路上:中国体育法学向何处去?》,对中国体育法学发展现状脉络作出深刻的分析。其对中国体育法学的批判与反思、对中国体育法学研究去向的探求,引起了中国体育法学界的反思。2015年,贾文彤教授又以同类主题发表文章:《刚刚在路上:再论中国体育法学向何处去》,同样也引起学界关注。笔者认为,引起这种反响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两篇论文对当前中国体育法学所做的一种“总体性”反思和批判,留下太多可以探讨、借鉴的观点及其论证,国家当下的体育法治状况如何,体育法学为何会发展,未来又向何处去,这都无时无刻不出现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向实现依法治体迈进的轨道中。其二,两位教授提出“中国体育法学向何处去”这样一个恢宏、远大的问题,涵盖着所有中国体育法学研究者走在学术道路上的初衷、价值、关切和目标。面对“向何处去”的诘问,任何一个体育法学学者都没有理由不对此投过一束关注的目光,并期待从中获得某种答案,潜隐地比对自己在体育法学道路前行中的方位。可以预见,对“中国体育法学向何处去”的发问所引起的反响在未来必将还会延续。中国体育法学未来究竟向何处去?对此,学界会有不同的问题意识、不同的论述维度和不同的研究进路。笔者为了避免身陷“中国体育法学向何处去”的宏大问题场域之争论,仅就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回顾、梳理与批判性评价。鉴于此,笔者对当代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中的理论生成以及方法论的选择等谈点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1 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中的理论构建本土不足

理论之于学术研究的重要性毋庸多言,正如美国社会学家赖特·米尔斯所言:“没有资料的理论是空洞的,没有理论的资料是盲目的”[1],这也道出了研究是一个与理论对话与定位的过程,理论也提供了研究的起点,给予了研究的工具以及提升了研究的层次。我国体育科学各领域,大都不是在一片空白之地开始自己的研究的,都来渗透着来自其他学科的影响。体育领域的研究者往往从所依据的理论资源出发,再去体育领域当中搜寻可确认该理论的实践、实例与事实,从而形成某种研究的套路。即使是所谓体育法学、体育社会学以及体育人类学的“开创者”、“拓荒者”或多或少都受到过来自其他社会科学的某种理论的启发或刺激,都不可避免地借鉴了其他学科已有的研究成果。回顾我国体育法学理论生成过程中,由于我国体育法学研究起步较迟,长时间未受到应有的关注,在具体实践中更是存在体育法缺位、体育管理滞后等等状况,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并未完全遵循由粗浅零散认识到系统认识、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发展历程,而是以借鉴其他学科知识和国外研究成果为基础,构筑学科理论体系[2]。在理论构建方面,早期的研究多把目光集中于对体育法制建设的总体制度设计和理论框架建构上,无暇顾及许多具体问题的研究[3]。而在体育法学研究方法论上,其表现形式主要是从理论到实践的以“逻辑”为中心和从实践到理论的以“体育问题”及“体育司法判例”为中心的两种方法论[4]。相对于我国传统的体育人文学科,体育法学实在是没有可供炫耀的资本。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体育法学的研究可谓是拓展出愈来愈广阔的空间,在内容的广度、理论的架构、研究的层次以及思想的深度等,都已取得可圈可点的成绩,涌现出一批有价值的科研成果。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从历史角度审视体育法学学科的发展,现今我国的体育法体系是在西方传统法律体系理论的指导下建构的[5],借助西方体育法理论、原则、方法来研究体育领域的各种法律问题、现象和规律。针对中国的体育实践,构建科学的体育法学理论体系应至少应直面以下几个层面:对体育法学学科发展的引领;对体育法律现象的解释;提供体育纠纷的具体解决方案;预测中国体育发展的走向。纵观几十年来的体育法学研究,学界探讨的视角主要集中在体育立法展开、体育法制建设以及相关普法工作的推进,而对体育法学理论体系构建方面的研究则十分匾乏,学科理论体系自然不够成熟。对于中国体育法学研究来说,认清当代中国体育法学研究理论生产以及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局限性,并不意味着要急于援用一套理论生成方式来构建出截然不同的体育法学理论体系与话语体系。对于我国体育法学者而言,首先要立足中国体育法制现状,去分析中国体育发展问题,总结中国体育发展经验,而不是在真空中进行封闭的概念推演与逻辑论证;其次,要有来自体育法治实践的问题意识,这也意味着对中国体育法学发展前途的关怀。在这种关怀下,把体育法学研究路径、方法和工具有效地统一起来,在立足本土体育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具有解释力的理论范式。

