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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选登|“体育”“健身”入噪声防治立法:体育融入社会治理的一次科学尝试

  • 时间:2022-12-2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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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介绍


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新实施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在第六十一条将“体育”写入法律,在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将“健身”写入法律,并在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法律责任。


表1 相关法条内容

法条名称
内容
第六十一条“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事件评论


体育与污染防治,看似无关,实际上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体育运动的发展目的不同,体育可以被划分为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非以体育运动为职业的群众,是体育运动最广泛的受众。群众体育与群众其他业余生活,通常均在非工作时间开展。城市区域根据功能的不同,城市可以被划分为居民功能区、休息功能区和就业功能区,群众体育与群众其他业余生活,在地理空间上均集中在居民和休息功能区开展。群众体育与群众其他业余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重合于同一时空,另因城市化加速导致的城市人口激增等因素叠加,群众从事体育运动的权利与群众获得休息的权利之间产生冲突,也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


新法明确“区域、时段、音量”三个要素作为体育健身噪声污染的评价标准,将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分为封闭场所和公共场所两个场域,规定了封闭体育场所经营者、公共场所管理者以及在公共场所开展健身活动的组织参与者三方主体在防治噪声污染方面守法的行为模式。具体而言,立法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有义务制定防噪标准,且赋予其采取人工或法定技术手段监督健身活动者噪声相关问题的权利。法律规定健身活动组织参与者有遵守管理者制定的防噪标准的义务,并须对防止音响器材声音过大以及防止噪声污染,履行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此外,对封闭体育场所经营者,法律也规定了其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注意义务。


从立法内容上来看,该部立法倡导各主体之间,通过制定管理公约、加强注意义务的方式强化对噪声污染的防治,而不是采取简单法定权利义务的方式进行立法,反映出“三治合一”的基层治理思维。首先,防噪标准的合理性,交由公共场所管理者根据实际进行判断,体现出自治属性;体育健身组织者参与者自觉遵守公约,更多来道德的感召以及对基层管理组织的信任,体现出德治属性;在责任章节中确认公共场所管理者所制定规则的法律效力,起到法治保障作用,体现出法治属性。采用“三治合一”的思路进行立法,考虑到街坊邻里之间熟人关系属性,与崇尚和谐的价值观念相吻合,容易被群众接受,更能达到在立法层面上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


立法的思路符合基层客观实际,具有科学性。但在实践中,这一系列法条用以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单纯通过立法在行为预防、管理、处罚等方面作出规定,却略显捉襟见肘。通过“管理+处罚”的模式进行立法威慑固然重要,但激发教育宣传以及道德权威机制的治理活力同样重要。从各大网站视频及博文内容来看,有些博主以法律压人,引起不少大爷大妈的抵触情绪和反抗行动。笔者认为,造成这些规定实效性不足的法律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缺乏相适配的宣传管理规范,在广告宣传领域对噪声源的控制仍缺乏规定。例如,在购物网站搜索“广场舞音响”,对其进行的广告宣传仍然显示为醒目的“大音量”等词汇。二是噪声污染防治教育常态化制度缺失,文化无法通过具体可见的物质载体进行传播。例如,广场舞爱好者经常访问的广场舞教学网站,尚无有关对噪声污染防治的提示。三是缺乏对公共场所管理者及基层自治组织的法律责任规定,致使熟人社会的道德制约机制无法充分发挥。基于上述三点原因,通过完善与广场舞爱好者行为相关的配套法规,加强公共场所管理者及自治组织的法律责任的途径,或许可以增强一定的法律实施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新增针对“体育”与“健身”管理规定,是解决现实问题,顺应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两个场域、三方主体、三个核心评价要素以及其“三治合一”的立法思路,彰显从现实国情出发、反映客观规律的科学立法原则。但是,面对基层治理的复杂情况,仍需在完善配套法规,加强自治组织责任上下功夫,促成群众体育与群众其他业余活动的协调,群众身体健康与噪声污染防治的协调,进而提升“体育”“健身”在基层治理中的地位与价值。


作者简介:

屈甲茂,男,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21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治文化。


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体育法学网立场。


审校:董赛

编辑:董一凡

本文为“2022体育法律事件评论征集”活动来稿,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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