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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在路上:再论中国体育法学向何处去

  • 时间:2022-01-04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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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在路上:再论中国体育法学向何处去

 

贾文彤

摘要 以发表的《在路上:中国体育法学向何处去》为蓝本,结合大量文献,探讨了中国体育法学发展问题,研究结果如下:我国体育法学是在路上了,但仅仅刚上路,盖因体育法学国际化程度较低。我国体育法学发展具备了一些特点,包括已经形成的———学科建制;正在形成的———建构与自然演进结合以及未来发展特色———分开编写体育法学教材。然而,母学科———法学发展初期走过的路,即向国外学习借鉴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深入。在此基础上,未来中国体育法学发展应该加强概念分析、关注学术史研究以及深化微观论证。

关键词 体育法;中国体育法学;体育法教材;学科建制;微观论证

 

《体育与科学》2014年第6期上发表了韩勇《在路上:中国体育法学向何处去》,阅后,深感作者对中国体育法学发展的熟稔,体味到了作者盼望中国体育法学发展的急切之心。本研究主要目的:探寻中国体育法学到底应该向何处去,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应该清楚我国体育法学现在所处的位置,因此,本文对韩勇文中有些内容抱着进一步探究、评判的心态。

 

1 对《在路上:中国体育法学向何处去》的脉络梳理

《在路上:中国体育法学向何处去》全文大约1万6千多字,共分7个部分,其中第7部分是结尾,其它6部分是主要内容,具体标题包括《需求:从官方到社会》、《学科地位:从无到有》、《研究对象:从“体育与法”到“体育法”》、《内容体系:从法律制度结构到以问题为中心》、《研究者:从体育学院到法学院以及研究视角:从本土到国际》。仅从标题看,这6部分主要内容分别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主题进行了论述,具体说可认为遵循了由外向内、由国内到国际之路,看似互不搭界,实则相互勾联,逻辑上较好地完成了预先设想。诚如作者所言:本文对中国体育法学30年来的发展状况所做的仅仅只是一个初步的简单描述,这种勾勒是从不同角度进行的,各种不同的概括本身存在交叉[1]。纵观全文,该文章显示的主要是描述性叙事形式,中外资料翔实,运用较为得当,全方位地展示了中国体育法学的发展脉络,基本上总结了中国体育法学的发展特色。正如摘要所言:我国30年来的体育法研究,走过了一条从搬用移植、简单套用到特色发掘的道路[1]。我国体育法学发端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至今已有三十余年历史,时间可谓不长不短。作为一个部门法学,在体育界和法学界的共同推动下,我国的体育法学发展很快,成就可谓显著。现在的问题在于:何谓“特色发掘”?到底我国体育法学走了多远?有些步骤能否略去?除开研究者们已经做过的,还有无必要在某些方面、层次上进一步加深研究?作为母学科的法学走过的路,体育法学是否必须要尝试?未来体育法学应该关注什么?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对我国体育法学的更深层次认识。

 

2 可能的批判:为什么刚刚在路上?

法学界很多学者认为,我国法学发展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向国外学习、借鉴阶段;二是自主研究阶段。其中第一阶段已经基本走过。在这一阶段中有大量的中国研究者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学习与交流,特别从国外法学著作译介情况看,国内学者呈系列化地翻译了大量的国外法学著作,比如季卫东主编的“当代法学名著译丛”、罗豪才主编的“公法前沿理论译丛”等等,有研究称,单就法律出版社官方网站提供的信息而言,近年来它所出版的法学翻译(影印)丛书系列就多达16种,蔚为大观[2]。这些译著极大地丰富了国内法学学者的视野,为他们自主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反观我国体育法学发展,依照文章所言:走过了一条搬用移植、简单套用之路,这种搬用移植、简单套用主要是对母学科———法学而言的,并非是对国外的搬用移植。由此看来,从一开始体育法学就与其母学科走的路子不尽相同。从现实情况看,以国外体育法学著作译介为例,较为重要的只有郭树理对英国学者贝洛夫《体育法》的翻译。文章中出现了有关英美国家出版大量体育法学著作的论述,但是,也只闻其名,对其内容不甚了了(下表所附内容是笔者在英国拉

