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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中的法律冲突问题研究

  • 时间:2024-07-26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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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金鑫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副标题: 以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为重心
出版年: 2022-12
页数: 291
丛书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ISBN: 9787522712420

 

内容简介

作为第一本从法律冲突的视角剖析国际体育仲裁的专著,本书以国际体育仲裁在解决竞技体育争议过程中遭遇的特殊法律冲突为主要研究对象。围绕法律冲突现象的普遍性与竞技体育纠纷的特殊性,在理论层面揭示国际体育仲裁的管辖权、实体法律适用以及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方面存在的多层次、多领域的复杂法律冲突,重点阐述于一国普遍适用的国家法与高度统一的属人性体育自治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明确全球体育自治法的生成机制与治理模式,以此为跨国体育法学的理论研究提供契机。

在实践层面,本书从妥善解决体育行业内法律冲突的角度审视国际体育仲裁发生的典型案例,特别聚焦于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中的法律适用冲突,力求对体育行业规则的主导地位、国际体育仲裁的造法原理以及法院必要的司法审查进行整合,以实现体育自治和国家管制的有机统一,为《体育法》修订下中国体育仲裁建构时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以及我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解决中尚面临的法律适用冲突提出系统性应对方案。

作者简介

董金鑫1985年生,山东威海人,国际法学博士,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副教授、自贸区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研究会青年人才”。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国际体育仲裁。近5年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山东省研究生教改项目等十余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多项,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省部级、副省级科研成果奖6项,厅局级奖励20余项。出版《国际经贸领域的直接适用法研究》《第三国强制规范在法院地国的适用研究》等著作多部,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北京体育大学学报》等中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60余篇,其中CSSCI收录30余篇,5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一、研究背景

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时代,体育贸易占据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超过3%。在欧盟,体育产业的国民生产总值已达到联盟经济总量的2%,超过5%即1500万左右的劳动者直接或间接受雇于体育行业。然伴随着竞技体育的职业化和商业化,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大量增加。位于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S)在当今体育争端解决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作为世界上最为权威的体育仲裁机构,它不仅通过普通程序审理平等主体间关于赛事主办、许可以及媒体广播等类型的商事纠纷,还设置上诉程序专门处理体育组织和运动员等成员之间因竞技体育而产生的管理纠纷,如违反兴奋剂规则引发的处罚争议。随着该院影响力的逐步扩大,来自我国的当事人也广泛参与其中,使得国际体育仲裁成为解决竞技体育法律争议的重要方式。

然而国际体育仲裁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遭遇了大量不同于传统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亟需在法理层面上加以回应。对于竞技体育而言,随着跨国性因素的增加,高度统一的行业属人性全球规则与在一国领土内普遍适用的国家法在管辖事项上存在竞合,由此所引发的法律冲突日益明显。行业内部,以职业足球劳动合同领域为例,由于球员跨国转会的频繁发生,国际足球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 FIFA以下简称国际足联)制定的一般规则与各国足协的个别规则也存在冲突的可能。上述法律冲突的严重性在于,一方面如果对竞技体育纠纷不设置专门的仲裁管辖机制、实体法律适用规则以及裁决承认和执行的途径,则难以满足体育行业的特殊需要,容易造成国家法和行业规则之间的对立;另一方面当通过国际体育仲裁确立了行业自治的运行体系,又因与国家强行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的差异而引发新的复杂的法律冲突。

该问题对我国而言亦尤为重要。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以作为中超联赛前身的甲A足球联赛为代表的中国职业体育运动自1994年开展迄今已有近三十年的历程。2015年《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以及2019年《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相继出台标志着体育事业摆在国家战略的高度之上。作为去行政化的结果,我国体育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适应市场机制的运行管理体制,而其中重要的一环在于确立妥善解决行业争议的体育仲裁制度。出于支持国际体育仲裁的目的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宽泛解释《瑞士国际私法》与这一贯做法不同,我国法院几乎不存在变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可能,故在确立体育仲裁制度时会遭遇与现行法的冲突。目前根据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解决的司法实践,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国际足联章程》(FIFA Statutes)、《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中国足协章程》的规定,还是当事人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解决的约定,都不妨碍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继而引发国家法和行业规则尖锐的法律冲突。凡此种种,都说明此问题存在深入研究的必要。

