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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孙杨被CAS禁赛八年:体育的意义不仅在于竞技更在于规则

  • 时间:2022-01-05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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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孙杨被CAS禁赛八年:体育的意义不仅在于竞技更在于规则

北京时间2020年2月28日17时(洛桑当地时间10时),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在其官网发布媒体通告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支持国际反兴奋剂组织(WADA)对孙杨和国际泳联(FINA)提起的上诉,孙杨被判处八年禁赛处罚,从裁决之日起即日生效。随后,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秘书长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总部现场发布简短声明,亲自向媒体公布此结果。该结果的公布,立即引发了社会公众议论。为进一步明晰该案,本文将主要围绕相关规定、媒体通告中仲裁员小组的认定(媒体通告中表示,除非当事双方同意对裁决书保密,裁决书将在几日内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官网上公布),并结合2019年11月15日召开的该案听证会情况,简评该案相关要点。

一、关于本案的争论焦点:是否有正当理由拒检

(一)主要规定

1、《国际泳联兴奋剂控制规则》(FINA Doping Control Rules)条款2.3对“逃避、拒绝或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行为”之规定 :“逃避样品收集,或在接到依照本反兴奋剂规则或者其他适用的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检查通知后,拒绝样本采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

对条款2.3释义:“例如,如果运动员被确认通过蓄意躲避兴奋剂检查人员来逃避通知或检查,此行为即构成兴奋剂违规中的‘逃避样本采集’。‘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违规,既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由于运动员的过失而造成的;而‘逃避’或‘拒绝’样本采集,则认定运动员是故意的。”

2、《国际泳联兴奋剂控制规则》(FINA Doping Control Rules)条款2.5对“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之规定:“破坏兴奋剂管制过程,但又未包括在禁用方法定义之内的行为。篡改应该包括但不仅限于,故意干扰或企图干扰兴奋剂检查官、向反兴奋剂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恐吓或企图恐吓潜在的证人。”

对条款2.5释义:“例如,条款禁止在接受检查时涂改兴奋剂检查单的识别号码,或在检测B样本时将B瓶打碎,或向样本中添加异物。对兴奋剂检查官员或参与兴奋剂检查的其他人员的冒犯行为,如果不构成篡改,可能会导致FINA纪律委员的诉讼,并在FINA及其成员联合会的纪律规则中处理。”

(二)媒体通告中仲裁小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拒检的理由不充分

媒体通告相关部分译文:“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仲裁员小组一致认为,该运动员违反了《国际泳联兴奋剂控制规则》条款2.5(篡改兴奋剂检查的任何部分)。尤其是,仲裁员小组认为负责反兴奋剂检测的人员的行为符合ISTI的所有相关要求。更具体地说,运动员未能证明他有令人信服的理由销毁他的样品收集容器并终止兴奋剂检查,即便在他看来收集协议是不符合ISTI。正如仲裁员小组所指出的,在提供了血样之后质疑检测人员的资格,同时将完整的样本保留在检测机构手中是一回事;经过长时间的交流和得到关于后果的警告之后,采取行动破坏样品容器,从而丧失了稍后阶段测试样品的任何机会,这又完全是另一回事。”

(三)评析:毁坏装有血液样品容器的行为成为最大问题

本案听证会当事方主要围绕两个方面进行听证,一是基于样本收集人员的文件不齐全是否导致本次检查为不合法检查,或者此检查仅存在部分违规而仍应当继续进行;二是基于样本收集人员文件不齐全的质疑是否足以构成拒检的理由,进而毁坏血液样品容器,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

仲裁小组的认定:一是本次检查行为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二是孙杨拒检的理由不充分,不足以销毁容器和终止检查。不难看出,本案最大的问题便在于毁坏装有血液样品容器的行为,国际反兴奋剂组织在听证时援引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裁决先例(Laura Dutra de Abreu Mancini de Azevedo v. FINA)对“正当理由”的认定:“毫无疑问,我们认为兴奋剂检查和兴奋剂控制规则的逻辑要求并期望,只要身体、卫生和道德方面允许,即使运动员反对,也应该提供样本。如果不这样做,运动员将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样本,使检查无法进行。” 基于该理由,孙杨拒检的理由显然不充分,因为即便存在样本收集人员文件不齐全的情形,孙杨也应当在保持异议的同时提供样本(可以在之后申诉),而非毁坏装有血液样品的容器。而裁决先例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裁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仲裁小组得出本案的认定便处于可预期的范围之内。

二、关于处罚:基于拒检行为和二次违规得出禁赛八年的决定

(一)主要规定

1、《国际泳联兴奋剂控制规则》条款10.3对“对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的禁赛”的规定:“除非适用于条款10.5或10.6的情形,条款10.2规定以外的兴奋剂违规行为的禁赛期如下:

10.3.1违反条款2.3或2.5的行为,禁赛期为四年。如果未完成样本采集,而运动员能够证实该兴奋剂违规行为不是故意(如条款10.2.3的规定)实施的,那么禁赛期为两年。”

2、《国际泳联兴奋剂控制规则》条款10.7对“多次违规”的规定:

(1)条款10.7.1:“对第二次违规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其禁赛期应在以下三者中选择最长:(a)六个月;(b)第一次违规实施的禁赛期的一半,而不考虑根据条款10.6对该禁赛期进行的任何缩减;或(c)如果是第二次违规,则将该行为视为第一次发生,予以两倍的禁赛期,而不考虑条款10.6规定的任何缩减。上述确定的禁赛期可依照条款10.6进一步缩减。”

(2)条款10.7.3:“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已经证实其无过错或无疏忽的兴奋剂违规行为不得作为违规行为计入本条款规定的多次违规。”

