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概况、特点与期待
- 时间:2022-01-05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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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概况、特点与期待
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后,我国体育开始迈入建设体育强国的新阶段。随后不久的2012年,党的十八大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可见,自2009年以来的这十年时间,正是我国体育在新阶段和新时代蓬勃发展加快前行的重要时期。伴随着党和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统筹推进和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协调推进,特别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成为重要时代主题的背景下,我国体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和体育法治建设都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反映和适应体育法治进程的我国体育法学研究也同样获得了有力的推进,展现出许多新面貌,取得了诸多新成果。在笔者曾在将近十年前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法学发展进行梳理[1]之后,现再次对近十年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新近状况和发展特点进行归纳,并提出对其进一步发展的努力和期待。
一、近十年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不断拓展
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在改革开放后逐步创立起步,后随着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颁行而促进发展,特别是在2005年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后又形成组织化地向前推进。在此基础上,近十年来无论是发展规模还是研究成效或是社会影响,都在不断地进步提高,取得了许多新的拓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体育法学研究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和参与
体育法学研究作为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理论学术支撑,随着建设体育强国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其地位作用进一步凸显,受到从国家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更为广泛的关注和支持,参与和投入体育法学研究的各方力量逐步增多。
国家体育总局加大了对体育法学研究会的工作指导和推动,重视和支持体育法学研究的开展。在2009至2016的8年间对88个体育法方面社科课题资助立项,年均11项。2018年决策咨询研究项目比之前社科项目立项总体缩减近2/3,仍批准从重大到重点的9个体育法立项课题[2]。同时,还通过立法、修法等有关法治工作组织体育法学研究者发挥作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在批准的体育学项目中,继续保持有一定的体育法学内容,至2018年的10年来共有包括后期资助等47个体育法方面的课题立项。特别是2016年和2018年连续设立体育法选题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3,4],体现了对体育法学研究的进一步重视。在教育、司法等部门和各地的科研项目招标中,也都有一些体育法学课题立项。
中国法学会对其所属的体育法学研究会工作和体育法学研究发展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帮助,在不断对其加强组织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领导和指导的同时,还在有关会议上,对体育法学研究会在加强与地方研究会协同创新和扩大对外交流方面的做法予以鼓励[5]。十年来,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的工作得到了更多方面的关注和支持,会员队伍不断扩大,各地争相承办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有关法学研究团体、赛会组织部门、高等院校、律师机构等与研究会建立的工作联系与合作不断增多,推动着研究会在繁荣和发展我国体育法学研究中更好地发挥着组织平台的重要作用。
