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文选登|评广东省运会足球项目操纵比赛事件
- 时间:2022-12-2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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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介绍
在2022年8月7日广东省运动会足球项目男子乙A组的一场比赛中,广州代表队以5:3的比分战胜清远代表队,获得了该项目的冠军。一直到下半场十九分钟之前,清远队还手握两球的领先优势,比赛也是有来有回,激烈精彩的。但当清远队做出人员调整之后,比赛走势开始变得扑朔迷离起来,最后广州代表队连扳四球,惊天逆转夺冠的结果也不禁让人浮想联翩。假球的嫌疑和清远队小球员们赛后五味杂陈的泪水迅速让比赛成为了风口浪尖,引起了舆论同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近日,中国足协以及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就该事件有关单位及人员做出了处罚决定,其中共计16人被问责,更有6人被终身禁赛,坐实了涉事比赛的假球性质。从法律视角看,此次处罚结果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操纵比赛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更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要求在体育领域的一次深入贯彻落实。虽然处罚结果给了球员、家长以及所有关注该事件的人一个交代,但在世界杯如日中天,国际足球方兴未艾的时代,扫清“假赛”这一我国足球发展的障碍依旧道阻且长。
事件评论
经查,此次省运会假赛事件发生的原因为“确保广州市足球代表队获得冠军”。纵观世界足坛,假球假赛花样频多,或利用联赛制的积分规则,以故意输球或操控比分、净胜球数量的方式来实现夺冠或保级的目标;或牵扯到赌球犯罪,向球员传达庄家的操盘旨意,左右比赛结果;或通过贿赂裁判,用不一的判罚尺度让胜利的天平刻意向某一方倾斜,从而攫取比赛胜利。无论哪种方式,假球都会严重降低比赛的观赏价值,丧失对球迷的吸引力,甚至滋生腐败与违法犯罪,对足球这项运动乃至整个社会的风气百害而无一益。
事实上,我国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中,便已经做出了与假赛有关的规定。例如第34条中要求参与体育赛事的主体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第49条规定了竞赛体育中出现假赛时,对违规相对人作出处罚的主体;第51条规定了对诸如赌博、贿赂等由假赛衍生出的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理,并与刑法相联系。但从实践中看,由于旧法条文中对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规定相对模糊,对违法所得的处理也并没有做出规定,所以常出现罚则不明,难以服众的情况。而2022年新修订的《体育法》在没有对相关的禁止性规范做出实质修改的条件下,对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范围与承担方式方面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说明,将更多规定置于行政法框架下,罚则清晰,也让司法、执法机关有法可依、有迹可循。
虽然新的《体育法》尚未正式实施,但在针对此次“广东省运会假赛”事件的处理中,新法的痕迹却随处可见。如中国足球协会虽非体育行政部门,但其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对全国足球各项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能,其对涉假赛事件中的六人终身禁止从事任何在中国足球协会管理下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活动,或多或少可以体现新修订的《体育法》第112条第一款中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这一规定。而对广州市足协在中国足协会员资格暂停2年的处罚也是依据新法第113条中关于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法情节严重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处罚”。有关部门能够在四个月的时间里完成该事件调查和处罚,离不开新修订《体育法》严厉打击假赛行为的法律支持。
从曾经的“渝沈之战”到后来的青岛海利丰“吊射门”事件再到如今的省运会U15的比赛,多年来,我国对假赛行为的打击便从未有过停止。国家很早便将假赛行为写入法律予以禁止,其后也陆续出台了诸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及《体育总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行政法规配合惩治假赛乱象,新修订的《体育法》又一次为假赛治理上了层保险,至少从立法层面来看,对假赛行为的规制是较为全面的。有关部门对于本次事件雷厉风行的严格处理既可以对往后类似事件的发生提供参考,也为整个足球乃至体育竞技领域再次敲响了警钟,同时也说明了现阶段惩治假球乱象,加强执法、重拳出击是更为重要的事情。
笔者认为,本次事件之所以饱受关注,不仅因假赛本身的恶劣性质,更因为在假赛中遭受精神创伤的是未成年青训球员。阿根廷队36年磨一剑,终于卡塔尔修成正果,清远队的小球员们又何尝没有为了初心与热爱坚持不懈地在烈日下奔跑,在风雨中磨砺呢?他们一路杀进决赛,最后却因场外因素与梦想失之交臂,这对他们内心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可想而知。足球要从娃娃抓起,青少年时期是价值观成型的关键期,如果我们的小球员从小在这样的环境下成长,那无论对球员健全人格的塑造还是对国家足球未来的发展都十分不利。
作者简介:
丁泉译,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2020级本科生。
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体育法学网立场。
审校:董赛
编辑:董一凡
本文为“2022体育法律事件评论征集”活动来稿,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