二、研究意义

探讨国际体育仲裁中的法律冲突不仅事关传统选法理论的重要变革,而且与包括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在内的竞技体育争议的妥善解决密切相关。故无论出于学科门类的建构还是实际纠纷的解决,其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理论意义

该选题在理论层面有助于促进跨国体育法学的发展,完善现有选法理论。竞技体育的现实需要导致建构民间行业秩序的全球体育自治法(lex sportiva)的勃兴,但这无法从根本上脱离国家法的监管,故应当明确体育自治的边界。本书主要从国际体育仲裁院审理的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出发,对其中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进行技术性剖析,分析国家法与体育自治规则之间的关系。这不仅能够实现国家管制和体育自治的有机统一,也有助于跨国体育法学这一新兴学科门类的发展。

另外,无论国内涉外界限标准的模糊还是全球体育行业规则在各国的不断渗透,都超出了传统国际私法的学科体系以及争端冲突解决方式的范畴。以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为例,与普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不同,由于竞技体育活动的高度组织化以及行业规则的属人法(lex personalis)性质,该领域发生特别的法律冲突问题。此处的属人法并非作为当事人本国法住所地法以及惯常居所地法集合的传统国际私法层面的系属公式,是以成员身份为基础、约束特定团体、调整团体成员社会关系的规则体系反映在实体和程序上,通过组织章程以及行业准入环节中的契约性安排,国际足联关于行业内争议解决的规则大多需要在会员足协的管辖范围内实施,构成不同以往的法律冲突解决方法,这对选法理论的丰富完善极有帮助。

(二)实践意义

该选题在实践层面有益于争议的解决,助力我国体育事业改革。推动职业足球等竞技体育的发展能够提升国家的文化软实力。自《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出台以来,如何妥善解决竞技体育法律争议方面的问题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于竞技体育具有天然的国际性与高度的组织性,无论是否涉外,都会因特殊性的存在引发复杂的法律冲突。

在这一背景下,基于国际体育仲裁视野探讨其中的法律冲突正当其时,不仅有助于当事方通过恰当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而且能为竞技体育中的其他争议的解决提供参考。同时,还能促使中国足协等单项体育协会合理定位自身的社团服务角色,淡化行政色彩,克服举国体制带来的弊端,进而维护中国职业体育的国际形象,最终实现体育改革的既定目标。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的题中之义。

三、研究现状及述评

(一)国内研究现状

在国际体育仲裁的一般领域,自郭树理(2004)和黄世席(2007)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了全面介绍从而开创研究的先河以来,国内已有多本著作探讨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新近的成果不限于对其基本运行情况的简单描述,而是遍及国际体育仲裁的管辖机制、实体法律适用、裁决的撤销以及承认与执行等具体方面。随着一系列的全球体育自治法文献的翻译,有的还试图在理论层面提炼总结全球体育自治法的概念以及在国际体育仲裁中的生成机理。

在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这一特殊领域,自从韩新君(2006)以及侯玲玲、王全兴(2006)专门探讨我国职业球员的劳动者地位以及劳动保护以来,国内的研究集中于对此类合同的性质加以明确。基于足球行业规则区别于劳动法的表现,朱文英(2014)认为此种关系因其特殊性应构成由合同法调整的雇佣关系,杨天红(2015)则针锋相对,主张球员和俱乐部从本质上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就争议解决的具体途径,黄世席(2008)介绍了解决国际足球劳动争议的仲裁运作机制,吴炜(2012)从实务的角度系统比较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商事仲裁机构、国际足联以及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处理足球劳动合同争议上的优劣,向会英2014)则聚焦于效力我国足球俱乐部的外国球员违约纠纷的解决方式。此外研究还涉及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的实体法律适用,韩勇(2013)分析足球劳动合同解除的特殊理由,强调对球员通过劳动法单方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限制,席志文(2016)考察了职业足球中的单边续约选择条款的效力争议,罗小霜(2012)则探讨国际足联对职业足球劳动合同违约施加体育制裁的条件和例外。

(二)国外研究现状

在国际体育仲裁的一般领域,国外的文献同样注重介绍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基本情况,特别是替代性的竞技体育争端解决方式的作用。作为其中的集大成者,Mavromati和Reeb(2015)结合国际体育仲裁实践对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 Code de l’arbitrage en matière de sport,《与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以下简称《体育仲裁法典》)的条文逐一进行解释与分析。除关注实际运用外,不乏学理上的探讨。这不仅包括各国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挑战以及由此引发的仲裁独立性质疑、法律选择上存在的问题,有的还从实现国际体育正义的角度论证国际体育仲裁院所应发挥的作用以及和谐的国际体育法律秩序的实现路径。

