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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法院在欧洲人权法院的“胜利”: 体育仲裁法院序幕的尾声

  • 时间:2022-01-06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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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法院在欧洲人权法院的“胜利”: 体育仲裁法院序幕的尾声

作者:Antoine Duval

翻译:相博达、胡乐文、张子婧(湖南科技大学法硕研究生)

校译:李倩(湖南科技大学法管学院讲师)

我最喜欢的速滑运动员(完全披露:我热爱这些让国际滑联颇感困扰的速滑运动员)克劳迪娅·佩希施泰因又上新闻了!但不是在我期望的方面。虽然我的全部注意力都被位于卡尔斯鲁厄的联邦宪法法院(BVerfG或德国宪法法院)所吸引,但我本该关注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简称ECHR)。佩希施泰因和穆图的案件长时间以来(自2010年)悬而未决,我未预料到欧洲人权法院会先于联邦宪法法院作出判决。上周发布的这份判决书(目前只有法文版)首先是对CAS的重新证明(类似于联邦法院对佩希施泰因案的裁决),正如CAS所呈现出来的那样。但在仔细阅读判决后,我认为,这对CAS的现状来说算是一个得不偿失的胜利。正如我将表明的那样,这一判决平息了20年来围绕CAS仲裁的一个重要争论:CAS的仲裁是强制性仲裁(至少是在纪律案件中必经的上诉程序)。此外,从这个重要的承认中产生了这一认识,即CAS的程序必须遵守《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1的规定,特别是听证原则上必须公开进行,判决也必须向所有人免费公开。最后,我将批评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即CAS必须遵守《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1关于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规定。为了专注分析该判决最核心的法官意见,我将不再重述这两个案件中众所周知的事实。

一、CAS的仲裁被认为是强制性仲裁:哈利路亚!

正如很多人所知道的,关于运动员是否自愿同意CAS仲裁的问题长期以来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我已经详细论证过CAS仲裁基本上是基于自愿,因而我很乐见欧洲人权法院今天采纳了这一观点。然而实践中并不是所有CAS案件都是如此:通常涉及商业纠纷的普通仲裁最有可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而且,如下文将讨论的那样,欧洲人权法院在分析是否为自愿接受CAS仲裁的问题上区分了佩希施泰因案和穆图案。

 

佩希施泰因案裁决的关键段落在§109和§115之间。法院认为,《国际滑冰联合会的条例》的规定将纪律事项的管辖权授予了CAS,如果佩希施泰因要参加国际滑冰联合会的比赛(§110),她就必须接受仲裁条款。欧洲人权法院在这里提到了瑞士联邦法庭在坎纳斯(Cañas)案中的著名判决,这个判决认为体育仲裁具有强制性(§111),也提到了欧洲联盟委员会认为国际滑冰联合会在速滑比赛组织上处于准垄断地位(§112)。这就引出了法院的关键推论,即佩希施泰因在本案中选择“参加还是不参加比赛,取决于她是否接受仲裁条款”(§113)。因此,她的案件被认为不同于欧洲人权法院以前处理的商事仲裁案件。相反,法院认为“鉴于不接受仲裁条款会对申请人的职业生活产生的影响,人们不能宣称后者以自愿和明确的态度接受了该条款。”(§115)因此,法院得出结论,“尽管该条款不是基于法律而是《国际滑冰联合会的条例》的授权,但申请人对CAS管辖权的接受必须被理解为法院管辖意义上的‘强制’仲裁”。(§115)这样就终结了关于CAS仲裁合意性的永无止境的辩论,因为作为参加体育比赛的一个前提条件,CAS条款被赋予了强制拘束力

 