 

2 体育法学研究的主题缺少对中国体育法制现实问题的应有关注  

曾几何时,不止一位法学领域的学者指出过“中国法学对切实的中国现实问题不关注”,体育法研究中这种倾向俨然存在,目前处在平台期的体育法研究总体理论水平层次不够,又未能对中国体育实践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及时做出一一回应[6]78-84。近年来,我国不少中文体育类核心期刊开设“体育法律理论与实践”、“体育法学”专题研究,概览近年来发表体育法学类论文的文题,可以看到,体育法学研究的论题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类:一是对体育法概念、原则、原理、范畴或价值的反复讨论;二是热衷于对体育行政规章和政策的解释;三是对当前我国体育法制存在问题以及对策进行一般描述性的宏观叙述文章(其问题多不是经实证所得);四是对国外相关体育法原理、制度或者某一学说的引鉴、阐释和发挥,并将其作为中国的实然存在予以解析、借鉴。这几类论题的共同特点在于,其对体育法学知识探索都是一味迷恋于演绎推理,从主观层面提出“理论问题”,脱离体育实践领域的“实证与应用”,这种状况与当前社会生活中体育法制实践存在大量实际问题得不到理论上解析与回答的局面形成强烈反差。由此可见,当前在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发展进路中,体育法学研究主题呈现出某种虚化趋势。这主要指体育法学研究的“问题源”更多产生于既有文本中所形成的某些经验认知,而体育实践中存在大量需要从体育法理论上加以讨论的现实问题,则尚未没有进入到研究者的视野中。当前的体育法学研究不是以做了多少实践调查、解决了多少体育实践问题为荣,而是以独占多少外文资料、引用多少外文文献为耀,实在是中国体育法学研究的一种误导。我们在一些重大的体育事业体制改革领域所表现出的体育立法滞后、理论准备不足等问题,往往是由于面向体育法治实践维度、回应实践命题的经验性研究不够。例如当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在制度构建方面无论是在程序规定、市场准入、购买方式还是监督机制、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均存在诸多缺漏,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对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制度构建的法理基础缺乏应有的认识和深入研究[7]。当然,科学研究本身就应该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允许不同流派、不同风格以及不同题材的学术研究路径。与近些年体育法学研究资源迅猛增长的态势相比,我国体育法学研究语境却日渐远离中国体育实践的现实场景,缺少以“体育实践问题”为中心进路的体育法学研究,使得原本应该实践性极强的体育法学沦落为空洞的理论构建或庸俗的政策宣传[8]。其实,在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进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尚待解决,如: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场地设施被侵占破坏、挪用改设为自由市场或城市绿地等现象时有发生,且多为政府行为,这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突出;“体育IP热”的当下,体育赛事转播的法律属性与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关系尚不明确,运动员肖像权的开发使用和商业利益归属的法律界定等已出现了许多争议性问题;竞技体育领域依旧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黑哨假球、球迷骚乱以及滥用违禁药物、体育官员腐败现象等现实问题;我国缺少在国家立法层面促进和规范体育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远远不能满足现今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需求。上述所有这些失范现象,都呼唤着体育法及其法律法规的调节功能发挥作用,都需要体育法治从理论到实践上的调适与应答,以回答体育实践中出现的种种法律问题,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难题提供智识上的帮助。

 

