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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员第三方所有权(TPO)的实践再次受到打击

  • 时间:2022-01-06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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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员第三方所有权(TPO)的实践再次受到打击

 

曹克宇

9月11日,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国际体育仲裁庭的行政和财务管理机构)在洛桑发布了一则声明,公布了对布鲁塞尔上诉法院在2018年8月29日做出的一项判决的意见。该判决所涉案件的双方是原告:RFC Seraing俱乐部(比利时)、Doyen Sports经纪公司,被告:国际足联、欧足联、比利时足球运动皇家联合会(theUnion Royale Belge des Sociétés de Football Association,一家在比利时的足球管理机构)、职业足球运动员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Professional Footballers,FIFPro)。该案中,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和国际体育仲裁庭(CAS)并非一方当事人。

 

在该项判决中,布鲁塞尔上诉法院拒绝了RFC Seraing俱乐部、Doyen Sports经纪公司提出的要求临时措施的请求,RFC Seraing俱乐部、Doyen Sports经纪公司希望布鲁塞尔上诉法院能够颁布临时措施,暂停国际体育仲裁庭做出的RFC Seraing俱乐部因违反有关球员第三方所有权经济权利(’Third-PartyOwnership of players’ economic rights TPO)的限制而受到的处罚。这项判决与此前该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做出的拒绝暂停执行世界范围内对TPO限制的决定保持了一致。

 

声明指出,大多数有关该事项的文章和评论没有适当地反映布鲁塞尔上诉法院对于国际体育仲裁庭管辖权的理由。

 

实际上,布鲁塞尔上诉法院拒绝(reject)了就RFC Seraing俱乐部、Doyen Sports经纪公司与国际足联、欧足联、比利时足球运动皇家联合会、职业足球运动员联合会的纠纷中它是否有管辖权提出的反对(an objection)意见。上诉法院认为,根据比利时法律,同时考虑到国际足联章程(FIFAStatutes)中有关仲裁的条款并不够详尽,仲裁例外的情形在本案中并不适用(the arbitrationexception does not apply in this particular matter)。换句话说,国际体育仲裁庭(CAS)的仲裁条款中已经足够详尽,仲裁例外在本案中不适用,布鲁塞尔上诉法院拒绝对本案有管辖权。相应地,问题在于国际体育仲裁庭(CAS)的仲裁条款在国际足联章程中的文字含义,这种文义属于章程起草中的问题,不影响国际体育仲裁庭(CAS)全球范围内的管辖权。对于体育仲裁作为一种全球范围的争议解决机制,布鲁塞尔上诉法院没有表明任何反对或保留,也没有批评现行的国际体育仲裁庭(CAS)制度。进一步地,国际体育仲裁庭(CAS)的仲裁条款没有被布鲁塞尔上诉法院宣布为非法。在德国联邦法院于2016年作出的有关克劳迪娅•佩希施泰因(14年间的五届冬奥会拿到了五金两银两铜的速度滑冰传奇运动员)与国际滑冰联合会(ISU)争议的判决中,解释了国际体育仲裁庭(CAS)作为一个真正独立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的原因,布鲁塞尔上诉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重新审视(revisit)这种原因[1]。

 

布鲁塞尔上诉法院作出的判决并不影响国际体育仲裁庭(CAS)就争议事项在2017年作出的裁定的效力,该裁定仍然有效[2]。最主要的困难在于本案可能根据两个相反的判决/裁决而潜在地终结。一个判决由比利时法院作出,仅在比利时范围内有执行力,而最原本的裁决由国际体育仲裁庭(CAS)作出(已经瑞士联邦法院确认),在世界的其他地方有执行力。在这种情况下,与RFCSeraing俱乐部有关的在比利时法院的司法程序还尚未完结,并且也没有确定的完结时间。

 