有意思的是, 法院区分了穆图案和佩希斯泰因案。法院注意到“穆图案的情况不同于佩希斯泰因案, 因为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涉及的可适用规范并未要求强制仲裁,而是将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留给俱乐部和球员的契约自由”(§116)。穆图主张俱乐部和球员之间关系不对等,因此他是被迫接受这一条款的。然而法院驳回了这些主张, 因为他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所有切尔西球员都接受了仲裁条款或者没有其他俱乐部愿意聘请他是由于他的雇佣合同中未纳入仲裁条款 (§117-119)。法院最终认为,与佩希斯泰因案相反,穆图:“没有证明他只接受仲裁条款才能通过他的体育职业来谋生,如果拒绝接受该条款,就意味着完全放弃他的职业生涯 ”。因此,法院认为穆图案的情况并不构成“被迫”仲裁 (§120)。即使如此,法院对同意仲裁的判定仍然是相当严格的:不仅同意应当自愿作出,也必须以明确的方式作出。换言之,穆图自愿选择 CAS 而非国家法院的管辖权,必须是在“充分认识到他放弃了将自己与切尔西的纠纷交由一个独立和公正的法庭来裁定的权利”(§121)。在本案中,由于穆图质疑由切尔西提名的 CAS 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法院认为,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他已经明确放弃了对CAS在本案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疑(§122)。判决的这一部分在体育仲裁之外有潜在的极其广泛的影响,因为法院似乎认为对仲裁员的独立性或公正性的任何质疑都会损害双方基于合意自愿达成的仲裁条款的效力

 

总之,在作出这项判决之后,很难说通过上诉程序提交给CAS的纪律案件(如:兴奋剂案件)是基于自愿。然而,正如法院在判决§98中所指出的,用良好的事后合意可以让CAS强制性仲裁的获得其正当性。这种事后合意的仲裁可能会令一些人感到意外,但法律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社会治理的有效实践,其具有足够的灵活性来适应特定的现实。(主要)由瑞士体育协会形成的网络正在体育界实现一种跨国权威,这些协会将其最后的纪律决定提交给CAS进行强制性审查,上述事实对于确保国际体育比赛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进行是必要的。然而,这也是本判决的一大优点,即不允许CAS躲在虚构的仲裁标签后面,以逃避充分遵守《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所规定的程序性权利。

 

二、CAS的裁决必须遵守《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的规定

 

法院认为佩希施泰因案中的CAS仲裁是强制性的,而穆图案的仲裁则是模糊不清的,这一观点产生最重要的结果是:CAS应当完全遵守《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所规定的基本诉讼权利(特别是其民事部分,参见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特别是,法院着重关注于听证的公开性与CAS的独立性。在我看来,法院关于前者的结论是:佩希施泰因案的听证程序因欠缺公开性而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但我(更重要的是两位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官也)不同意欧洲人权法院关于CAS能够完全独立于SGBs的判决意见。

 

(一)CAS走向公开之日:CAS诉讼程序日趋透明化

CAS既是全球最有名的跨国法庭,也是全球最神秘的跨国法庭。每一位运动迷都知道它,很多记者争相报道与其有关的新闻,浏览其公开的判决。基于媒体的引用,它很可能是被报道最多和被公开讨论最多的国际法庭之一,但它也是最神秘的。在国内和国际法院,听证和判决的公开是全世界通行的准则。只有在涉及国家安全与个人隐私的案件中允许存在保密的例外。理论上,如果与商事仲裁相比,CAS的透明性更具有优势,因为它公布其中的部分裁定(总体来说不到30%)。然而,正如这项判决已表明的,真正的比较应该与国内法院和国际法院进行,因为CAS的管辖并不是以自愿基础。

 

实际上,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在佩希施泰因一案中,CAS应当应佩希施泰因的明确要求组织一次公开听证。实际上,法院指出,“在受到质疑的程序框架内所讨论的问题——涉及原告是否因使用兴奋剂而受到合理的制裁,CAS为此听取了大量的专家意见——使得听证有必要在公众监督下进行”(§182)。法院在支持其裁定时指出,“对原告的制裁具有羞辱性且容易损害其职业声誉和信用,这一事实存在争议”(§182)。判决结论还认为,提交至CAS的争议不予公开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

 