夫堡大学图书馆见到的一部分体育法著作,有些著作再版了多次)。究其原因,与体育法学一开始由体育界发动有关,体育界学者受外语水平的限制,翻译这些著作较为困难,由此,出现了一开始就与法学所走之路不同的情况:一味地纵向上的搬用移植,忽视了横向上的借鉴学习,即使借鉴学习也是只言片语。以1995年英国出版的《法律和队医》为例,该书共分13章,其中第2章诉讼和疏忽的法律分析、第4章运动员和体育参与者的风险、第9章运动员药物使用等章节值得关注,试想这些问题研究出现在上个世纪的九十年代,距今已有20多年,其意义可想而知,可否借鉴值得深思。文章中提到了“国际化问题”,并引用了于善旭教授的一些统计数据进行说明,以此验证中国体育法学研究国际化程度高。当然,其他研究也有佐证:我国体育法学学科与其他国家的交流程度日益加强,表明体育法学研究在法学学科中乃至在整个社会科学研究中国际化程度较高[3]。另外,还列举了“Lex Sportiva”研究,表明国内对Lex Sportiva的研究跟进很快(实际上,通过查阅国外文献,国外早在2004年前后就开始研究Lex Sportiva了,国内研究只是近几年多一些)。何谓“国际化”?仅是引用几个国外文献那么简单吗?现在国内体育法学界对国外学者娓娓道来,但是,国外学者如何知晓国内学者,国内有几个学者在用英文写作?笔者在英国查阅资料,仅仅看到国内为数不多的几个学者,譬如王小平、马宏俊、陈华荣等,实际上这些作者的英文文章也是偶尔为之。近些年来国内外都有国际体育法学会召开(国际体育法大会已经召开了18届),真正能够与国外学者进行交流的中国体育法学者寥寥无几。刚刚知晓武汉大学法学院的体育法学研究团队推出了《SPORTS LAW IN CHINA》一书,该书用英语写作,能够让国外学者全面、深刻了解中国体育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这应该是走向国际化的一个路径。再有一个信息值得重视,就是韩国学者提到的亚洲体育法学问题,亚洲体育法学研讨会成立于2005年,中日韩三国是核心成员,为了亚洲各国的体育法学发展,韩国学者提到应该建立“亚洲体育法学”这个概念,对此,给出了一系列建议,简言之,亚洲应该像欧洲那样,成立亚洲联盟,在此之下统一行动[4]。亚洲各国之间的国际化尚在设想阶段,由此看来,中国体育法学还是要走母学科———法学走过的路,或者说,要补上这一课。如此,才能真正打好国际化的基石。所以,中国体育法学刚刚在路上,难以绕开向国外学习这一环节,这一环节中的很多具体任务应该随着法学院学者的加入而逐渐展开。

 

 作为交叉学科,体育法学的发展还取决于体育。众所周知,我国体育发展是政府主导下的,而世界上存在着多种体育体制,不同的体育体制必然会对体育法学发展带来一定影响。研究体育体制又会与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发生关联,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国外学者就对欧美国家福利程度进行了区分:(1)自由的福利国家,代表国家是美国与加拿大;(2)保守的福利国家,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法国;(3)社会民主的福利国家,代表国家是挪威、瑞典和丹麦等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后续又有研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另外两种类型:以俄罗斯为代表的国家官僚类型和以西班牙、日本为代表的半商业化类型。不同类型的国家体育法治建设的路径也不尽相同,比如社会民主的福利国家,它倡导的是体育自治;而自由的福利国家倡导的是市场经济,更是强调法治。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随着体育全球化、国际化的进程加快,了解这些划分有利于我们权衡,向更适合的方向发展。从体育角度看,中国体育法学发展也刚刚在路上,这源于我们对世界体育的了解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3 何谓“特色发掘”

3.1 已经形成的“特色发掘”