(二)媒体通告中仲裁小组对处罚的决定:构成二次违规,但裁决前的成绩不会被剥夺

媒体通告相关部分译文:“考虑到2014年6月,该运动员被裁定首次违反反兴奋剂规则(ADRV),仲裁小组得出结论认为,根据《国际泳联兴奋剂控制规则》条款10.7.1C,对该运动员第二次违规的行为必须处以八年的禁赛期,从裁决之日起生效。

考虑到1)在指控运动员违反反兴奋剂规则时,国际泳联没有寻求对其实施暂时禁赛,2)在2018年9月前后的短暂的兴奋剂检查,该运动员检测为阴性,以及3)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运动员可能自2018年9月4日以来参与了兴奋剂活动,包括在2019年7月韩国光州举行的国际泳联世界锦标赛期间,所以该运动员在裁决之前所取得的成绩不应被取消资格。”

(三)评析:处罚对个人运动员生涯和国家游泳队备战东京奥运会造成极大影响

结合《国际泳联兴奋剂控制规则》条款10.7.1和10.7.3,由于孙杨此前曾有过违规行为(在2014年5月的全国游泳冠军赛时曾因尿样含有违禁物质曲美他嗪,被中国游泳协会认定为误服并得到禁赛3个月的处罚),第二次违规便需要处以两倍的禁赛期,加上本案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行为的禁赛期为四年,孙杨被禁赛八年的处罚不存在计算上的错误。该处罚的严厉性不言而喻,相较于运动员短暂的运动生涯,八年的禁赛期限不仅直接宣布了孙杨个人运动员生涯的结束,也使作为国家游泳对成员之一的孙杨直接无缘东京奥运会,严重影响了国家游泳队备战即将举行的东京奥运会。唯一值得庆幸的是,没有证据表明在事件发生之后孙杨存在违法使用兴奋剂的问题,裁决之前的比赛成绩仍将保留。

三、关于救济:自裁决公布之日起30日内可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一)主要规定

1、《瑞士联邦国际私法》(Switzerland's Federal Cod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对终局性上诉的规定 :

(1)第190条:“1.裁决自公布时即为终局。2.当事人仅得依下述情况对裁决提出异议:(a)独任裁判员的任命或仲裁庭的组成是违反规定的;(b)仲裁庭自己宣布是错误的管辖或是无管辖权的;(c)仲裁庭超越对它提出的请求而作出裁决或对主要的请求有遗漏而未加裁决;(d)没有尊重当事人间平等的原则或没有尊重当事人在辩论程序中陈述的权利;(e)仲裁裁决与瑞士的公共秩序不相符合。3.关于临时裁定,仅可能依据第2款第a和第b两项所规定的理由提起上诉,期限自临时裁定公布之日起计算。”

(2)第191条:“1.上诉只能向联邦法院提起。程序由关于公法上诉司法组织法的规定支配。2.但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仲裁庭所在地的法官替代联邦法院作最终的裁决。各州为此指定特定的州主管机关。”

(二)评析:对裁决提出上诉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秘书长当日在现场进行简短声明的过程中,向媒体提及孙杨可自裁决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上诉。而孙杨在当天便通过微博正式对外宣布要对裁决提起上诉,那么对裁决提出上诉得到支持的可能性有多大?

从法律规定来看,孙杨就裁决上诉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不大。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0对国际仲裁裁决异议的规定,仲裁裁决的上诉的审查范围是有限的,多为形式审查,以程序性事项为主。而本案的最大争议来源于对事实和规则的理解之上,并不在此范围之内。另一方面,从过往裁决的数据来看,孙杨就裁决上诉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同样不大。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官网裁决数据库 中,对公开显示的裁决书进行检索,发现其中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上诉的裁决案有79起,仅2起 得到支持,占比仅2.53%。

四、结语:体育的意义不仅在于竞技更在于规则

该案的最终结果仍需我们持续关注,而它带给我们的思考也不应当仅限于案件本身,如拒检当夜的真实情况、案件争论焦点认定等等。著名的奥林匹克格言“更快、更高、更强”表现了体育的意义在于激励运动员和普通公众在各个领域去挑战自己,散发生命的光辉。但我们不要忘了每个竞技项目背后是由各类规则(竞赛规则、反兴奋剂规则、体育仲裁规则等等)所构成,彰显了人类的智慧和人道主义的关怀。因此,体育的竞技性和规则之治的意义应当一同摆在我们的面前。在全球构建和实施包括反兴奋剂规则在内的体育规则道路上,如何保障体育竞赛尽可能免于兴奋剂等因素的影响,如何落实相关机构职权的运作,如何进一步保障运动员的权利,如何完善不同情况下的合规处理等等,是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体育运动员、体育运动队、体育赛事组织者、体育规则制定者、体育活动爱好者、社会公众等需要一直长期思考并实践的重大议题。

附:事件主要进程

1、2018年9月4日,孙杨在杭州接受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的赛外兴奋剂检测时,质疑检测人员身份与资质,接受采血后拒绝尿检,期间已密封的血液样本的容器遭破坏。

2、2018年11月19日,国际泳联就此事在瑞士洛桑举行听证会。

3、2019年1月3日,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作出裁决,事件发生当日的兴奋剂检测无效,孙杨无兴奋剂违规行为。

4、2019年3月12日,国际反兴奋剂组织就国际泳联的裁决结果,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提起上诉。

5、2019年11月15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举行听证会,前后长达近12小时。

6、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发布媒体通告,裁决孙杨被禁赛八年,即日生效。

作者: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赵建军、陈凯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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