关注和投入体育法学研究的各种社会力量逐步增加,不断有法学学者、律师和行政、司法等部门工作人员加入到研究行列,以体育法为主要研究方向的学术骨干队伍日益扩大,有的地区和单位正在形成聚集一定规模的学术团队。目前,建有各种体育法研究机构的高校已有20所。特别是近两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在原体育法研究中心的同时新设体育法研究所,开创了我国高校专门实体机构进行体育法教学科研的先河。上海政法学院以原设体育法研究中心为基础,又在全国率先成立了体育法治研究院。体育法学研究生培养也由体育院校向体育院校与法学院校并举转变,多个体育和法学院校开设体育法学本科选修课的同时,在硕博士的相关专业中设立体育法方向。特别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在多年培养体育法博士生并自2009年设立体育法学专业博士点招生以来,清华大学法学院于2018年增设了体育法学博士点。各类地方体育法团体也在增多,山东先期成立地方法学会体育法学团体后,十年来辽宁、北京、天津、吉林、河北、广西、上海又相继成立同类团体;江苏在体育科学学会中成立体育法专业委员会,北京、上海、天津、河北以及杭州、南京等地的律师协会建立体育法相关的专业委员会,还有些地方的体育法学团体在筹备建立中。这些分布在各地和各单位中的体育法学组织与机构,在团结组织体育法学研究力量和推动体育法学研究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2 体育法学研讨活动多样化地持续开展
体育法学的学科发展,不仅是社会关注和学术力量的增长,更为突出地表现为与前相比所日益焕发与逐步增加的学术活力,多方面主题内容、不同规模形式的全国性、地方性各种体育法学研讨活动,在持续且越来越多地举办和开展。
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后的学术年会制度,是我国体育法学最为重要的学术活动形式。2009年至2016年,研究会分别以体育法制与体育强国建设、建设体育强国进程中体育法治建设、《体育法》修改的有关问题、新型体育关系的法律调整、体育法治:推动改革创新,破解发展难题、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体育法治、《体育法》颁行20年:全面推进依法治体、体育事业“十三五”发展的法治保障等为主题,连年举行学术年会。同时,研究会还单独或与有关单位和组织联合举办了一些专题性研讨活动,如运动员工作合同论坛、深化体育社会组织改革中的法治问题专题研讨会、体育产业发展法治保障高层论坛、中国反兴奋剂法治论坛、《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研讨会、体育产业中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研讨会、中国知识产权与体育高峰论坛、体育赛事及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务研讨会等。这些学术研讨活动的举行,成为体育法学研究会发挥学术引领推动作用和积极扩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体现。
为加强地区间体育法学交流合作,在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和体育法学研究会的支持指导下,自2012年起,北京、山东、辽宁、天津地方体育法学社团开始联合举办环渤海体育法学论坛活动,先后以职业足球法律治理、体育改革与热点法律透视、体育法学学科理论、体育法的特殊性、举办冬奥会的法律前瞻、体育社团改革发展的法律问题、新时代深化体育改革的法治考量、体育法理论前沿与实践热点等为主题,至今已连续举办了8届。该论坛采取更为活跃的研讨方式,参会人员已超出环渤海区域,一些后建的地方体育法学团体也加入联办,已演化为地方体育法学团体的联合学术年会,并通过积极探索和质量提升,逐渐成为我国体育法学研究活动的一个重要品牌[6]。
近年来,还有很多组织、单位也作为举办主体,组织开展了多样化的体育法学研讨活动。如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就多次在其学术年会中设立体育知识产权专题会场[7,8],并成立了体育知识产权专委会,就体育产业、体育赛事中的体育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多次举办专题研讨。再如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体育与法律研究中心,先后就国际足联经纪人规则、马拉松赛事法律、足球培训与联合机制补偿、俱乐部和运动员商业开发法律保护等连年举行研讨会,并开展体育法研究网络传播和多次举办体育法有奖征文 [9,10]。北京、天津、山东等地方的体育法学社团,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湖北、江苏等地的一些高校,北京金杜、北京安杰、上海通力等律师机构和北京、上海律协等组织,也分别就体育法学理论发展、中国体育法治发展、游戏创新与合规、体育产业法治保障、冬奥会与法治研讨会等多个方面,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体育法专题研讨活动。
1.3 体育法学理论与应用成果进一步增多
参与体育法学研究人员的逐步增加和研讨活动的多样开展,必然形成体育法学各种理论学术成果的更多产出和明显增长,使体育法学有了更多的社会发声而不断扩大其社会影响,并在进行学科建设积累的同时发挥出越来越多的实践应用价值。
除有关会议和其他方式发表的文章外,在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运用近70个关键词进行单独或组合的篇名检索,并行法学相关性和研究性筛选,汇总出十年间发表体育法方面各种论文3980多篇。从发展数量上看,体育法学论文自《体育法》实施后的20年才有了一定的规模,发表的6000多篇是前20年发表260余篇的23倍。而这20年的前后两个10年中,近十年发表总量又是前十年的将近2倍,其中核心期刊也同比增长有460多篇,一定程度上显示出论文质量的同步提升。这些论文刊载自700多种学报和其他刊物,包括各种综合性期刊和近40种法学期刊,体育专业期刊的比重有所缩小,表明体育法学论文的社会认可度逐步提高,影响面日益拓宽。
