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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眼看“电竞”发展

  • 时间:2022-01-06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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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眼看“电竞”发展

刘迎 谷雨禾

 

2018年是电子竞技的“热点”之年,年中有雅加达亚运会表演赛中国队力战韩国队夺冠,有IG战队在英雄联盟全球总决赛中披荆斩棘,捧起了电竞迷们心中含金量最高的S系冠军奖杯,本周,上海又刚刚试行了电竞运动员注册制。近年来,我国电子竞技产业产值每年均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2018年更是有望超过800亿元。电竞赛事作为游戏产业和体育产业的结合体,是电子竞技发展的土壤,是电子竞技经济发展的核心,但如何进行更加规范化的发展,亟待解决。本文从体育法角度就我国现有电子竞技赛事体系以及电子竞技赛事相关的立法与制度现状进行分析和介绍,尝试探讨电子竞技赛事的规范化发展路径。

 

一.我国电子竞技的赛事体系

(一)赛事类型

要分析电子竞技的赛事体系,首先要区分电子竞技赛事的类型。目前,按照办赛主体进行分类,我国的电竞赛事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第三方主办的赛事、品牌商主导的商业性赛事以及游戏厂商主办的赛事。

 

1.第三方赛事

我国第三方赛事的数量相对较少,虽然不似国外有WCA这种顶级的第三方赛事活动,但是也有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主办的全国电子竞技大赛(NEST)等赛事,以及由企业主办的职业选手联赛(PGL)、世界电子竞技运动会(WESG)等赛事。国内的第三方赛事,尤其是政府相关部门主办的第三方赛事,已经具备了比赛关注度高、参赛人数众多、比赛项目丰富、赛事赞助类型广泛的优质赛事特点。

 

2.商业型比赛

商业型比赛主要是由企业主办,以获取更多的曝光量为目的举办的比赛。我国目前商业型比赛较少,发展并不成熟,参加比赛的选手多为业余玩家,比赛项目类型以热门游戏为主,娱乐性较高、竞技性较低。但是商业型比赛对于扩大电竞爱好者对电子竞技赛事的参与度、健全电子竞技商业生态模式起到重要作用。

 

3.游戏厂商主办的赛事

我国游戏厂商主办的赛事主要体现为职业联赛,参加比赛的多为职业选手,赛事运营相对比较成熟,联赛赛事体系已经趋于完善,影响十分广泛。游戏厂商主办赛事既免去了第三方赛事、商业型比赛中游戏版权的授权事宜,又能充分利用游戏厂商手握的游戏用户资源。随着大量优质游戏的涌现,尤其是在多人在线战术竞技游戏(MOBA类)冲击原有电子竞技赛事格局的情况下,游戏厂商主办的赛事兴起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以文首提及的英雄联盟全球总决赛为例,这一赛事是英雄联盟项目中最高荣誉、最高含金量、最高竞技水平、最高知名度的比赛,参赛者均是来自各大赛区最顶尖水平的战队,只有在每一年的职业联赛中表现出色的队伍才有资格参赛,每个赛区根据规模和水平决定其在总决赛当中的名额,全球分为13个赛区,其中,中国大陆赛区即为LPL(英雄联盟职业联赛)。LPL是国内英雄联盟最高级别的职业联赛,其与LDK(英雄联盟发展联赛)、LDL(英雄联盟职业发展联赛)形成完整的两级职业赛事体系,自2018年赛季开始已经率先开始实行联盟化。

 

(二)赛事体系

结合上述赛事类型分析,目前国内游戏厂商主办的赛事占据主导地位、赛事体系发展也最为成熟,如LPL、KPL(王者荣耀职业联赛)、守望先锋职业联赛等等电子竞技各项热门竞技项目均纷纷向联盟化靠拢。

从特点上讲,相较于足球俱乐部的管理模式,电子竞技的联盟更接近于NBA这类北美联盟制的体育项目。我们通过分析《腾讯2018电子竞技运动标准》和《2017年赛季英雄联盟职业联赛正式规则》,以LPL联盟和NBA联盟为例进行对比:

 

1.经营体制方面:

LPL赛事联盟与NBA联盟均采取联盟+俱乐部的经营体制,但是由于电子竞技的电子特性,游戏厂商占据的主导地位不容忽视,因此,在LPL联盟中,采取由游戏厂商和俱乐部共同组成联盟管理机构的模式;而NBA联盟因为没有游戏厂商这一第三方,则仅仅采取俱乐部和联盟双重构成的经营体制。

 

2.联盟扩张方面:

在LPL联盟中,想要加入联盟的队伍可以通过LPL赛事下一级LDL赛事,决出最终冠军,有机会获得晋级LPL的资格,LDL赛事全年仅产生一个LPL名额,LDL冠军队伍还需要由LPL联盟对LDL冠军战队俱乐部综合资质进行审核,若通过审核,冠军战队俱乐部将正式加入LPL联盟。相应的,LPL联盟的队伍也会通过审核评估的形式进入英雄联盟发展联盟,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降级。