对于“特色发掘”,韩老师的文章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或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学科是一个历史概念,经历了一个从经典学科到现代学科的演进过程。学科的评判标准分为内在标准和外在标准,内在标准主要指的是内在观念建制,包括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知识体系,外在标准主要是社会建制,包括专门的学会、研究机构,单设院系、专门的出版物等。从我国

体育法学发展的实践看,我们走过的是一条由外向内、由外促内之路。即外在建制发展要快于内在建制,外在建制带动了内在建制发展;从内在建制看,体育法学的知识体系远未建立起来,国内学者一直在试图找寻体育法的特殊性就是一个例证。一般而言,学科发展的规律都是先进行内在建制的建设,然后才有外在建制的出现。由此看来,我国体育法学发展走的是一条不寻常之路。通过这么多年的努力,我国的体育法学已经成为一个“应然学科”(满足学科成立条件但是没有达到学科成熟标准的领域)[5]。我国体育法学发展的不寻常之路加速了体育法学研究水平的提高,从学科的内在建制和外在建制关系看,外在建制是内在建制的保障和支持,体育法学发展之初先进行外在建制的建设,首先为体育法学作为学科出现提供了物质保障,比如课题经费。199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开始设立体育法学课题选题方向,并有相关课题立项,随后几乎年年都有立项。另外,笔者前期也对国家体育总局历年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中的体育法学课题进行了统计,统计发现:课题有逐年增加趋势,经费也在不断增加。其次培养了一批体育法学人才,从体育法学出现到现在,已经有三代学者,年轻学者(尤其是法学界)的发展势头尤为迅猛。第三是强化了体育法学学科内部的交流与合作。体育法学学术平台不是很大,各种交流机制的建立为学者们提供了极好的契机,其中年会和环渤海体育法论坛都是每年定期召开的会议,影响越来越大,主要表现是参会人员越来越多,覆盖面愈发广泛(比如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和法官的参与),而环渤海地区的学者交流尤为密切。上述这些人为的组织与安排推动了体育法学内在建制的发展与成熟,避免了体育法学发展过程中的徘徊与无序。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对体育法学论文数量的考量,迄今为止,在各种刊物上已发表的体育法学论文四千多篇,特别是近几年,论文数量激增。韩老师的其它研究认为,前《体育法》时期体育法学的论文数量不多,只有几十篇;后《体育法》时期,论文开始成千上百地出现[6]。正是由于新近一批法学专业人才的加入,体育法学研究的新局面开始出现。从学术水平看,在亚洲范围内,日本体育法学的起步要早于我国,通过研究形成的观点如“体育固有法”值得我们深思,但是,鼎立之势已经形成。

3.2 正在形成的“特色发掘”

中国体育法学明显具有建构主义特色。所谓建构理性主义,与演进理性主义相对,它们构成了哈耶克的理论基础。建构理性主义强调人的理性,凭借理性,个人足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到型构社会制度所必需的情况的所有细节[7]。透过韩勇的文章,可以从《从官方到社会》、《学科地位:从无到有》、《研究对象:从“体育与法”到“体育法”》等章节发现端倪,特别是描绘了我国上个世纪末到新世纪初建成期间体育法体系的蓝图以及构建中国体育法学学科理论体系的种种努力和设想。演进理性主义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反对任何形式的对理性的滥用,倡导“自生自发的秩序”,认为文明所取得的种种成就,实乃是人的行为的结果,而非一般人所想象的条理井然的智识或设计的产物[8]。英美国家体育法学发展显然属于演进理性主义,英国资料展示:1870年出现第一起个人体育伤害案件,1895年第一起体育慈善案件,1912年职业足球选手转会纠纷第一次上法庭。也就是说,早在一二百年前英国已经开始了体育法的实践,体育法实践的不断深入(英国主要是成熟的职业足球联赛运作)催生了体育法学的发展。源于实践并为实践服务是英国体育法学的最大特点。中国体育法学在建构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演进,二者的融合一定会将中国体育法学带入特色发展之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体育法的实践,特别是体育产业发展还在初创阶段、不够成熟,为理论研究提供不了大量鲜活的素材,即理论创新受制于实践。关于这一点,与韩老师关于社会需求不足的观点有些不相同。