在出版体育法学的著作、教材方面,十年来也有较大发展。在2008年的前十年间,体育法学正式出版图书在5部基础上已增加到39部。而近十年间的出版增量则更加迅速地达到70部,是前十年的近1.8倍。其中,包括多个版本的教材和再版教材,以多元视角阐述体育法律问题的各种专著,以及一些体育法案例集,武汉大学法学院和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研究中心还以丛书方式系列出版。此外,还结集出版了一些体育法学术会议或专题研究论文、北京奥运会和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法务总结与理论探讨、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五周年和十周年的纪念文选。山东大学法学院曾出版两卷体育法学年刊后[11],清华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自2016年已接续出版了三卷《体育法前沿》年刊[12]。
以体育法为选题的硕博学位论文的数量也迅速地增多。在中国知网硕博士论文数据库进行论文查询,根据该库2002年以来的不完全信息统计(部分高校未录入),至2008年的体育法方面硕博士论文为145篇,年均20篇;近十年来的硕博士论文500篇余,年均50篇,年均为之前的2.5倍,其中的博士论文增长幅度高于总体。这些硕博士论文中,部分作者为体育法专业或专业方向研究生,还有很多是其他专业或专业方向研究生自主选题,表明探讨体育法问题受欢迎程度的不断扩大。
近年来,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在不断深化理论学术探讨的过程中,愈益重视介入体育改革发展的现实问题,在针对体育改革和体育产业发展中法治问题的发声中,提出了许多积极建议和操作方案,开展了多样化的体育法治讲座培训和信息传播,提供了一些处理体育法律问题、解决体育纠纷的指导与服务。在全国和各地一些体育制度建设与法规文件起草中,多有体育法学研究者的参与和贡献。在北京冬奥会的筹备中,体育法学研究者在推进法治奥运及其氛围营造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参加了起草论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以及协助有关法务服务工作。在国家体育总局自2010年先后启动的修改《体育法》研究中,形成并依靠以体育法学研究者为骨干的研究团队,完成多项专题成果,发挥了重要的智库作用。
1.4 体育法学的国际联系交往在逐步扩大
在我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和法治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我国体育法学的对外联系也在持续地向前推进。在2010年受到中国法学会表彰的基础上,近年来,无论是走出国门还是吸引到我国参加,体育法学的国际交往活动又频繁和活跃了许多。
一方面,我国有关人员参加国际体育仲裁院、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和其他国际体育组织的法律事务,在积极发挥作用的同时,传播了中国依法治体的各种信息。同时,我国学者和法律工作者走出国门参加的国际体育法学活动在不断增多,先后赴德国参加中德政府部门举办的体育法研讨会,参加国际体育法协会分别在波兰、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希腊、摩洛哥、意大利等国举办的世界体育法大会,参加亚洲体育法学会在韩国、日本举办的学会年会,参加美国体育法律师协会的年度研讨会等。此外,还有一些以体育法为内容的其他形式出国参会、考察和交流。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还应邀承担了“国际法律大百科全书———中国体育法部分”的国际合作项目,组织撰写的《SPORTS LAW IN CHINA》于2012年在荷兰出版 [13]。
另一方面,近十年我国各种组织和单位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体育法学活动也越来越多。体育法学研究会先后组织了亚洲体育法学会的年会活动,并和中国政法大学于2012年承办了首次在中国举行的全球性体育法学学术会议——第十八届世界体育法大会[14]。中国政法大学还多次举办体育法科学化、竞技体育法律规制、新时代体育法治理论与实践等不同专题的国际研讨会[15]。上海市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上海听证中心[16],并利用此合作交流平台,邀请国际体育仲裁员与中国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一起,多次举办体育仲裁和体育纠纷解决的国际论坛活动。十年来,还有一些高校、律师机构、仲裁机构等举办了有关体育竞技冲突的刑事解决机制、体育法治与足球法治理、体育产业与法律、国际体育仲裁发展等多方面内容的国际研讨活动。
这些国内外国际性体育法学交流与研讨活动的参加和举办,既开阔并丰富了我国体育法学研究者的视野,也在向全世界传播着相关的中国声音,不断扩大着中国体育法学的国际影响。
1.5 形成对体育法理论与实践若干问题的热点聚焦
十年来,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在视野日益开阔、视角更加多样、范围不断扩展的同时,面对经济社会和体育改革发展的新需求,对体育法学科发展和体育法治实践中各种现实问题的深切关注愈益明显并更加聚焦,呈现出相对集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可概括为以下10个方面:
第一,推进体育法学发展与基础理论建设。随着体育法治建设的加强和体育改革发展中各种法律问题的涌现,人们对体育法学作为一个专门领域和独立学科渐成共识,学者们在不断进行国外借鉴和更多获得法学理论滋养的过程中,对体育法学学科发展和体育法基本理论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多,表明其学科的学术成熟度在不断提高。