 

在资质审核方面,一般情况下是由游戏厂商制定一系列严格的申请步骤,为联盟筛选出联盟队伍。俱乐部需上交如何管理俱乐部的提案,提案需涉及品牌建设、商业计划、股东、队伍战略到员工工资等方面。此后,游戏厂商还会对申请人及股东的财务情况、信用和背景进行审查。

 

在NBA联盟中,每个赛季均由同样的队伍互相竞技,目前联盟中的俱乐部可以投票来决定是否加入新队伍来扩张联盟。更多队伍的加入意味着更多人才与收入上的竞争,俱乐部之间对联盟的扩张非常谨慎。但是,新队伍加入联盟后交纳的入会费会平分给原有联盟俱乐部,以补偿扩张联盟造成的利益流失。随着联盟利益的扩大,新队伍加入联盟的入会费亦会水涨船高。

 

3.联赛收入方面:

LPL联盟中,游戏厂商和俱乐部都需分享其通过直播平台、赞助商、周边商品及队伍代言数码产品等等联赛相关事项获得的一部分收入。

职业战队会获得联赛收入的32.5%。职业战队分成金额的一半将会在所有战队中平分,另一半则要根据常规赛季最终成绩,以及对收视率和粉丝参与的贡献程度来进行分配。这样可以使得成绩出色的战队在联赛中表现优秀时,有机会获得更多的利润。该资金可以直接弥补战队所支付的间接成本(青训队伍、基地、后勤人员、内容制作等)。

NBA联盟制度也采用分享收入的方法,来防止热门队伍垄断,并保证小队伍的竞争力。NBA俱乐部也会贡献一大部分收入到奖金池中,因为没有诸如游戏厂商的第三方,因此30个俱乐部平分奖金池里的50%的收入。

 

4.选手薪酬方面:

LPL赛事中各支队伍必须根据相关的队伍协议条款,为其注册选手发放规定的最低薪酬,向其注册教练发放固定薪酬。在任何情况下,选手和教练都不得选择接受低于最低薪酬标准的薪酬。选手和教练的最低薪酬标准,由赛事官方在每年赛季的英雄联盟正式规则中进行规定,如2017年的《2017年赛季英雄联盟职业联赛正式规则》中,规定2017年春季赛每名正式选手和教练的最低薪酬为5000元/月。

 

如果队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队员的薪酬,该队员可通过赛事官方强制与队伍解约。

 

并且LPL赛事中还对队伍向选手及教练征收的罚款比例进行了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队伍对选手和教练的罚款,不能导致选手及教练每月收到的工资低于正式规则里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的80%。

 

选手的收入除了底薪之外,选手群体将会分配到联盟总收入的35%的金额,所以当联盟中所有选手收入比联盟总收入的35%少的时候,选手群体可以直接平分剩下的差价。但是如果选手总收入超过联盟总收入的35%时,选手将可以保留多余收入。

 

而在NBA联盟中,与最低薪酬制不同,实行的是工资帽制度。工资帽制度对球队允许支付球员工资的最大限额进行规定,以实现限制球队以过高的薪酬购买自由球员的目的。自1984年NBA联盟开始正式实施工资帽制度后,一支球队签约自由球员只能在它的工资不超过工资帽的情况下进行,有效保证了各球队实力相对均衡,从而避免了球队的恶性竞争。

 

NBA联盟中,每个赛季每支球队都有一个不同的工资帽,工资帽的确定是根据NBA联盟前一年的总收入,并取总收入的48%作为各支NBA球队的资本。每支球队工资帽就是用48%的总收入除以NBA上赛季球队总数,得出的平均数就是每支球队当年的工资帽。这一制度既维护了球员的权益,又防止了球队垄断现象的出现。

 

5.转会制度方面:

LPL联盟中,赛事队伍有权使用三种方法实施自行决定的选手替换,(1)与其他赛事队伍执行选手转会;(2)签约或解约自由选手;(3)将队伍的青训选手提拔为正式选手(反之亦然)。其中选手转会制度通过赛事官方的规则对期限、数量、次数、时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全球反挖角以及反干涉政策对俱乐部、经纪人与选手的私下接触、挖角进行限制。

 

NBA联盟中,球员流动方式通常有四种,选秀、俱乐部之间交易、自由球员入会和俱乐部放弃球员。NBA联盟对的球员转会制度已经非常完善,除了必备的转会规则外,还规定了自由球员的转会费规定了最高限额,对原俱乐部的补偿金规定,以及在工资帽、奢侈税制度基础上的交易球员特例、伯德条款等等。

 

6.选手权益方面:

游戏厂商在电竞联盟化规则以及比赛规则中掌握决定性地位,但也在计划开展游戏厂商、俱乐部及选手之间的三方谈判。游戏厂商成立选手协会,选手们投票选出数位代表作为选手们在三方谈判中的发言人。

 

而在NBA中,球员协会是代表球员与俱乐部进行劳资谈判及签订劳资合同的工会组织。劳动合同有效期长达数年,会具体规定工资帽,转会规则等事项。

 

经过上述对比可见,在赛事体系方面,我国以游戏厂商为主导的赛事体系已经加速向联盟化发展。与传统体育项目不同,电子竞技赛事的联盟化更类似于NBA联盟的“商业利益共同体”概念。但是无论在联盟化的规则制定、规范化程度、权益平衡和联盟利益开发方面,仍远远落后于电子竞技产业的发展速度。游戏厂商掌握绝对话语权的发展路径还易导致电子竞技赛事及联盟间各参与主体的利益难以均衡,电子竞技赛事的发展仍需要健全法律和制度的规制。

 

二.我国电子竞技赛事相关立法与制度现状

(一)法律规定

我国现有关于电子竞技的法律制度建设较为滞后,电子竞技相关的规定仅在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层面有所涉及,主要包括:

 

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06年,中华体育总会秘书处发布的《电子竞技运动项目规章制度》,其中包括五项管理内容:《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积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

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10年,文化部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

2015年,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发布《电子竞技赛事管理暂行规定》,规范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主办或合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电子竞技项目的综合性或单项竞赛活动,以及接受信息中心指导的其他电子竞技赛事活动

2016年,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发布《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关于加快发展健康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化部发布的《关于推动文化娱乐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做好2017年高等职业学校拟招生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7年,文化部发布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同时,我国网络管理部门开始制定网络中未成年人员管理的相关法律,依据这一法律规定网络游戏方必须设置必要的技术门槛,确保未成年人不会接触到一些不合适的内容,对他们玩游戏的时间进行规定,不得在晚上提供上网机会,同时对于成人的游戏时间进行累积,并设置时间上限。

 

虽然近年来政府政策大力扶持电子竞技,但是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上仍然限于宏观层面且过于分散,甚至存在许多限制电子竞技发展的在先法律法规。我国电子竞技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远远落后于产业目前的发展水平。

 

(二)行业准则

目前腾讯发布的《腾讯2018电子竞技运动标准》,作为LPL联盟化后的赛事官方对赛事的规定最为全面、详细,对队伍成员资格、薪酬与奖金、队伍所有权和阵容规则、决定选手替换的自主权利、选手设备、场馆、比赛区域布局和日常安排、联赛赛制及日程、比赛进程、游戏规则、选手及教练行为、规则精神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但是,行业标准由游戏厂商制定,电子竞技赛事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完全掌握在游戏厂商手中,使得该行业标准的权威性亦受到质疑。正如上海电子竞技运动协会副会长朱沁沁指出:“传统体育赛事有着非常规范统一的比赛规则,而电竞行业每个赛事、每个不同的项目之间的规则都是天差地别,甚至很多赛事没有第三方监管,也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对其约束。以足球为例,国际上有国际足联、亚足联,国内有中国足协、上海足协等,已经构建起自上而下完整的监管体系。而对于电竞行业来说,上层建筑几乎没有,没有国际电竞类组织,也没有权威的行业标准建立机构。”[1]

 

虽然腾讯等游戏厂商制定的相关标准,为电子竞技的规范化及赛事的规范运行起到重要作用,但仅靠游戏厂商和赛事组织方的行业自律恐难以保证比赛的公平,难以作为长久之计。在现有法律、规范和制度缺失,而行业规范缺乏统一标准和权威性的情况下,电子竞技的发展已经面临诸多难题,例如,传统大众心理对电子游戏的负面认知、电竞赛事转播权难以受到有效保护、电竞赛事中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电竞联盟的法律地位模糊、纪律制度的运行和监督机制缺失等等。因此,电子竞技作为体育竞技的范畴,从选手、裁判和比赛流程等各方面都需向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亟待通过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完善予以解决。

 

三.我国电子竞技制度建设的构想

电子竞技的未来落脚于体育,电竞产业均在努力寻求向“奥运会”、“亚运会”这样等级的大型体育赛事靠拢的机会,我们初步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电子竞技的制度建设进行构想:

 

(一)第三方赛事是电子竞技规范化发展的基础

首先,政府相关部门与游戏厂商联手发展和壮大第三方赛事,创造和建立能够维持自我稳定和不断发展的第三方赛事生态,形成新的盈利模式,才能给电子竞技的规范化留出可供发展的空间。

 

