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文选登|多家足球俱乐部因欠薪被罚:职业运动员“讨薪难”引发的思考
- 时间:2022-12-2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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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介绍
为有效解决中国足坛由来已久的欠薪问题,中国足协于2022年4月发布《中国足球协会关于2022赛季中超联赛、中甲联赛、中乙联赛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各俱乐部按三个不同时间点解决历史欠薪问题。若俱乐部逾期未能清偿欠薪,则将受到扣除联赛积分、降级、取消准入资格等行内处罚。尽管中国足协多次发布通知督促,截止目前为止,仍有多家俱乐部未能如期解决运动员欠薪问题。11月5日,中国足协发布处罚公告,对未能按照要求如期解决欠薪不低于总额30%的三支中超俱乐部:河北、武汉长江、湖南湘涛处以扣除2022赛季联赛积分3分的处罚;11月23日,足协再次公布了对上海申花、武汉长江、河北、陕西长安竞技、四川九牛、黑龙江冰城、淄博蹴鞠和江西北大门各俱乐部分别扣除2022赛季联赛积分6分的处罚通知,其中河北、武汉长江两家俱乐部已连续接受两次降分处罚。通过两次处罚决定,不难看出中国足协对于解决职业足球运动员欠薪问题的坚定决心。
事件评论
近年来,我国职业体育领域内运动员欠薪事件屡见不鲜,在足球领域更甚,因欠薪被中国足协降级或取消准入资格的俱乐部比比皆是。目前,仅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欠薪”案例就超过100起,其中也不乏武汉卓尔、湖南湘涛这种大规模的职业足球俱乐部涉身。其实无论是劳动立法还是体育协会行业自治,都具有规制用人单位欠薪的制度与章程,然而近年来体育行业的欠薪情况仍然此起彼伏。对于广大当事运动员和教练员来说,无论是通过罢训、拉横幅等非理性方式公开讨薪,还是通过官方渠道申诉,其终极目的都是为了能够及时获取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而非是让自己的“老东家”受到惩戒甚至丧失注册资质。因此,中国足协在秉公断案对欠薪俱乐部做出业内处罚的同时,也应考虑如何探索出适应我国国情的职业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的顶层设计。
劳动报酬请求权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劳动者付出了职业劳动过后,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由中国足协印发的《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工作合同基本要求》中要求俱乐部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也明确规定了球员在俱乐部拖欠工资或者奖金时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运动员要求解除合同绝非易事,往往会导致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纠纷,若双方协商不成难以和解时,就只能交由中国足协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于讨薪运动员来说,一旦步入仲裁程序,那么讨薪的时间成本、不能参加比赛的机会成本以及心理成本等都会与日俱增。况且,我国当前体育仲裁领域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运动员通过仲裁的维权之路也很难得到完全令人满意的结果。
欠薪对于俱乐部自身利益的损害也非同小可,目前欠薪成了职业体育领域中的敏感话题,媒体、舆论对于俱乐部欠薪问题的曝光必然会导致俱乐部的声誉和公信力降低,从而带来商业信誉价值的减少、球员对俱乐部的向心力不足、成绩下滑、赞助商不愿投资、内部经营举步维艰等一系列恶性后果,甚至可能最终丧失注册资格,永久退出职业体育领域。
俱乐部欠薪的危害昭然著闻,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预防和惩戒职业体育俱乐部欠薪的规章制度,但效果似乎也并不如人意。为何现有规范仍不能有效治理职业运动员欠薪问题?
恐怕除了制度本身之外另有原因,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俱乐部收支不平衡导致的财务危机。一方面,俱乐部需要承担运动员与教练高昂的人工成本,首先是足协U23政策的实施,使得一些年轻球员身价暴增,其次便是外援球员转会费严重溢价,如中超大牌球员奥斯卡以高达6000万欧元的价格加入上海海港足球俱乐部,这无疑会给俱乐部带来巨大经济压力。另一方面,俱乐部的收入来源也十分有限,目前我国体育产业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商业化水平仍有待提高,国内职业体育俱乐部大多是靠民营企业投资来维持日常开销和收入,一旦在某个赛季出现投资链中断,俱乐部就极有可能出现财务危机、运动员工资奖金难以发放的无奈现象。
如前所述,想要有效解决我国职业体育欠薪问题,充分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首先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规制俱乐部欠薪的顶层制度设计,在加强行业监管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如何制定多元化体育纠纷化解路径,建立国家层面的专门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其次便是继续大力扶持体育产业的发展,通过资金投入、优惠政策引进、体育人才输入等方式为职业体育俱乐部提供长足发展动力,扩大俱乐部经济效益。
时值《体育仲裁规则》和《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公布的良好机遇,新《体育法》增加“第七章体育产业”也适逢其会,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包括劳动报酬权在内任何运动员的合法权益都将得以妥善安置,每一位驰骋在运动场的健儿们都能为祖国无悔拼搏。
作者简介:
朱秋瑞,(2000——),女,汉族,河南郑州人,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法学。
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体育法学网立场。
审校:董赛
编辑:董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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