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对篮球行业工作关系的影响
- 时间:2022-01-05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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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对篮球行业工作关系的影响
作者:Alessandro Mosca,Juan de Dios Crespo Pérez,Alejandro Pascual Madrid(西班牙 Ruiz-Huerta & Crespo 律师事务所)
自年初新冠病毒爆发以来,疫情已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包括篮球在内的全球体育行业。许多联赛都已陆续采取了众多措施予以应对,早期较为宽松的措施中以闭门比赛为主,而随着全球疫情日趋严峻,各地不得不暂停甚至取消比赛,以维护所有成员的健康。
CBA 在 2020 年 1 月 24 日第一个发布了暂停联赛的通知。随即,其它多国联赛在运动员被测出新冠病毒阳性之后,也相继作出了暂停联赛的决定以防止病毒传染,包括国际篮联、欧洲联赛、美国篮球职业联赛(NBA)、美国女子篮球职业联赛(WNBA)、美国大学体育总会(NCAA)一级联赛(Division)男篮锦标赛以及欧洲的全部篮球赛事也暂停了,且不排除后续赛季取消的可能(诸如乌克兰、比利时和立陶宛联赛已经做出了这一决定)。
疫情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及各赛事举办方不同的应急措施也带来了不同的法律问题。闭门比赛、暂停或取消联赛,都可能将消极地影响俱乐部对其雇员(包括运动员和教练)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能力,从而导致工作关系相关法律纠纷的增加。在此情况下,运动员是否有权以遭到拖欠薪资为由解除雇佣合同,并主张相关赔偿?而俱乐部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豁免相关的薪资和赔偿给付义务呢?
NBA 方面目前已经暂停了联赛和全部的团队训练。根据《NBA 劳资协议》中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其中第三十九条第五款 a)项规定,“不可抗力事件”是指:(i)使得 NBA 无法履行在该协议项下的义务的情形;或(ii)破坏该协议的基本宗旨的情形;或(iii)使得 NBA 在经济上履行协议项下义务失去可能的情形:包括战争或类似战争性质的行为(无论是实际行为或是潜在威胁也无论是否属于常规性质,包括但不限于生化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破坏、恐怖主义或威胁进行破坏或恐怖主义;爆炸;流行病;天气或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洪水、干旱、飓风、龙卷风、暴风雨或地震;以及任何政府命令或行动(民事或军事);且以上任何列举的事件或情况均不在 NBA 联盟或球队的合理掌控范围之内。
同样是该条第五款 b)、c)及 d)项中阐述了不可抗力事件的潜在后果。b)项规定“除 NBA 球队或 NBA 依据合同或依法享有的权利外,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进而导致一支或多支球队无法参与一场或多场比赛(无论表演赛、常规赛或是附加赛),则对于在此期间的赛事断档, 应向因不可抗力无法进行上述比赛的各队参赛名单上的每位球员支付该期间应付工资数额的1/92.6 。
此外,d)项则进一步讨论了 NBA 联盟和球员工会解除《NBA 劳资协议》的可能性:“若发生本条第 5 款(a 项点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则 NBA 联盟有权在向球员工会送达书面解除通知后的第 60 天终止劳资协议,该解除通知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后 60 天内向球员工会完成送达。
但是,在该项权利尚未被行使之前,有必要全面审视“新冠”疫情在美国的整体发展状况。此外,NBA 联盟和球员工会也已经为更好地应对疫情展开了磋商。
而在 NCAA 方面,赛会方也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宣布,因新冠病毒带来的公共健康威胁,一级男子、女子赛事以及剩余的冬季和春季比赛都已被取消,因而今年的 NCAA“疯狂三月” 也将不会上演。特别的是,由于 NCAA 始终坚持“业余联赛”的概念,虽然始终备受争议, 但学生运动员并被视为雇员,不允许获得工资报酬,因此 NCAA 基本不会面临太多与劳动关系相关的纠纷。