第二,坚持依法治体和建设法治体育。在我国体育法治建设随国家法治发展的不断加强中,特别是法治成为新时代的重大主题以来,加强体育法治、坚持依法治体、建设法治体育越来越多地成为体育法学研究的热切关注。这方面研究不但经常列为各种体育法学研讨会议的主题,而且较为集中地形成了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修改。近十年,正是学界和社会对修改《体育法》关注愈益增多、国家体育总局自2010年启动修改工作研究并列入体育法治重点工作的时期。各种研讨活动相继开展,国家社科基金和国家体育总局持续支持课题立项,形成对这一研究的有力推动,使得这方面研究成果较为集中地呈现出来。
第四,依法确立和维护公民体育权利。在我国人权事业的迅速发展和权利本位理念的不断提升中,体育权利一直作为体育法学的重要命题持续受到研究关注。特别是2009年《全民健身条例》明确将体育权利载入法条,并在同年国家开始实施人权行动计划和随后不断加强法治建设的推动下,有力地促进了关于体育权利的各种探讨,形成的研究成果占有较大的比重。
第五,全面深化体育改革的法律调整。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时代特色。在加强体育强国建设,特别是在新时代的加快推进中,体育改革与体育法治作为其双轮两翼,对体育实践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对体育改革的法治关注,同样也成为这一时期体育法学研究较为集中的一个方面重要内容,发表了大量或专门探讨或密切相关的研究成果。
第六,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法治保障。建设体育强国对体育产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体育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对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认识的深化,特别是在国务院颁行文件形成对发展体育产业新的推动,学者们对体育产业法治理论和依法推进的研究迅速增多,产业界和法律实务界结合实践参与和开展的研讨活动也更加密集。
第七,促进体育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在体育产业的发展及其成就中,主要以智力形态表现的体育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扮演着重要角色。近年来,随着体育产业的的发展、媒体信息平台扩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和相关法律纠纷的增多,促使在这方面的各种研究更加密集,近几年各种专题研讨连接不断,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
第八,加强体育不正之风的依法惩治。自2009年我国体坛开展新一轮反赌打假以来,随着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逐步深入,体育领域惩治丑恶腐败现象和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持续开展,相关的体育法学研究也在持续地跟进,成为社会关注度较高和研究成果较多的热点之一。
第九,体育伤害的责任认定与防范救济。体育及其竞赛活动的特点,使其相关的人身伤害事故在所难免,并使就此产生的各种纠纷成为法律制度和相关研究持续关注的重要议题。随着全社会法律意识和维权理念的提升,特别是体育伤害成为掣肘学校体育开展的重要因素,这方面研究受到普遍关注,有关体育伤害的千余篇文献中,法律视角的占有可观的比重。
第十,开辟多元化的体育纠纷解决途径。公平有效地解决好体育纠纷,是体育法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一直成为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热门话题。学者们和实务界继续对这方面的问题予以很大的关注,特别是针对一些新的体育纠纷类型和国际体育仲裁的一些新变化新挑战,形成了大量新的研究成果。
二、当前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发展的主要特点
体育法学研究特点的概括,可有多种角度和方法。以下以研究发展为视角,基于成绩与问题的比较性思考,可看到我国体育法学研究虽然在近十年表现出较为强劲的发展势头,但与现实需要和其他相近学科相比,尚不成熟而仍处发展中的总体面貌,并由此可概括出一些相对性特点:
2.1 投入产出较多增长,但学科地位仍显边缘
十年来,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在总体上的社会参与度和投入产出量都有着明显的扩大和增长,表现在各类研究组织和机构陆续建立、各方面学术力量特别是法学法律界越来越多地参加、多种形式的研讨论坛峰会相继举办、课程开设和研究生培养有所增加、各种课题研究和出版发表成果以及学位论文显著增多等各个方面,一些法学期刊在发表体育法学成果,体育法学论文在体育学期刊中的比重明显提升,甚至时常设有专门的板块和栏目,使体育法学研究的整体发展呈现日趋壮大和日渐繁荣的良好态势。但是,这些增长壮大主要是与自身基础的发展比较,与有一定规模和比较成熟的大部分法学学科和体育学科都无法比拟。目前,全国长期而稳定地以体育法为主要研究方向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队伍至今仍只有几十人的较小规模,很多学者是在已确立专业和方向的同时,出于兴趣兼做一些体育法研究。特别是从高校课程和专业设置来看,除几所法学院校在研究生教育中培养体育法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学生外,体育法课程尚未进入法学院校的普通教育体系;体育院系的课程大纲中只有个别专业设置体育法选修课程,培养的体育法研究生只是体育人文社会学专业的一个方向。体育法学在高校中的如此设置,不能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师资来为研究队伍奠定基础,必然无法形成较大的学术规模,无论是在法学还是在体育学体系中,其学科地位都仍显边缘化和相对弱小。