3.3 未来的“特色发掘”

众所周知,欧美国家体育法学课多在法学院开设,甚至研究意大利体育法的学者借用意大利学者的话,认为在体育学院开设体育法课程是不可想象的[9]。但是,在我国很多体育学院系确确实实开设了体育法课程,不管开设效果如何,或是仅仅为了普法目的。无独有偶,欧美国家的一些体育院校也开设相关课程,只不过不叫“体育法”课程,而是将此内容安排在体育管理学课程中。一方面,可以从编译过来的美国体育管理学著作中看到一二,同时国外相关文献也有例证:在美国,体育法内容较早出现在体育管理学专业当中,是本科和硕士体育管理学的核心内容之一。本科生的讲授内容必须包括:行政法、合同法、人群控制和安全、侵权法、法律体系、产品责任等等,研究生的授课内容更多一些,还包括反垄断法、立法研究等[10]。另一方面,笔者在英国拉夫堡大学聆听了体育管理学硕士课程,课程具体名称是体育管理学:理论与实践,与美国类似。一个学期教学内容大致如下:介绍英国立法系统和欧盟法、体育管理领域、体育规则、体育商业范畴:体育权和捐赠、体育和道德:兴奋剂控制、赛事举办与传播:通信管理局法案介绍、欧盟的体育与法律。在听课过程中总有一种感觉,体育院系开设体育法课程,老师讲解的出发点并没有完全放在法律方面,而是落脚在体育,并且在讲解过程中强调体育规则更多一些,显而易见,对于没有法律背景的体育院系学生而言,突出的是规则教育,而非法律教育。由此,给我国体育法课程在体育院系开设提供了一个极好思路,同时,也对相关教材的编写提出了新要求。如此做会尽量避免现行体育法教材或者著作不上不下、异常尴尬的窘况:对法科学生只起到科普作用;对体育院系学生而言却又感到异常单调、晦涩难懂。规则教育在中国研究文献语境中常常针对的是少年儿童进入社会的习惯养成,规则教育应该是体育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规则教育为学校教育走出困境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11]。但是,国内却鲜有相关研究。认识的反差之大发人深省。翻看英国体育哲学书籍常常会看到:一个好的犯规是不可取的,原因在于改变了比赛的自然性质,比赛是双方同意的。若此,是对双方同意的违犯。换一个角度讲,这又何常不是规则教育的结果?笔者断言,随着法学院不断参与、中国体育实践不断丰富与深入,将来在一个体育法思路指导下(正所谓“一个屋檐下的体育法”[12]),有可能分写体育法教材。这可能是未来一条“特色发掘”之路。

 

4 未来中国体育法学发展的三个面向

4.1 加强概念分析

所谓概念分析,首先指的是强调抽象概念的设定和界定在学术研究中具有一种关键性、核心性地位;其次,它还强调对概念进行一种语义、语用及其逻辑等各方面进行一种分析性的探究[13]。对此,有学者更是言简意赅:没有概念逻辑,就不成其为法学[14]。在我国体育法学界,缺乏概念分析的传统,究其原因,一个方面是体育法学作为应用性学科,注重的多是体育法制实践;另一方面则习惯了“拿来主义”,英美国家体育法学研究比我国要早,它们存在关于体育法概念的争论,出现了3种观点:体育法存在说、反对体育法存在说以及折中论。对此,我国一并兼收,并未做进一步思考与研究,好像这是不言自明的事情(当然并非完全没有探讨,比如《体育法概念的甄别》、《体育法的概念和范围》以及《法哲学视野中的体育法概念》)。作为一门学科,体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源于体育法制实践,但是,它更有自身的内在逻辑。作为一种“精雕细琢”的精神,它的意义尤为突出。在体育法学教材中一些学者也在使用着一些概念,比如体育法律关系、体育法律价值等等。从范式角度看,相关研究总结了体育法学研究中存在着四种范式:政治法学、立法法学、解释法学和社科法学[15]。但是,上述凡此种种都只是对法学概念的一般性移植和嫁接,多为描述性而深刻分析性不足。为了推进体育法学理论体系建设,笔者前期在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上进行了一些探索,提出了体育行为是体育法学理论体系逻辑起点的观点,这种研究同样较多地借鉴了法学研究成果,现在想来还存在诸多缺陷,但是,至今未引起争鸣。前文所述,我国体育法学走的是建构理性之路,对此不能放下这一头,完完全全扎入另一头,探寻体育法学自身的内在逻辑正是未来要走之路。概念分析(概念法学)源自西方,加强概念分析有利于我国体育法学与西方国家的对接,这也是国际化的一个具体表现。