具体就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问题,于欧盟法院审理Bosman案产生重大影响,国外相关的成果比较丰富。以往的研究多集中于因国际转会引发的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尤其侧重对国际足联争端解决委员会、国际体育仲裁院审理的典型案例进行述评,如Frans De Weger(2016)、Alexander Wild(2012)。在比较法层面,ColucciHendrickx(2014)对欧美以及亚洲国家的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监管作了全面阐释。目前的研究多针对职业足球劳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具体法律冲突问题Giancaspro(2016)着眼于业内常见的球员买断条款的合法性及合理性,Drabik(2016)结合德国法院审理的Müller案分析了固定期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与《欧盟理事会第1999/70号指令》的相称性。

(三)对研究现状的评价

已有的成果为后续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但存在一定的不足。无论是国际体育仲裁的整体状态还是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这一特别领域,没有从系统探讨此类法律冲突特殊性的角度进行分析。由于国内研究者多具有国际私法的学术背景,即使隐约注意到该问题,往往也不自觉地将国际体育仲裁或国际体育法学为国际私法学的分支,完全以审视国际体育仲裁当中的法律冲突,并准用针对地域法律冲突的传统国际私法的冲突解决方法,这在视野上存在局限性。有对全球体育自治法成果的介绍也仅仅旨在便利争议的解决,而缺乏从理论层面完善学科门类的思考。国外的研究虽然更加具有原创性,但多针对国际体育仲裁法律冲突类别的某一方面,缺乏体系性的安排。更何况虽然国际体育仲裁具有行业特色,但不能充分反映中国的立场和现实需要,故只能作为借鉴与参考,不宜照搬。

目前的成果虽然种类繁多,已经对该问题进行有益的探索,但只能作为进一步研究的素材。未来的研究不应仅仅停留在纯粹的学理探讨或对国外研究的单纯介绍,而应注重从现实存在的竞技体育争议出发,着眼其中的跨国法律冲突,从理论的高度阐述体育自治与国家管制的内在逻辑关系。以此明确全球体育自治法的生成机制与治理模式,对当下行业规则的主导地位、国际体育仲裁的造法原理、国家强行法的适度监管以及法院的司法审查作必要整合,从而全面系统地认识并解决国际体育仲裁领域的法律冲突问题。

四、研究对象

根据国际体育仲裁发生法律冲突的整体状况以及个人的研究偏好,本书以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中的法律适用冲突为主要对象。首先,作为一项风靡全球的竞技体育运动,职业足球不仅发育程度和关注热度最高,还产生了大量的法律纠纷。特别伴随着频繁的球员国际流动,竞技足球已经成为重要的跨国产业,各民族国家的法律在面对由此引发的复杂的全球性问题时往往力不从心。又何况与其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相比,作为启动国际体育仲裁前置程序的国际足联的行业规则最为发达,其内部争端解决机制最为完善。

其次,进一步选取职业足球当中的劳动合同争议的原因在于目前由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院所主导的业内争端解决模式以及全球体育自治法使之成为国际体育仲裁当中法律适用冲突最为集中的领域。一方面,区别于反兴奋剂处罚较纯粹的纪律性争议,球员的劳动合同毫无疑问构成传统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部分,各国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完全可以受理由此发生的争议,有的甚至明文限制甚至排除仲裁;另一方面,与各国劳动法偏重保护劳动者的公益性目的不同,调整足球劳动关系的业内规则与裁判法理更多的是出于行业性的特别需要。这不仅表现在其尤为强调合同的稳定性,而且在违约救济方式上于传统的金钱损害赔偿之外对当事方施加体育制裁。

要说明的是,国际体育仲裁的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的范围常作扩大理解,从而增加了法律适用冲突发生的几率。在2015/A/3923案中,大连阿尔滨足球俱乐部和巴西球员罗申巴克的争议焦点在于球员形象权使用纠纷是否属于国际足联的受案范围,从而能否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认为,劳动争议的概念宽泛,根据《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第22条,国际足联争端解决委员会既有权受理狭义上球员和俱乐部因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又可以处理他们之间与劳动有关的争议。是否与劳动有关应根据争议的性质以及劳动关系的整体情况判定。考虑到仲裁庭拥有全面审理的权限,其可以就形象权之类的单独协议事实上是否构成实际劳动关系进而被视为争端解决委员会明显有权处理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作出判断。涉案俱乐部不仅作为形象权使用协议的当事人,而且承诺如涉案的阿尔滨香港投资公司不能及时全额支付使用费其应负全责。基于以上的牵连情形,该协议构成球员和俱乐部劳动关系的一部分。

