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正式落下帷幕,这是一届精彩的世界杯,尤其是阿根廷和法国的决赛角逐,跌宕起伏,而梅西率领的阿根廷队捧起大力神杯注定将为世界杯历史增添光辉的一页。同时在世界杯球场之外,元宇宙和体育的联系也愈发紧密起来,元宇宙显然在推动体育行业提升体验方面存在巨大潜力。本次世界杯是NFT和体育交汇的重要节点,NFT,即 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代币,是一种借助区块链技术来记录资产所有权的数字存证。NFT本质上目前来看还是一种粉丝经济的延伸,对粉丝经济的带动作用以及背后客观公正的价值理念和体育产业可谓天作之合,体育产业为 NFT 的运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早在今年5月,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便宣布与公链项目Alogorand达成赞助协议及技术合作协议。Algorand将成为FIFA的官方区块链平台,并提供官方区块链支持的钱包解决方案,Algorand还将协助FIFA进一步发展其数字资产战略。9月份,FIFA推出了基于Algorand网络的NFT平台“FIFA+ Collect”。该平台允许球迷拥有和收集国际足联世界杯以及国际足联女足世界杯“高光时刻”的数字收藏品。而利物浦、AC米兰、巴塞罗那、巴黎圣日耳曼等欧洲足球俱乐部,这些体育联赛、俱乐部均以不同的形式参与到NFT市场中。目前NFT全产业链已经逐步成熟,从设计、制作、发行、交易等各个环节都已打通,明星凭借庞大的粉丝数量变现更为容易,正受到越来越多的明星的热情追捧。元宇宙概念的火爆为数字虚拟人市场带来了持续的升温,虚拟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市场关注度,不同领域、不同形象的虚拟人物层出不穷,尤其是娱乐领域是最先开始试水的,比如韩国著名经纪公司SM Entertainment推出的虚拟人偶像女团aespa,和传统偶像相比,虚拟偶像的应用场景更广阔,不会受到地域、时间等约束,且随着 VR、AR 技术和设备的不断更新,其展现形式会更加立体,能更好地融入到大家的生活中。体育领域来说,本次世界杯赛事中也出现了大量数字人充当解说员和嘉宾的展现形式。比如在咪咕视频的世界杯中场评球环节,著名解说嘉宾张路和咪咕平台的数字人“主播”进行了直播互动,而中国移动数智手语主播“弋瑭”亮相世界杯,本次世界杯 “弋瑭”为听障人士带来10场专业准确的手语解说,让更多特殊群体也能感受绿茵场上的赛事激情。前文所述的NFT模式虽然十分新颖但是这种模式在目前法律体系下还是存在一定合规性问题。由于NFT全球都属于探索阶段,我国更是没有明确完整明晰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因此本文相关内容仅是从宏观角度上为NFT的相关合规性根据笔者的理解以及从娱乐产业的角度作出一个简要的探讨,并非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合规意见。非同质权益凭证(NFT)是用来标记特定数字内容的区块链上的元数据。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模式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线上作品传播与利用生态,NFT在网络游戏、艺术收藏、粉丝经济等领域得以流行,充分展现出科技对艺术品交易和数字内容商业化利用的助力,但是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关于权利归属、著作权侵权与否的一些法律困惑。笔者目前认为体育领域的NFT更多的可以视为是一种艺术藏品,在偶像经济或者粉丝经济的加持下,通过NFT进行交易的数字内容以文学艺术领域的作品为常见形态,数字音乐、数码照片、数字图像、视频动画等数字作品,在交易平台上以代币化的形式作为一个NFT出售,这些作品是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的、被独一无二地标记的、内容具有独创性的一份文件。换句话说,NFT承载着上面的资产其实表现为图片、音乐、视频等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客体,因此基于数字收藏品与知识产权的这种密不可分的关系,再考虑到目前国家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严防严控,因此在产业界和法律界,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下谈 “NFT”,更多的是一种作品属性而不是财产货币属性,基于此,针对NFT的发行,更多的应该聚焦知识产权以及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综合分析判断。某种程度上,至少在和体育产业粉丝经济契合的领域内,发行 NFT本质上是一个知识产权的生意,只不过这种版权知识产权交易由于会经过区块链的确认,比一般的交易合约更难修改或解除,具有更高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因此作为发行方应当提前对待发行的 IP 知识产权进行认真检查,确保享有发行所必要的权利。结合藏品的铸造过程,以及后续针对体育IP打造的作品在NFT藏品上的利用方式,平台一般要从原始权利人初获得这些权利需要涵盖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展览权、放映权等版权权利,此外,需要注意商标权问题,若相关权利人对此有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字号的,平台也需要注意商标等标识性元素的授权。