如前所述,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主办的第三方赛事,已经具备了比赛关注度高、参赛人数众多、比赛项目丰富、赛事赞助类型广泛的优质赛事特点。建议继续坚持发展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办的第三方赛事,完善赛事体系,建立各级别赛事梯度,在各级别赛事、各类型赛事间形成科学互联。吸纳多样化的赛事竞技项目,丰富赛事内容,同时,通过赛事间的升降级制度或选拔制度,加强运动员的交流,提高竞技水平,打造行业领军的优质品牌赛事,积累第三方赛事的优质用户。

 

其次,与游戏厂商联手合作共同发展、推广第三方赛事,是目前我国第三方赛事发展的必经之路。

 

目前游戏厂商主导的赛事在我国的发展已经日趋完善,无论是在赛事体系方面,还是行业规则制定的领域均值得第三方赛事学习和借鉴。第三方赛事竞技项目的多样化也离不开游戏厂商的支持。现阶段,积极促进第三方赛事与游戏厂商主导的赛事形成互联,不但有利于第三方赛事的推广,更有利于提高第三方赛事参与者的竞技水平,打造优质赛事。

 

同时,第三方赛事体系与游戏厂商主导的赛事体系共同发展,各有侧重,才能真正形成完善的电子竞技赛事体系,促进电子竞技产业的发展。电子竞技项目的游戏产品周期性的特点,使得一款游戏的热度难以长久维持,游戏厂商主导的赛事难免易受冲击。此时,独立于游戏厂商的第三方赛事,依靠规范化的赛事运营、多样化的竞技项目、优质的品牌赛事积累下的优质用户,能够长久的维持电子竞技的热度,使电竞产业始终充满生机。

 

因此,电子竞技的规范化发展,第一步要培养发展的土壤,改变游戏厂商单方主导赛事市场的局面,让政府部门主办的第三方赛事与游戏厂商主办的赛事相辅相成、相互支持,共同促进电子竞技的规范化发展。

 

(二)将电子竞技纳入我国体育制度进行管理

目前,我国电子竞技产业仍处于相对无序的状态,我们认为,将电子竞技纳入我国体育制度进行管理,才是电子竞技规范化发展的最佳路径。

 

首先,我国电子竞技运动的主管部门是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同时,逐渐形成各省、市、区体育局共同关注电子竞技运动、共同促进区域性电子竞技运动发展布局,才能在我国建立自上而下的电子竞技运动管理体制。

 

虽然在2003年电子竞技就被国家体育总局列为第99个体育项目。在2006年,中华体育总会秘书处也曾发布《电子竞技运动项目规章制度》,其中包括五项管理内容:《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积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

 

但是实质上,上述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未得到有效的执行。至今,在上海等电子竞技运动发展较快的地区,才逐渐作出推行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制度的尝试。可见,明确主管部门和主管机构职责,在目前电子竞技运动领域,管理制度、规范和经验相对空白的情况下,由主管部门和主管机构建立全国以及区域性电子竞技运动项目的规章制度,对全国及各区域内的赛事运营、俱乐部、运动员管理、裁判员管理等等工作制定符合市场和时代需要的规章制度,才能从制度上给予电子竞技运动项目管理和发展的保障。

 

其次,应在主管部门和各地区主管机构、政府部门的支持和监督下,加快各地区体育协会下电子竞技单项协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单项协会的作用。参考传统运动项目,如篮球协会的模式,由单项协会从多个层面、多个角度设立电子竞技运动的行业标准体系,包括职业俱乐部运动员注册管理体系、教练员培养体系、电竞赛事设计管理体系、电子竞技赛事队员选拔体系、培训体系等等,充分发挥单项协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作用,从实际操作层面,给电子竞技的管理和发展扫清障碍。

 

(三)结合电子竞技的特点,建立电子竞技的特色管理制度

虽然将电子竞技纳入我国体育制度予以管理是最优之选,但是电子竞技与传统体育的不同之处,决定着电子竞技必须结合其特点,实行特色的管理制度。

 

电子竞技的特性,使游戏厂商作为竞技项目的知识产权持有者、项目竞技规则制定者,为整个电子竞技游戏项目投入了巨大的金钱和资源。在电子竞技的管理体制中,完全忽视游戏厂商的利益也将破坏电子竞技运动的平衡发展。因此,为平衡各方利益,我们也在此设想,是否可以考虑在单项协会中,吸纳游戏厂商、俱乐部、选手等等的各方参与主体的代表,保障游戏厂商等各方参与主体在协会中享有一定程度的话语权。这样即能充分保障游戏厂商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在我国已经形成游戏厂商、俱乐部组成的电竞联盟的情况下,保证和实现传统体育管理制度即主管机构和单项协会的主导性、权威性。

 

[1] 新浪财经《电竞国家队呼之欲出:行业规则不明 人才缺乏成是痛点》

 

作者:刘迎,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谷雨禾,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来源:金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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