这是重要的第一步,将推动CAS更加的透明化(在去年的世界体育大会上我曾论及完全的透明化)。然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并非毫无含糊之处:CAS是否仅仅在当事人提出要求时才展开公开听证,还是原则上听证公开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转向不公开呢?我认为,《欧洲人权公约》的现行判例法指向后者,但即便是前者对CAS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的确,该判决的极少阅读量(Nick  de  Marco的知名博客中也可以读到)意味着,CAS将不得不应一方当事人请求组织公开听证。任何情况下,放弃上述听证必须完全基于自愿。而且,《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也规定,所有判决一经作出都需要公开,只有极其特别的除外。但本案判决暂未提及这一点。目前,CAS明显违背了这一义务,它并没有完全公开其(上诉)判决。如果CAS要与本判决保持一致,就必须迅速修正这种在根本上缺乏透明度的状态。

 

(二)对CAS独立性的主要异议

该判决的结论以及核心部分涉及欧洲人权法院关于CAS独立性以及公正性的裁定。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规定,一个案件必须由一个独立和公正的法院来审理。至少在我看来,CAS是否应该被视为这样的机构是非常值得怀疑的,但法院作出了不同的裁决。该判决受到提出异议的两位法官的强烈反对(其中有一位颇具讽刺意味的瑞士法官)。首先我将提出法院判决的关键内容,然后将就法院判决意见提出我自己的批判。我认为穆图案和佩希施泰因案最重要的问题与裁决员个人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无关,而关乎CAS是否在架构上独立于SGBs,因此我只讨论后者。

 

法院的核心观点在§§151-158,并仅仅涉及佩希斯泰因案的部分裁决,因为只有她对CAS架构的独立性提出了异议。首先,法院认为CAS对奥林匹克运动的财政依赖并不成问题,因为与此相似的是,国内法院也依赖于国家的财政支持(§151)。法院还认为,在2009年审理佩希斯泰因案后,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CAS)任命了五分之一的关心运动员利益的仲裁员,但ICAS自身主要是由隶属于SGBs的个人组成,因此会更倾向于不利于运动员的程序(§154)。而且法院强调,仲裁员四年更新一次,没有任期上的限制,根据《体育仲裁规则》R35条规定,ICAS有权以简易启动的程序来撤销某位仲裁员的职位。然而,法院认为,佩希施泰因并没有及时提供准确的证据来质疑CAS名单上300名仲裁员中任意一位的独立性与公正性(§157)。在判决的关键部分,法院承认,虽然“已经确认在CAS的纠纷框架下,该组织偏向于运动员利益,并对仲裁员的提名机制具有实质上的影响力,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正是基于这一影响,仲裁员名单就主要是由那些被认为在个体上,客观上或主观上并未独立或中立于组织的仲裁员组成。”(§157)因此,法院裁定没有理由偏离瑞士联邦法院关于CAS独立性的判断。

 