4.2 关注学术史探究

学术史就是关于学术研究的学术研究,即研究过往学术发展的历程[16]。也有学者将学术史定义为学术思想演变的历史,不是理论观点综述、不是理论问题争鸣等[17]。对此,还有学者认为,学术史在本质上是反思的,思想史可以被看做是学术史的核心内容,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以学术思想为核心的学术史,应该主要涉及该门类学术在知识体系中的定位,关于该门类学术范围的看法,研究的预设、问题取向和范式资料文献的观念和运用方法,对前人相关重要思想的评价,基本主张,独到成就,对后世学术思想的影响,等等[18]。为何体育法学突出学术史研究?这涉及学术自觉问题,所谓学术研究的自觉,就是对该领域学术研究的现状、发展的方向、自己所处的位置等等有清醒、清晰的认识;学术研究有没有自觉,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看有没有学术史特别是当代学术史的意识[19]。还有研究从学科发展与学术史关系角度进行了论述,在一门学科大体形成或即将形成时,对该学科学术史的梳理是一项富有意义的工作,可以大体厘定学科的边界[20]。依此看来,体育法学研究有没有形成学术研究的自觉,有没有学术史意识以及作为学科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大致可以做一判断:体育法学具有30余年的发展史,在这个过程中,有过一些总结回顾性的文章,诸如《新中国60年:体育法治在探索中加快前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进程与评价》、《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从法解释学到法社会学》以及韩勇的本篇文章等等。这些文章多以描述性语言进行分析,资料调配充分,但是,缺乏反思性的探讨,仅此一点,这些文章就难以归为体育法学的学术史研究。加强体育法学的学术史研究,应该以问题为中心展开、重视学者个案研究等等。

4.3 深化微观论证

微观论证是与宏大叙事相对应的一种研究思路。在法学界,微观论证有自己的指向:研究的问题视域只及于法律本身,而不及于和法律相关的外部世界。它是通过对法律之内部问题的观察和梳理,以解决实在法可能存在的冲突、漏洞、不足、超前、滞后等问题,以完善实在法从纸面的法到实践行动中的法之过程[21]。宏大叙事关注的则是全局性问题,对体育法学而言,体现的是倡导体育法治、价值、人权以及立法等等。发展伊始,体育法学强调宏大叙事,走的是“高大上”之路,比如对体育法制实践产生的诸多领域的立法空白往往给出立法建议,呼唤建立完备的体育法体系。体育法学发展至现在,走过了一条由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之路,也就是说,微观论证已经开始显现。法学界关注的微观论证与司法紧密结合,具体到体育法学,可以看做是体育行业内的“司法活动”。体育自治是体育追求的目标,随着体育全球化,体育关系愈发复杂,体育纠纷日益增加,解决这些纠纷成为一种行业主旋律。更深层次讲,对于“lex sportiva”的探讨更能说明问题:“lexsportiva”是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裁决规则,前文所述,国外研究较早,国内不断跟进,对“lex sportiva”研究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内部立场”思路,其中交织着与全球体育法的辨清,有利于发现体育法的独特性,揭示体育法的真面目。

 

5 结语

我国的体育法学只是刚刚在路上,母学科———法学走过的路我们有必要重走,这也是体育全球化、国际化的一个真正路径。尽管我国体育法学发展时间短暂,但是在特色挖掘上具有了三种态势。未来我国体育法学发展应该坚持三个面向:加强概念分析、关注学术史研究以及深化微观论证。如此才有可能一步一步接近体育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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