五、结构体系

除导论、结语外,本书的主体内容分为有机联系的三大部分。首先,上编主要从理论层面探讨引发国际体育仲裁中的法律冲突的基本问题,全面阐述国际体育仲裁在管辖权等程序方面、实体法律适用方面以及承认和执行等司法审查方面所遭遇的法律冲突;其次,中编从实证分析的法律适用角度进一步聚焦于职业足球劳动合同领域,结合国际足联相应的实体规则以及争端解决程序,分析归纳该领域法律适用冲突的具体表现;最后,下编为我国目前面临的体育仲裁法制定中存在的法律冲突,以及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解决中面临法律适用冲突问题提出应对之策。结构上层层递进、步步深入。

具体而言,由一至五章组成的上编为宏观理论。为了彰显以体育自治为支持的行业属人法特质,前三章重点描述国际体育仲裁特有的管辖机制、实体法律适用规则以及自身的独立性裁决承认执行的影响,侧重于特殊性的分析以及与现行法的冲突,为后续论述的展开提供铺垫。第一章首先梳理国际体育仲裁管辖机制确立的过程,然后分析管辖的依据、条件及范围,进而阐述法院对此种管辖的态度,最终为我国体育仲裁管辖机制的设计提供参考第二章结合国际体育仲裁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争议,集中探讨普通程序和上诉程序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的含义,并对该规则的特点进行评价;在回顾国际体育仲裁独立性的历史演进的基础上第三章结合德国慕尼黑高等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所发生的争议,主要从国际体育仲裁员名册确立的独立性以及首席仲裁员指定的独立性两方面探讨其面临的质疑及对策,对我国体育仲裁的独立性建构提出建议。

为反映具有属地性质的国家法对待国际体育仲裁的宽严不同的态度,五两章分别从国际体育仲裁院所在地的瑞士法和反映一国重大公益的直接适用的法(lois d’application immédiate)在国际体育仲裁中适用的角度进一步说明该领域法律冲突的复杂性。第四章主要从仲裁程序事项、实体法律适用以及裁决司法审查等三方面探讨瑞士法在国际体育仲裁中发挥作用的方式以及背后的原因,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构建时中国法角色的合理定位提供指引第五章结合国际体育仲裁实践以及有关国家法院对待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晚近做法,从管辖权确立、实体法律适用以及裁决的司法审查阶段探讨直接适用的法在国际体育仲裁的具体表现,分析该领域直接适用的法的特殊性及其产生的原因,以此明确与传统国际私法中的直接适用法的差异

由六至十章组成的中编为微观实证聚焦于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冲突。第章旨在明确该领域法律适用冲突的一般问题。首先从分析造成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中法律适用冲突的原因入手,确立冲突的种类即国家法与足球行业规则的冲突、国际规则与国内规则的冲突以及国家法之间的冲突,然后通过固定期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的转化、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违约损害赔偿的结果具体阐述以上类型法律适用冲突的表现,并最终立足于中国的视角对冲突的解决提出对策性方案由于只有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争议才需要国际私法的介入,而管辖权的确立、实体法律适用以及判决或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构成处理法律适用冲突问题的三个主要阶段章以此为序分析涉外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中发生的法律适用冲突较传统国际私法的特殊性,以彰显全球体育自治法在解决竞技体育领域的法律冲突的地位。由于职业足球劳动合同解除争议构成国际体育仲裁中的重要案件类型,第八章重点从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两方面对足球劳动合同解除中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进行分析,借此展现国际足联规则与国家法发生的积极冲突;第九章从管辖权的确立、实体法律适用以及案件事实认定等三方面探讨国际体育仲裁院在解决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效力争议时面临的法律适用的消极冲突,以此展示国际体育仲裁构建足球行业内部法理的实践。第十章关注国际体育仲裁中的法律冲突问题的前沿领域。为反映目前国家法干预的途径,本章从竞争法的角度进一步展现国际体育仲裁当中法律适用冲突的多元性。即主要结合国际体育仲裁以及欧盟和相关国家的司法实践,集中探讨目前足球转会规则与竞争法之间存在的法律适用冲突,以探求其对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解决所产生的深刻影响。