2.2 问题关注逐步增多,但回应需求力度不足
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经过初创以来的持续发展与积累,在学术视野和研究方式上有了较大变化,正在越来越多地以法学视角对体育改革发展中的各种问题进行考量和阐发。在一些体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往往伴随有愈益增多的体育法学视角的研究关切和问题探讨,体育法学呈现出有的学者所概括的法社会学或社会科学法学的鲜明走向[17,18]。前述的体育法学研究热点,无不是结合现阶段时代命题与关注各种体育现实问题所形成的研究驱动和产生的研究成果。全国和地方的一些体育法治工作中,正在越来越多地出现体育法学研究者的身影。但是,体育法学研究对实践的贡献率还不太高,从全国到地方的大量体育法治工作决策和体育政策法规制度建立,并未形成理论研究先行的机制,体育法学研究成果直接转化为工作决策的不是很多,以体育法学研究团体组织和形成可供应用决策的研究成果更为有限。特别是在一些体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或专门事件出现时,体育法学研究往往不能有组织地及时跟进,缺乏在舆论与理论上的积极反响与回应。现有体育法学组织和学者整体上为体育法治实践提供决策与咨询服务的能力和资源还较为有限。
2.3 学理探索愈益深化,但基础建构尚有欠缺
近十年来的体育法学研究中,不但著作教材和期刊、学位论文的增多而显现出较良好的学术景象,而且对各种体育法律问题的学理探讨和学术挖掘也在不断增多和日渐深化。体育法学研究者对法学基础与前沿理论愈益关注,一些有着各个法学学科背景的学者和博士研究生对体育法律问题探讨的增多,特别是有些法学知名专家的加入,使得体育法学研究的整体学术水平不断提升。与此同时,对体育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明显增加,出现了一些以体育法特殊性等为着眼点的深度思考和现实拷问[19,20]。许多新版或再版的体育法学教材对学科基本问题的阐述更为充实,在学习借鉴我国法学学科理论建设和国外体育法研究范式的基础上,中国特色的体育法学理论建构已经起步。但是,与那些较为成熟的体育学和法学的很多学科相比,体育法学自身基础理论体系的整体建设还差距很大,系统化的基础研究成果较少,且很多并未形成学术共识。在体育法学如何与法学对话,如何把握法学一般和体育个性、坚持法治与体育自治等各种关系上,还存有诸多的不同看法与争议。一些学者为体现体育法特殊性而引入“体育固有法”等境外概念,还须进行中国语境的进一步阐释。正如有些学者所言,中国体育法学的理论建构正在路上[21],甚至是刚刚在路上[22]。
2.4 联系交往不断扩大,但研究效能亟待提升
近十年,是我国体育法学活动开放度明显增强的一个时期。一方面,体育法学的国内研究正在形成体育学界和法学法律界等共同参与融通合作的良好局面。除了体育法学学术研究和开展活动在参与人员上展现出的多界别身份特点外,全国和地方的体育法学研究团体与有关社会组织进行的各种协作和联合举办的研讨活动在日益增多,而且学术界与实务界之间在体育法方面的沟通合作也不断加强;另一方面,体育法学的国际交往进一步扩大,国内多次举办国际性研讨活动,邀请多位国外体育法知名人士来华访问、讲学和参会,多人多次赴他国参加国际体育法学研讨活动传播中国体育法,同时在体育仲裁、反兴奋剂等法律事务的国际合作中也传递了很多中国声音。但是,全国性体育法学研讨活动每年举办的次数较为有限,适时而灵活的专题活动开展不多,与相关组织的联系面并不宽泛,全国多数地方都未建立体育法学团体,已建立的一些地方体育法学团体和一些单位中的体育法研究机构中,有些还工作开展有限,并不活跃。有限的组织、队伍、活动和成果规模,使得我国体育法学在整体上的社会发声不强,社会影响力较弱,在国际上的推介更为有限,国际体育法学活动中的中国话语还较为缺乏,与中国的大国地位和迈向体育强国的任务需求还很不相称。
三、我国体育法学研究进一步发展的努力和期待
在我国建设体育强国已经走过第十个年头的今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推进中,我国的体育法治建设必定要有新的加强和发展,必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育法治理论建设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这为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艰巨的挑战。为此,期待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组织和人员共同作出更大的努力,期待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在新时代不断开创出新局面。
3.1 积极营造体育法学更加团结振奋的研究氛围
推进我国体育法学的发展,必须要有一支不断扩大且志同道合为之奋斗的研究者队伍。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支比较稳定从事体育法学研究、有着不同年龄梯次和学科背景的研究者队伍,虽然人数不多规模不大,但形成了自称为“体育法大家庭”的良好氛围,并且与社会多方面形成了广泛的联系。这是进一步加强我国体育法学学科建设、发展体育法学研究的重要的队伍基础和骨干力量。要在此基础上积极地开阔视野,扩大各方面的社会宣传和联系,将已经关注、参与或者愿意从事体育法学研究的各界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吸收到经常参加体育法学活动的队伍中来。同时,要通过多种方式,扩大体育法学研究者之间的探讨交流,进行研究合作和团队建设,广泛开展学术争鸣,相互取长补短,在体育法学研究者中积极营造更加和谐团结和努力振奋的学术环境氛围。广大体育法学研究者要进一步增强加快发展中国体育法学事业的学术使命和责任担当意识,更多地发挥各自研究专长和学术创新能力,努力创作出更多更好的理论学术成果。