在中国国内,CBA 及 WCBA 联赛在今年 1 月末春节前就已经暂停。鉴于本土疫情的好转, 中国联赛可能会是最早恢复运转的赛事之一。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外援都在联赛暂停期间离开了中国,也围绕疫情与俱乐部展开了协商。但由于 CBA 规则及 CBA 外援标准合同中并未涵盖不可抗力条款,因而只能依据现有规则背景及联盟指示,结合各地和中央指示措施展开协商。如果协商无果,则相关纠纷会被提交给 CBA 仲裁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可能被上诉至国际篮球仲裁法庭(BAT)。而如果运动员或俱乐部未能遵守 CBA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和联盟指示,那么将受到 CBA 纪律委员会的纪律处罚。
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 BAT 将有权对争议进行管辖,这类仲裁条款在全球多数篮球领域的工作合同中也十分常见。BAT 通常首先依据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裁决。BAT 在其第一份裁决中这样解释这一原则:仲裁员有权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完全基于公允需要进行裁决,而不必受到法律规则限制。仲裁员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不是简单地根据规则进行裁决。此外,BAT 在处理俱乐部和篮球运动员的合同争议时,也一贯地适用有约必守的原则,“有约必守原则与公平合理原则是一脉相承的,即缔约各方应矢志遵守所达成的协议,该原则也是 BAT 裁决中一以贯之的。因此,仲裁员会依据有约必守的原则来进行案件的审查。”
当然,上述原则并不会阻碍 BAT 仲裁员先行参考个案中具体适用的法律规则,以达成更为公允的裁决结果。
对于劳动争议,如果争议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就不可抗力事件进行约定,那么 BAT 在处理纠纷时还会把各地政府机构、赛事组织、工会等高级别政策,以及相关国家、联赛及当事人在赛事暂停或取消期间的立场态度纳入综合考量。
仲裁员同时也会参考 BAT 先前涉及不可抗力的判例,用以判断双方是否有权以正当理由解除工作合同,并确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先前的判例中,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 下,BAT 仍然会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认可不可抗力的抗辩主张。而在决定赔偿数额时,BAT 则会在通常以剩余合同价值作为数额依据的基础上,纳入不可抗力作为减轻赔偿的考量因素。
此前的一个判例中,仲裁员在认可不可抗力影响双方义务履行的情况下表示:“考虑到双方之间的合同保障条款,俱乐部对运动员同时从事另一工作的合同许可,运动员先前拥有全职工作的事实,以及俱乐部遭受的不可抗力导致运动员解除合同并在另一薪资较低的俱乐部重新上岗的诸多事实,球员有权获得赔偿不仅是因为其在不可抗力影响期间的收入是得到双方工作合同保障的,更重要的是,球员是因为不可抗力影响无法随队参加 2013/2014 前半赛季的比赛,才不得不以正当理由终止双方合同转而在剩余赛季中以更低的工资为一家低级别俱乐部打球,球员自身并没有过错。”
另一则案例中,仲裁员则严格地将普通的经济危机和不可抗力作了区分,表明了 BAT 明确反对俱乐部以经济状况为由拒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立场,裁定认为“俱乐部层面面临的经济困难并不能成为拒付运动员薪资的抗辩”,甚至俱乐部对某些国家法律的援引,也不得背离公平合理的重要原则。而仅仅经济层面所面临的困难——即便是由全球或全国金融危机而引发的,也不构成对欠付运动员工资的有效抗辩。”
虽然从上述案件中可以一窥 BAT 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整体立场,但考虑到目前全球“新冠” 疫情的爆发状况,其引发的后果可能远比经济危机要复杂得多。因此,在争议各方难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在 BAT 的争议解决程序中仍应结合上述特殊情况统筹考虑。
国际篮联秘书长 Andres Zagklis 先生近日表示“BAT 已通知国际篮联,其将迅速处理第一起涉及“新冠”疫情可否被认为是“不可抗力”的案件,并会将其说理公布于国际篮联的官网上,以便尽早给给予职业篮球行业相关的指示。”可以理解的是 BAT 意在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先例以便为后续的纠纷提供借鉴。
综上所述,因本次“新冠”疫情爆发导致的篮球联赛的暂停或取消,即便相关方事先未作具体约定或规定,原则上都将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包括 BAT 在内的诸多业内争议解决机构都将会以此为焦点展开审理。
即使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未在合同中有过针对性约定,仍然可以已不可抗力作为出发点,结合双方经济利益和身体健康的保护需要展开谈判。而如果未能达成协商一致,则需要更多地参考各国政府及赛事举办方的指示加以后续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