3 关于人及其体育实践的体育法学研究亟待加强

每门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目前学界对体育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各执其词、尚不明确统一。近年来国内不同学者对体育法学进行多种定义性的表述,但主流的体育法学似乎都把研究对象放在了体育法或体育法规本身,如“体育法学是以体育法规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是以体育法及其实践为研究对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以体育领域中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为体育立法提供指导的科学”、“是以体育法律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揭示体育法律社会现象的内在规律性科学”、“是研究体育法律规范和体育法律现象以及它们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的法律科学”等等[9]。此类研究对体育法学定义的多种表述,关切的是体育法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这样的定义从法理学上讲,是一种在法律教义意义上进行限定、明确的体育法学概念,按照这样一种论断以及推进思路,则意味着体育法学研究是以“体育法律规范”为中心展开,或者把某些体育法条文、体育法原则奉为圭臬。但不可否认的是,诸如此类研究确立了以“体育法律规范”、“体育法律现象”作为体育法学主要关心的研究对象,逐步生成了系统的体育法学理论体系,从学理上解决了体育法学学科的独立性问题。但另一方面,这套以“体育法律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体育法学说与进路也有着其特定的作用边界,它在应对现实中体育法的实践、运作时有着明显的局限,缺乏对体育实践中出现具体问题做出及时有效回应的能力,这些现实当中出现的局限制约不完全是指向体育实践当中产生的具体法律问题,更多的是指向一种法教义学意义上的“规范体育法学”,或者说是一种“文本上的体育法”,很难让人们有效地认识、理解体育法在规范各种体育社会关系中是如何被它的对象、操作者所实践。此外人们也难以运用动态的眼光来审视体育法是如何通过规范各种体育社会关系、规范各类体育行为来保证体育事业的稳定运行与健康发展。这些局限正是为什么当代中国体育法学研究经历要由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向法社会学转向的缘由所在[10]。体育法学的出现是为了协调各种体育社会关系,规范众多体育主体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体育价值取向,以保证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其以“体育法”、“体育法规”、“体育法律规范”的形式出现,在特定体育社会关系调整下,主要指向的应当是人及人在法律规范之下的体育实践,或者说所调整的应当是在体育领域中出现的特定体育行为。按照这样一条思路,体育法的产生、作用、任务以及本质最终还是应该回归到人身上,那么,所谓体育法的有效性指向的是体育法能否更好地影响调节人的体育实践。正如法理学家伯恩·魏德士所言:“倘若不结合起源与未来、人类生与死的意义,就无法确定何为正义。在这里,单靠科学的回答是不够的。就此而言,法不可避免地建立在宗教或‘世界观’的基础上。”[11]显然,一种使用纯粹抽象的理论推演、专注于文本书写的体育法学研究本身并不能提供体育法学应该向何处去的智识帮助与出路建议。从这个意义上讲,体育法学自身的“世界观”从根本上而言并非来源于诸多体育法律法规文本(纸面上的体育法)自身,而是与特定时期该社会所出现的体育法治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以体育法治实践当中的经验事实(现实中的体育法)为道路的基点。体育法的运作在根本上是针对人的体育实践。体育行为作为体育法学逻辑起点与立足点,是体育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体育法学学科发展的源头就在于人的体育实践的要求。运用动态的眼光来审视人如何在一些特定的体育法律法规、体育活动规则或是体育习惯之下所进行的体育实践行为,决定了体育法的价值功能与社会后果。当我们把眼光面向体育法治实践、人及其体育实践的维度上,把承载着体育治理的体育法学置于整个社会的大背景中,不难发现的是,其实我们的“体育生活”存在于一个“体育法关照”以及“规则规范”的立体空间中。与此同时,“体育行为”作为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一种“人类有目的、有意识地利用各种手段和方法,为满足某种体育需要而进行的活动”[12]。而我国体育法学“实践型”为主、“理论型”为辅的理论生成方式也始终以问题为中心,从具体体育实践中的法律问题着手,回应体育实践的需求[2]。这都说明,一种迈向社会实践、体育法制实践的应用性体育法学研究进路离不开对人及其体育实践的研究。因此,在体育法学研究中首先经由对人的体育实践的关注再去考量体育法的实施后果就显得尤为重要,亦有助于把握体育法理论与实践以及体育法与社会、文化的互动关系。可以认为,有效性、应用性的体育法学理论来自于对人与人之间的体育实践,亦指向现实生活中的体育实践。体育法学走的是建构理性之路,研究总是指向具体的体育法律关系和现象,而这些都离不开立足于现实的体育法律实践。

 