我认为,法院在这一点是正确的。SGBs对CAS的资助本身并没有威胁到CAS的独立性,实际上还应当被作为一种合理的对体育正义的准公益资助方式受到欢迎。但是,只有当CAS和ICAS的管理完全独立于这些机构,且这些机构及其决定接受CAS的监督和审查的情况下,上述说法才能成立。相当矛盾的是,法院承认SGBs对CAS的影响力,这在佩希施泰因案的审理中得到了证明,现在也很明显(ICAS的20个成员中,SGB提名了12个人,ICAS是由国际奥委会副主席领导),但并不能认为这就足以质疑CAS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了。对于专注于程序正义的法院来说这是一个奇怪的结论(类似的困惑参见§§7-10的异议)。ICAS不仅对任命谁为CAS仲裁员具有控制权,还可以决定谁将主持CAS的上诉分庭和普通仲裁分庭,以及谁将被被任命为CAS的秘书长。所有这些都是在ICAS的会议完全不公开的情况下发生,因此对于任命X而非Y的理由毫无透明度可言。仅此一项就足以促使欧洲人权法院密切关注SGBs对ICAS进而对CAS的控制的披露问题。而且,同时也是我认为可以否认CAS独立于SBG的主要论据是,即使我们接受法院的观点,同意运动员能够在名单上找到一位没有偏见的CAS仲裁员, 但在上诉案件中, 首席仲裁员也将最终由上诉分庭的庭长来提名。托马斯·巴赫,现任国际奥委会主席,在1994年到2003年曾担任上诉分庭庭长,此后由瑞士反兴奋剂机构主席、瑞士滑雪法律委员会主席科琳尼·施米德豪泽接替了他的职位。尽管常有人认为,如果当事人就首席仲裁员达成合意,该庭的庭长就会批准他们的选择(§127),但问题是一方(SBGs)将会利用强势地位将其选定的首席仲裁员强加于另一方(运动员)。事实上,在上诉分庭庭长最终决定权的阴影下, SBG会讨价还价, 无论是过去的托马斯·巴赫还是现在的科林恩·施密德豪泽,显然都会偏袒他们的同行。这种简单的制度设置也正是SGB控制CAS的症结所在,虽容易改革,却依然如故。法院简单地忽略了佩希施泰因律师提出(§124)的这一主张(如2016年的BGH案件,试图启动对判决的修正程序)。这样一来,法院决定支持一个与其自身关于法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法理相左的原则,判决的异议意见有力地概括了这一点。或许,法院认为自己已经做的足够多了,它不想破坏CAS将来的稳定,但它肯定错过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即向全世界成千上万的运动员提供一个更公平的司法程序。

 

结论:CAS序幕的尾声

 

几年前,在慕尼黑高等地方法院关于佩希施泰因一案的评论中,我很好奇这个案件是CAS辞旧的开始,还是(更乐观地说)迎新的结束。如果是后者,CAS将随着这个判决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不幸的是,这个新时代被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的超现实主义判决所推迟,在我看来,欧洲人权法院部分更正了这一判决。从这个判决开始,CAS将不能再声称它是一个基于当事人自愿而合法化的仲裁法庭。欧洲人权法院已经永远地打破了这一臆断。然而,它并没有明确另一个基础来取而代之。事实上,CAS并不是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的产物。相反,它仅仅是国际权力和全球体育治理必要性的产物。欧洲人权法院认可CAS的价值和存在的合理性,也认为应该对其加以驯化。这就是该判决的意义,即CAS应当遵守《欧洲人权公约》6§1条所载的程序正义的要求(必须像欧洲任何一个国内法院一样)。换句话说,CAS将不再像以前一样,因为它必须成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庭。当然,欧洲人权法院否认了CAS欠缺独立性,这违反了其良好的初衷。但是,这个责任将留给卡尔斯鲁厄的德国法官,或者欧洲人权法院的大法庭,因为如你所期待的那样,佩希施泰因决定提起上诉。就这一点而言,激烈争辩中的异见将是对CAS现有制度架构的致命一击的有力基础。

 

总的来说,这场官司看上去赢了,但CAS必将经历一场彻底的改变。新的CAS将会对公众开放(包括听证和裁决),如果它想抵御异见所提出的挑战,它就必须提高其相对于SGBs的独立性。更广泛地说,它必须确保其所有程序都严格遵守《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关于欧洲人权法院不断完善的程序正义要求。CAS要么接受改变,要么等待敬业的律师们将其裁决提交欧洲的国内法院审理,这些国内法院在评判CAS程序是否遵守欧洲人权公约时,将不会再像以前那么胆怯。尽管如此,对于我这种认为CAS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机构的人来说,这个判决还是有很多值得庆祝之处。目前CAS作为一个独特的司法实体已经得到完全的认可。实际上,CAS最终会被正式认可为世界体育的最高法院,但权利越大,责任也越大…

 

[1]关于Duval和Antoine的辩论,您可以找到大量参考文献,而非本人名义!“Claudia Pechstein与体育仲裁法庭的事后同意基础”(2017.2.20)。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与国际法研究所(MPIL)论文集第2017-01号。

 

(来源:阿瑟体育法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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