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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碑 | 前切尔西球员穆图和速滑名将佩希施泰因上诉被欧洲人权法院驳回

  • 时间:2022-01-06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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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碑 | 前切尔西球员穆图和速滑名将佩希施泰因上诉被欧洲人权法院驳回

董双全

关键词:切尔西穆图佩希施泰因 国际体育仲裁院 大连一方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2018年10月2日,欧洲人权法院(ECHR)发布了一份法语判决书,最终驳回前切尔西球员穆图和速滑名将佩希施泰因的上诉。上述案件或许将成为国际体育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我们对此案进行了简要的翻译整理,同时结合最近中国法院承认及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有关大连一方俱乐部的案例,进行简要点评。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媒体公告

欧洲人权法院(ECHR)判决同日,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发布了媒体公告,题为“欧洲人权法院(ECHR)承认国际体育仲裁院独立性和公正性”。欧洲人权法院公告中称:欧洲人权法院(ECHR)认为,允许职业体育纠纷尤其是国际层面的职业体育纠纷,提交给一个能够对此类案件进行低成本快速审理的专门机构管辖。(…)一个单独的专门的国际仲裁机构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促进程序的统一并加强法律的确定性。当这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上诉到该国的最高法院,比如说做出最终判决的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这会更加公正。

 

此次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是从整个欧洲的层面再次确认国际体育仲裁院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仲裁机构,而这样的体育司法管辖权对体育的一致性是有必要的。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早在1993年和2003年已给出同样的结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16年的结论亦是如此。[1]

 

在媒体公告最后,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也不失时机地为自己做了一次宣传。成立于1984年的国际体育仲裁院专注于为体育界提供争议解决服务。在超过35年的时间里,通过调解及仲裁程序,为运动员、教练、协会、赞助商、经纪人、俱乐部、联赛和体育赛事的组织者解决纠纷,国际体育仲裁院所服务的上述群体几乎涵盖世界上所有国家。

 

穆图及佩希施泰因案背景事实

2003年8月,罗马尼亚球员穆图以总共26,000,000.欧元从意大利帕尔马队转入英超切尔西俱乐部。2004年10月,其因可卡因丑闻被切尔西俱乐部终止合同。2006 年 5 月,切尔西俱乐部将穆图诉至国际足联,穆图被裁决赔偿切尔西俱乐部的金额超过17,000,000 欧元。穆图遂上诉至CAS 但于2009年7月被判决驳回。随后穆图又诉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要求撤销 CAS 裁决,2010年6月被再次驳回。

 

佩希施泰因女士是一名德国速滑运动员, 于2009年2月因血液指标不合格被国际滑冰联合会(International Skating Union)处以禁赛两年的处罚。2009年7月她向CAS提起仲裁。2009年11月CAS驳回其诉求,维持了两年的禁赛处罚。后其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起诉申请撤销CAS仲裁裁决,2010年2月被驳回。

 

值得指出的是,佩希施泰因女士亦曾执著地向德国的慕尼黑地方法院、慕尼黑地方高等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月15日,慕尼黑地方高等法院甚至重新审查案件后,曾判决认定案涉仲裁条款无效,并宣告CAS的仲裁裁决违反公共秩序,不予执行。[2]尽管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佩希施泰因的诉求,但慕尼黑地方高等法院裁决中对国际体育仲裁院法律地位、公平性等的质疑,无疑推动了CAS自身的改革和制度的完善。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

相比CAS的报道,欧洲人权法院的媒体公报则更加客观、全面。媒体公报显示:穆图和佩希施泰因两人分别于2010年7月13日和11月11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上诉,她们均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进行了挑战。佩希施泰因女士诉称,尽管其已明确提出,但在国际滑联纪律委员会、国际体育仲裁院和瑞士联邦高等法院均未对案件举行公开听证审理。申请人穆图则对判决其给付切尔西俱乐部的巨额款项提出异议。

 

欧洲人权法院最终驳回了两个申请人的上诉,但认为关于佩希施泰因涉兴奋剂处罚的问题,需要接受公众监督的听证审理,并裁决瑞士给付佩希施泰因8,000欧元非财产损害赔偿。[3]

 

穆图17,000,000 欧元的判决如何执行

根据CAS的裁决,穆图上诉被驳回后应偿付超过17,000,000 欧元巨额款项给切尔西俱乐部。如果退役的穆图未能支付此款项,则CAS的此项裁决如何强制执行将是一个不小的挑战。一般来讲,CAS的裁决多通过体育行业内部的纪律制裁措施执行。例如根据《国际足联纪律准则》64条提交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协助执行。然而,在球员退役、俱乐部破产等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也可以依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向相关国家的法院来申请承认及强制执行CAS的裁决。

 

大连一方俱乐部案

事实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8月1日依当事人申请,对一份CAS的裁决进行了承认并裁定予以执行(详见2017辽02民初583号民事裁定书)[4]。这在中国体育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亦引起了国际体育法学界的高度关注。

 

此案的申请人为体育律师胡安,申请承认和执行涉及律师委托合同纠纷的一份CAS裁决,被申请人为大连一方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个人认为裁定书中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等问题的认定还是值得商榷的,但本文对此并不深入探究。仅提出两点相关思考。首先,上述裁定书中对CAS 的法律地位仅一语带过,其未进行具体阐释不失为一个较大遗憾;其次,针对CAS 的管辖范围,个人观点认为值得挑战。事实上,CAS应更加专注体育核心类案件的处理为宜,而案涉的律师委托合同纠纷几乎不具体育的特殊性。如果实践中对CAS的受案范围进行广义解释,CAS将面临的一个最直接的问题是,很多案件将无法通过体育行业内部的纪律制裁措施督促执行。换言之,如果CAS染指越来越多的此类案件,其裁决将会不断面临在不同国家法院来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困难。



争论并未结束

此次欧洲人权法院(ECHR)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公正性及独立性进行了再次确认。CAS方面亦表示,“已经讨论在其洛桑面积更大的新址进行案件公开听证审理的可能性”。然而,相关的争论并未结束。欧洲人权法院(ECHR)的法官们针对CAS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意见也并非统一。如何应对CAS仲裁员的中立性以及封闭的仲裁员名册等问题?如何面对CAS仲裁裁决在更多国家的承认和执行?以上都将是对CAS长期的挑战。而在全球化的今天,中国的体育界、法律界亦应加强CAS相关法律的深入研究,进行合理挑战,真正提高国际上的相关话语权。



引用文献:

1.http://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Media_Release_Mutu_Pechstein_ECHR.pdf

2. 罗小霜

3.https://www.echr.coe.int/Pages/home.aspx?p=home

4. (2017)辽02民初583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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