4 体育法学的研究进路:既要保持纯学科建设,更应直面回应现实  

体育法学基础理论体系研究,依据所研究的问题与学科、现实的关联度不同,可将研究进路大致分为纯学科建设和回应现实研究。也即体育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其雏形主要应由两大部分构成:本学科的基本理论问题(总论)以及与实践相关的专门问题(分论)。例如,韩勇教授对体育法学内容体系所采取的“二分法”:体育法学“总论”与体育法学“分论”。体育法学“总论”包括:体育法的历史、体育法的概念、体育法的价值目标与原则、体育法的学科地位、体育法学的研究方法、体育法学的调整对象及体系等。此外,体育法学“分论”应至少涵盖以下八大内容:(1)体育伤害与侵权、(2)体育职业与法律、(3)体育商业与法律、(4)体育管理与法律、(5)体育不正当行为与犯罪、(6)体育与人权、(7)国际体育法律事务、(8)体育纪律处罚与纠纷解决[13]。可以说纯学科研究,主要研究体育法的调整对象、概念、地位、宗旨、目标、原则、体系和功能等问题,以及体育法中的主客体、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问题,侧重于追求体育法总论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以及对体育法分论的涵摄和提炼;而回应现实研究,所看重的则是体育法与社会现实背景、体育实践等因素互动中的产生的实际问题,即我国体育体制改革和体育事业建设中需要由体育法应对和体育法回答的现实问题,主要追求的是对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诸如现实存在的球场暴力、体育纠纷、体育赛事转播权之类的种种问题以及做出理论解释和论证。比较而言,对抽象的体育法概念定义等并不很看重,而只需了解体育法主要调整的是体育活动中存在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育法律关系),对体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并不很看重,而对体育法律法规等在经济、社会以及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实际作用则很关注。纯学科研究对于我国体育法学科的发展无疑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尤其是在体育法学作为新兴法学学科(或者说是幼稚学科)的现阶段,是大有裨益的。究其原因:一是法学研究的路径依赖。判断一门法学学科成熟与否,首要标志在于有无较为稳定且多有共识的总论[14]。我国体育法研究自其肇始,30年以来走过了一条从搬用移植、简单套用到特色发掘的道路[16]100,就以体育法整体为研究对象的研究进路而言,则是一门年轻学科。故构建体育法总论,以巩固体育法学科地位和引领学科发展,显得尤为迫切。二是西方体育法研究的影响。自体育法概念由西方传入我国以来,西方学者所构建的体育法基础理论中蕴含的研究路径和观点,对我国体育法研究有着深远的影响。上世纪80年代,原国家体委筹划体育立法工作时,就着重于对国外体育法进行收集与编译工作,吸纳西方体育法有关研究成果,编印《外国体育法选编》(1981年),1982年又草拟《体育法》提要,组织体育立法规划与体育法规体系研究,立法法学几乎成了早期我国体育法学者的研究重点和攻克目标。可以说在我国体育法研究初期,学界首先力求搭建体育法学学科体系,注重体育法学学科建设,但套用、移植和借鉴西方法学基本理论多,而反映我国自身体育发展规律和个性特点的体育法学理论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应当承认,纯学科研究对于我国体育法和体育法学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毕竟在法学体系中,体育法学较之其他部门法学,从学科需求而言,最欠缺的是能够回答什么是体育法、体育法涵盖什么、体育法能做什么等基本问题的体育法总论,这是体育法学在我国法学之林的立足之本。另一方面,纵观体育法的全部规范,体育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一部兼具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征的独立的部门法[15],刚刚在路上,唯有遵循纯学科研究路径,在学科初创之初才能完整地回答这些问题。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体育法学的研究逐渐陷入低谷,在方法和理论上缺乏学科规范、话语体系,国内出版的相关专著尤其稀少,部分研究成果在质量与层次上千差万别,侧重于从体育法学理论、体育法学价值入手研究。在学科逐步迈入成熟的阶段,若缺少对回应现实的研究,淡化问题意识,忽视体育法制实践的重要作用,这无疑会使得体育法学的研究缺乏长久的生命力。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变迁史中,作为第三法域成员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环境与资源法的发展,也都是以解决现实中民生问题、应对社会危机、经济危机或生态危机为背景的[16]。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和体育法制进程中,体育法之所以被官方明确列入法律体系,各类社会体育法规、学校体育法规、竞技体育法规之所以越来越受到重视,也是以体育领域法律问题日趋凸显、社会危机因素不断累积为背景的。因此,从体育法学未来发展的实践看,体育法学的研究也应该从自上而下的“形而上”的研究方式逐渐转向自下而上的“经验”的方式,即从“体育与法是什么关系?体育法是什么?”的终极问题,逐渐转向到对“体育法能做什么,体育法如何指导体育实践”经验问题的发问。即体育法学追求的不是“纯粹的知识”,而是“实践的知识”,走的应是一条立足于体育实践、积极回应现实的道路,它需要研究如何科学地制定、解释和适用体育法律规则,规范各类体育社会关系,使其规定的众多体育权利与体育义务能得以实现,追求能有效地解决在现实生活当中体育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与难题。韩勇教授在其著作《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以广义的体育法为前提,提倡以“体育实践问题”为中心,以“规范———规则”的二元路径[17],其进路不以部门法为前提去探讨体育实践中所产生的具体问题,而逐渐发展到对体育特殊性的追寻,避免了陷于无谓的意识形态的争论,更有利于未来体育法学的学科发展。