作为前两编的集中回应,由十一、十二章组成的下编——中国应对编,旨在通过明确我国体育仲裁制度设置中的法律冲突解决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等竞技体育领域的法律适用冲突。第十一章从我国竞技体育行业对体育仲裁法治的需求出发,分析现行仲裁法在竞技体育领域适用的冲突与困境,进而结合国际体育仲裁的先进经验,为解决我国体育仲裁法制定中的关键法律冲突问题提供对策建议;第十二章首先描述当前我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解决的背景,其次探讨我国法院对此类争议是否具有管辖权以及处理的不足,最后寻求我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中法律适用冲突的化解之道。

六、研究方法

除重点采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传统社科研究方法外,本书在搜集、整理资料时还采用如下方法:

(一)文献资料法

中文文献主要以国际体育仲裁、运动员工作合同、球员劳动合同、体育法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百度学术检索2000年以来于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侧重于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通过国际体育仲裁解决的实际需要、法律适用困境以及应对方法;就域外经验,则主要Heinonline、Westlaw、Springer等数据库查找以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Football Contracts、Player Contracts等为关键词的外文文献。

(二)规范分析法

重点关注《中国足协章程》《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及《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并于国际体育仲裁院、国际足联的官网下载最新版本的《体育仲裁法典》《国际足联章程》以及《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尤其对涉及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解决的部分进行归纳,注重比较与瑞士法以及中国法规定的异同。

(三)实证研究法

除密切关注国际体育仲裁院、国际足联争端解决委员会以及国内外法院裁判公开的典型案件外,还尽可能地获取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非公开足球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结果,特别注重比较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争端解决机构审理时出现的法律适用结果的差异。

七、主要观点

体育赛事组织环节的金字塔状结构不仅服务于竞赛尤其是职业联赛的现实需要,而且也使得国际体育仲裁中发生的法律冲突问题独树一帜,呈现浓厚的属人法特征。故无论在案件的管辖、实体法律适用还是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上,目前都主要由各类体育治理组织(Sports Governing Bodies, SGBs)以及国际体育仲裁院所主宰的全球体育自治法支配。

国际体育仲裁中的法律冲突发生的原因不仅在于以《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为代表的行业法盛行,还与自治的争端解决机制不无关系。在通过体育仲裁解决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的同时,应适当关注国家强行法的监管。一旦超出国家法允许的范围,即体育自治和国家管制发生正面冲突时,仍有必要为那些出于维护一国重大公益的目的而必须适用的直接适用的法保留并设计最终的救济方案。

国际足联在争议处理上采用“双轨制”的做法,赋予负责解决国内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的各国足协一定的自主权。就完善的我国足球行业规范体系的构建,中国足协既不宜全盘直接照搬《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的内容,又不能一概受制于我国劳动立法当中的强制规范,而应基于体育的特殊性具体考虑它们在中国足坛适用,从而在不损害合同稳定性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适用法层面的法律冲突发生的可能。

八、创新之处

从研究视角上,本书从系统解决行业内法律冲突的角度审视国际体育仲裁实践,打破了现有的学科体系对学术问题分割的格局,为交叉融合的跨国体育法学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契机。

从立意上,本书全面揭示当前国际体育仲裁中存在的多层次、多领域的法律冲突。尤其主要结合法律冲突现象的普遍性与竞技体育纠纷的特殊性,将研究的重心放在因竞技体育活动的开展而出现的法律冲突,横跨行业法与国家法、私法与公法、实体与程序、国内与国际、属人与属地等多个领域。

九、使用去向及社会效益

(一)使用去向

本书的观点不仅可以为我国体育法学教材的编纂所援用,还可以为《体育法》中争端解决条款的改进乃至未来单独的体育仲裁立法的出台、中国足协等单项体育协会的行业规则的完善以及职业体育集体工作合同范本的制定提供有力的参考。

(二)社会效益

本书亦有助于我国法院和行业内争端解决机构妥善应对并解决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等竞技体育领域发生的纠纷,增加包括俱乐部和球员在内的当事人对此类争议的解决路径与最终结果的认知与预期。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保护个体合法利益、满足行业特殊需要与维护国家重大公益三者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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