3.2 更好纳入体育法治工作视野和相关教育体系
体育法学是紧密贴近与服务于体育法治实践的应用性研究,需要与体育法治工作形成密切的互动关系。国家体育总局曾在加强体育法制工作决定、体育法制发展规划等重要文件中,对发展体育法学研究作出部署,并直接予以领导、指导和支持。在全面依法治国更加强调法治理论体系建设的新形势下,国家和地方的各级体育部门更应从理论建设高度重视体育法学的建设发展,将其纳入体育法治建设工作的视野与范畴,作为其份内的职责与内容。当前,根据国家加强智库建设的精神,有必要在全国和地方的体育法治工作中,建设不同层次和一定规模的体育法智库,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各级体育部门的政策法规和其他业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结合依法治体的分工职责,开展相应的理论与工作研究,使之成为体育法学研究参与单位和人员的重要构成。同时,在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体需要的人才培养中,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有关国家的经验,将体育法学更多地纳入到法学和体育学教育教学体系,确有其现实必要性。随着体育事业、体育产业的发展和体育法治的加强,体育法治人才的需求肯定会逐步增多,体育法专业教育的未雨绸缪应当列入日程。为此,建议在体育学和法学专业院系逐步扩大体育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同时,在本科专业中逐步扩大体育法学选修课程的开设,并在体育管理、体育产业等体育专业中将其列入必修课程。
3.3 加强研究团体建设更充分发挥组织推动作用
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以来,我国体育法学进入在组织推动下加快发展的新阶段,现已建立起以全国体育法学团体为核心并与部分成立的地方体育法学团体联系互动、与其他相关团体交流协作的体育法学组织平台,对推动体育法学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全面深化社会组织改革和推进体育法学发展的双重使命中,进一步发挥好体育法学团体的组织聚合作用,加强其建设与发展成为非常重要的关键环节。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在将要进行的换届完成之后,应以更为社会化和专业化的组织架构与方式推进运转,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组织决策与日常工作的制度机制,建立更为广泛的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和各个业界的工作联系,更好地团结、带领和组织广大学者、实务工作者和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对全国体育法学研究资源整合与合作攻关以及积极介入助力体育法治工作的的有效作用,不断将我国体育法学的研究和建设推进到新的发展水平。同时,要积极促进有条件的省市在法学、体育、律师等社会组织中建立体育法学的团体或机构,继续坚持和进一步促进地方体育法学组织的合作交流,期待有更多高校等单位建立体育法研究组织并切实地聚合队伍和有效地开展工作。
3.4 提升研究活力和学术实力做出更大理论贡献
任何学科的地位和影响,都来自于其学术实力的积累、提升和贡献。新时代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发展,应当在已经获得初步积累的基础上,在全面依法治国与建设体育强国的新进发中,面对深化体育改革攻坚克难和加快体育产业发展中更多利益矛盾调整的需求,做出应有的学术回应和理论贡献。为此,要搭建更多方式的学术话语平台,开展活跃多样的学术研讨活动,及时跟进各种体育现实与前沿需求做出学术反馈,并要进一步扩大有关媒体的报道传播,不断激发和创造体育法学的研究活力。期待在各种基金项目的立项中有更多的体育法治研究选题,体育管理部门和有关组织建立必要的学术激励机制,从多方面引导、促进和保障体育法学研究的发展。体育法学研究本身要在建构学科基础理论体系和回应体育法治实践需求方面共同发力,不断增添体育法学研究的理论厚度,积极探寻体育治理现代化的法治方案,不断促进体育领域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普遍形成,努力提升体育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对话能力和对体育改革发展实践进行法学理论干预的实力,为推进我国的体育法治建设和丰富我国的体育科学理论与法学理论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中国体育法学还要不断扩大国际话语,为国际体育法学交流和全球体育法治化奉献中国智慧。
本文作者:李先燕 于善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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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为《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20年第35卷第2期。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中国体育法学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