一国法院不承认国际体育仲裁庭(CAS)仲裁或不执行其裁决的风险非常有限,非常罕见,更主要地与当地的司法制度有关(可见2005年作出的Roberto Heras inSpain / Cycling / Vuelta)。然而,这种例外是独立的,并且没有新的案例。必须要强调的是,国际体育仲裁庭(CAS)的裁决可以上诉到瑞士的最高司法机关——瑞士联邦法院。

 

注:以下内容摘自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佩希施泰因案判决的英文版本

 

第23段

在签订国际滑联要求下进行比赛注册时,原告(佩希施泰因)和被告(国际滑联ISU)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025部分签订了仲裁协议。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相关概念下,CAS是一个“真正”的仲裁庭,而不仅仅是仲裁庭的协会。

 

第25段

CAS体现了这样一种独立和中立的实例。与仲裁庭的联合会或协会不同,CAS并没有被并入任何一种特定的联合会或协会。作为一个机构,它独立于支持它的体育联合会和奥林匹克委员会,它的目标是保证跨所有体育联合会的统一的管辖权。

 

第61段(3)

在该段中,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与慕尼黑地方法院观点不一致,认为CAS的裁决平衡了相关方的权利和利益,ISU根据签署的仲裁协议的要求作出决定,没有违反《反限制竞争法》第19条的规定,ISU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62段

这包括但不限于反兴奋剂的统一申请,就目前能保证CAS作为全球范围认可的体育仲裁机构。然而,在另一方面,为保证原告基本的寻求司法救济和继续她职业生涯的自由最大程度地受到保护,CAS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的适用标准必须不能太低。

……

此外,考虑到利益冲突,CAS的程序规则和相关规则包括了适当的规定。

……

此外,如果相关要求能够得到满足(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328条的规定和《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第五部分的规定),德国的法律制度对外国判决和外国仲裁结果都给予承认。

 

第64段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ECHR,European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第6章的规定,指定CAS的仲裁协议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

 

第65段

《欧洲人权公约》第6章第一段(Art.6 para. 1 ECHR)规定,考虑到国内法的要求,每个人有权要求在合理时间由依法设立的独立和公正的仲裁机构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听证。然而,像由德国宪法设立的法院寻求救济一样,寻求普通法院救济的权利被免除。尤其是,如果仲裁协议已经被自愿签署,合法而且用语明确,如果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第6章的规定提供的仲裁程序的保障,普通法法院的管辖权可以在仲裁协议中被排除。如果因为程序错误,仲裁裁决被依法认为无效,前面提到的要求也应该被满足。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案例,为了能够继续她的职业生涯,原告被迫与ISU签订了仲裁协议,这并不意味着签订仲裁协议出于非自愿,并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

 

德国联邦法院在判决中也认为仲裁员从仲裁员名单中选定,仲裁条款并没有产生结构上的不平衡,合议庭的Bettina Limperg 法官认为,CAS是一个独立、中立和真正的仲裁机构。

 

(特别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苗鸣宇老师和他的学生提供的德国联邦法院判决英文版)

 


[1].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Federal Supreme Court(Bundesgerichtshof) 推翻了慕尼黑上诉法院 Munich Court of Appeals(Oberlandesgericht) 的判决,慕尼黑上诉法院认为,尽管佩希施泰因和国际滑联之间有仲裁协议,但该协议包含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条款,违反了《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9部分的规定,因而无效,故此,法院就她们之间的争议仍有管辖权。与此同时,慕尼黑上诉法院也认为,在运动员和体育联合会之间的关系上存在结构上的不平衡structural imbalance(Strukturelles Ungleichgewicht)。但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尽管国际滑联(ISU)在组织国际体育比赛(如世界杯)等方面,有独占的垄断地位,但考虑到其他多项因素,认为国际滑联并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运动员签订仲裁协议。

[2]. 国际体育仲裁庭(CAS)于2017年3月9日作出,裁决号:2016/A/4490,目前只能看到法语版本,有兴趣的爱好者可以从CAS官网下载,或者作者可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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