 

5 可能的展望:一条从实践出发的社科法学进路中国体育法学向何处去?兹事体大,学人不可不

察。笔者以为,当前《体育法》最大的孱弱不是不适用,而是不长知识,无法用那简单的8章56条去解说当前体育实践中出现的复杂问题。此外,我国学界也缺少以“体育实践问题”为中心进路的体育法学研究,其中还隐含着一种对语词和概念的迷恋。教义法学可谓依然占据着当今体育法学研究的主流,笔者则更看重体育法学实用主义,注重经世致用,相信体育法学研究最终还是要服务于体育实践的,来回应、解答体育实践当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应当认为,体育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无论是“行动中的体育法”,抑或“一般体育规则”,其本质都是研究真实世界中的体育法律现象,所追求的是“实践之思”,而非“文本之思”或“理论之思”。如前文所论述,体育法运作根本上是人的体育实践,我们所要研究的是因体育而生之法,而不是制定体育之法。在这里,体育法学研究应当向社科法学看齐,作为一种研究进路和方法的社科法学无疑也提供了借鉴:社科法学反对“法条主义”的教义法律观与法学研究在智识上的孤立,强调“跨”学科来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经验事实,一直坚持“问题意识来源于实践”这一品格,“首先,研究的问题是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问题,或者通过某种理想状态来凸显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问题;其次,问题意识来源于法律实践的需求和困惑,而非学者在书斋里的想象”[18]。当前我国学术研究最大的问题背景是如何解释中国道路的问题,我国的体育法学只是刚刚在路上,体育法学自身并非纯然的体育科学或法律科学,其母学科———法学走过的路我们有必要重走,这也是体育全球化、国际化的一个真正路径[19]。鉴于此,社科法学由于其独特的强大解释力无疑可以在这过程中做出更多的贡献。诚然,当前中国主流的体育法学研究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未能直面中国的体育法制实践和诸多经验素材,缺乏对体育法制实践状况的深刻洞察,也缺乏对体育法律问题与其他社会现象勾连关系的关注。在转型中国的大背景下,社会现实与法律规范的脱钩仅仅依靠一门学问就可以得以解决是不现实的,而是一个需要科际合作的综合性社会工程[20]。在法学的众多研究方法中,社科法学相比较于法教义学针对社会实践问题能做出更好的回应,更强调知识的开放性。得知实践问题的“为什么”之后,会进一步对“怎么办”深入研究,其最大的特色和优势在于注重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对法律现象与法律效果进行分析与预测[21]。作为一个整体,社科法学不拘泥于文本中的法律,注重学术对生活的观照与提炼,“从经验进路辨析因果关系、从实践出发提炼概念和理论、从实际出发探索立法和实施对策”,这种多元性和实用主义的研究工作特色[18],无疑都对体育法学研究有着深厚的现实功用。

 

6 结语

体育法学研究运用社科法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体育现象、研究体育法律问题,强调的是直面体育实践,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言:“不做正确的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按照这样一种从经验到理论的研究思路,未来体育法学面对向建设法治体育的转轨,首先应侧重研究具体的“形而下”的体育法律实践问题,积极融入社会科学定性与定量研究环境,以体育法律现象的观察和法律事实的分析为主要内容,转而将更多关注的目光投向“行动中的体育法”;其次,要提倡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借鉴相关学科已有的成果,不断开辟出具有体育法学研究特点的视角和领域。另一方面,明确理论立足于实际、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活动的研究导向,加强对应用体育法学的研究,通过实地考察、调研、案例研究等方式针对性地对现实中出现的各类体育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积极回应各种体育法制实践需要,展开全方位多元化的实践研究和应用研究,形成从基础理论到战略发展再到实践应用的整体性推进[22]。就此笔者认为,未来体育法学研究应具备三方面的特色:(1)继续以现行有效的体育法律制度为考察的基点;(2)以体育实践中法律问题为中心展开的研究将逐步趋向主流;(3)具有评价、说理、论证的研究特色,重视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作为一门学科,体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源于体育法制实践,体育法学走的是建构理性之路,体育法学的基本任务是要为中国体育法治建设服务,以提高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规范化、法制化与科学化,也这决定了体育法学的应用性、实践性品格。就此而言,社科法学应当成为当前体育法学研究的主要进路之一,以扩展研究体育法学问题的知识界限和方法论,特别是应成为发展中国本土体育法学理论的基础性学术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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