而对于体育明星来说,这里比较重要的就是肖像、姓名等人身权利的,平台也需要取得相关权利人的书面授权同意。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规定,虚拟货币的发行、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公开发行证券等相关业务活动皆为国家明令禁止。若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还将进一步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均提出“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因此,对于NFT藏品购入后的二次转售行为,存在极大的炒作风险,可能涉嫌违反前述规定。虚拟人抑或虚拟偶像属于虚拟与现实交叉的产物,法律上还有很多模糊的地带,尤其是权属和合规问题,今后可能是未来一段时间的合规重中之重。由于虚拟偶像是一个立体的角色形象,不能简单归类,因为除了形象外观之外,还有人设、声音、故事剧情等,其目的是在虚拟世界打造出一个真实存在的AI人物,所以虚拟偶像在法律上的性质是没办法准确界定的,虚拟偶像本身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个目前还处于模糊地带,而且显然不能一概而论,因此这导致对其的权属认定和法律保护面临尴尬。由于法律永远滞后于时代发展,对于虚拟偶像的法律问题,依据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体系,虚拟偶像在具体的保护过程中只能通过要素拆解来进行保护的,因此这就需要偶像经纪公司作为制作公司在虚拟偶像的设计之初,就与要素设计的各方通过商业合同来约定著作权归属:针对虚拟偶像的形象外观设计,在著作权层面,虚拟偶像的外观形象显然具有独创性的,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被保护,因此在一开始偶像经纪公司需要与创作者签订委托开发协议或权属购买协议,明确约定权利归属,注意著作权法规定的全部著作权财产权问题,及早进行著作权登记,同时必要时也可以进行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针对虚拟偶像的音乐作品表演者权问题,则需要正本清源来分析,《著作权法》对表演者权的规定:(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参加表演、直播或者发行音乐作品等,是虚拟偶像商业开发的常见形式,但是由于虚拟偶像并非自然人,其不能享有表演者权,这个又属于一个法律新型问题,表演者权归属于哪个主体目前是法律界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如果音源提供者是真人(比如aespa,K/DA女团),那归属于该真人可能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如果按照影视产业的相关逻辑,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推定为制片者,类推一下这个逻辑,打造虚拟偶像的权利人似乎应该享有表演者权,无论如何目前尚未有定论。因此,在实践中只能通过协议,与表演中涉及的各类主体明确约定权利归属,对于虚拟偶像“表演”“演唱”所形成的内容或音乐作品,还需确保取得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同时个人建议,SM的那种aespa女团的模式可能是当下相对来说更为合理的模式,这种“真人转化型”的虚拟偶像享有表演者权的,针对此类虚拟偶像,制作公司的初衷是为了丰富真人偶像的商业板块,抑或者是给有才华却不适应抛头露面的表演者以新的表演形式,因此这种模式就很好解决了音乐版权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的问题。虽然目前法律还存在很多盲点,但是虚拟偶像毕竟前期投入了大量的技术、人力成本经营,维护好产品的形象是公司长久运营之计,也是粉丝经济运营中的最重要环节之一,针对虚拟偶像的法律保护,不论是作为“商品”还是作为虚拟人格的“拟制法人”,无论采用“商品化权”或者说“人格权”,至少可以肯定都有一定现有法律体系的保护积极意义,剩下的交给时间和市场来验证,文化从业者和法律从业者都需要积极关注和应对。丁涛,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文娱体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体育与户外运动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体育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中韩文化与法律交流中心委员,主要执业方向为资本市场投融资并购、私募基金、文化体育娱乐产业法律服务。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体育法学网立场。编辑:董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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