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评论|中国归化运动员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兼谈“刘氏兄弟或入籍中国”
- 时间:2022-12-29 17:00
- 分享:
事件介绍
2022年11月8日,匈牙利滑冰协会文,称短道速滑名将刘少林和刘少昂兄弟正在申请变更国籍。11月10日,该协会发布通知,同意刘少林和刘少昂兄弟变更国籍,但必须向协会支付相应赔偿金,12月20日,匈牙利滑冰协会召开特别会议,正式批准刘少林、刘少昂两人的国籍变更,并放弃先前的索赔要求。后续根据刘氏兄弟母亲介绍,确认入籍中国,在未来会代表中国短道速滑队出征国际比赛。刘氏兄弟是短道速滑项目的世锦赛和奥运会冠军,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
事件分析
1.中国归化外籍运动员的法律依据
归化运动员是体育全球化的表现形式之一,从法律角度出发,归化外籍运动员是符合国际法原则的,也不违反国际体育组织的相关规则。放弃原有国籍或加入别国国籍是每个人享受的应有权利。在体育全球化的今天,运动员可以自由地选择适合自己的比赛训练环境。不过根据国际奥委会及各国际单项体育协会的规定,在使用归化运动员时也具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据《奥林匹克宪章》第41条相关规定,多国籍运动员如果要代表不同国家参加比赛,存在三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不允许参加国际比赛[1]。国际体育组织对归化运动员的限制大多是在“金元体育”方面,反对大规模招募别国优秀运动员,违背竞技比赛的公平公正。除此之外,归化运动员行为是被认可的,也符合体育全球化的发展。
归化外籍运动员也符合我国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近年来我国在引进外籍优秀运动员方面开展了不断的探索和尝试,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目的为引进高层次高水平的外籍体育人才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规定增设了“人才签证”类别,为外籍人才入境提供便利。2012年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外交部等5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符合提供便利条件的对象,相关措施以及办理流程等事宜给与了相关说明。2017年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三个部门印发了《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依法推动管理创新,完善了外籍人才签证制度,为外籍人才来华提供便利,提高国家服务水平。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中国归化外籍运动员提供了相关政策法规可行性。
刘氏兄弟作为曾经的世锦赛和奥运会冠军,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第十六条所说明的奥运会或世锦赛前八名的规定,是外国高端人才(A类人才),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务。当然刘氏兄弟也要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的相关规定,在入籍中国后的三年内不能够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比赛,但在时间线上来说,仍能够参加2026的米兰冬奥会,代表中国参赛,为中国短道速滑争光添彩。
2.中国归化外籍运动员的主要法律障碍
2.1 中国“入籍难”
在我国,外国籍运动员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效力,就必须在法律上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按照《国籍法》第七条对于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相关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加入中国国籍,除了必须遵守中国的宪法与法律,还得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经申请批准后准许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于近亲属的定义,近亲属具体是指配偶、父母和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除上述外皆不属于“近亲属”的范畴[2]。而对于在血统上无关系的外籍运动员还有一条路是选择和中国公民结婚。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仍然有较多限制,我国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单纯以归化为驱动力去“组织”婚姻明显违背该原则。此外,我国对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也是一种限制,对于外籍优秀运动员的时间成本和负担较大。因此婚姻入籍仅是说的通,行动起来存在诸多阻滞。
(2)定居在中国。关于定居在中国的实现条件则更为苛刻,在程序上外籍运动员必须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也就是所谓的的绿卡。然后才可进行“定居”的实现过程。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6条的有关规定,取得“绿卡”满足对应条件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相关数据显示,每年获得我国绿卡的人数不超过250人,被公认为世界最难获取的绿卡。
(3)有其他正当理由。关于第三点有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入籍则没有更为明确的说明,作为兜底条款,可操作性小,操作难度大。
2.2 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也就是说,如果外国运动员想要加入中国国籍,就必须放弃自己的原有国籍。这对运动员的整体发展是个非常严峻的考验,要结合生涯发展丶权益保障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综合影响,这使得很多外籍运动员望而却步。目前,有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允许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双重国籍,仅有不到30个国家和地区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3]。该条规定也使得中国归化外籍运动员的过程相比较国外更为复杂和麻烦。
刘氏兄弟的父亲是中国人,符合近亲属的相关规定和《国籍法》第七条的第一个条件。另外,想要入籍中国就必须放弃原有的匈牙利国籍。对于刘氏兄弟来说,从小就在中国的体育环境下熏陶,加之父亲常年带领兄弟俩在长春训练,对中国有着浓厚的感情。因此,刘氏兄弟的归化之路较为他人更为平坦,也更利于被国人所接受。
启示
1.归化应优先考虑华裔运动员。面对着我国“入籍难”的现状,归化外籍运动员还是应优先考虑以谷爱凌和刘氏兄弟为代表的华裔运动员,华裔运动员归化程序相对简单丶条件要求低,归化后民族荣誉感相对高,更有利于优异运动成绩的表现。
2.突围现行条例,完善《国籍法》。在维持原有《国籍法》的体系下,最大的突围点在于《国籍法》第七条第三点“有其他正当理由”上,作为兜底条款有很大的灵活性和突围空间,可将“引进优秀或急需外籍高水平体育人才”列为正当理由[4],给与归化外籍运动员更大的活动空间,提供更为精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另外,我国最初不承认双重国籍有其自身的历史原因和现实考虑,现行《国籍法》运行了40多年,其不完善也逐渐显现,2015年就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修改《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的议案。承认双重国籍对归化外籍运动员和吸引其他领域的海外优秀人才有着巨大的推动力量,是体育全球化发展的大方向,也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可行之法。
参考文献:
[1] 徐伟康,陈晨,郑芳.困境与选择:中国足球归化外籍球员的法律分析[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9,34(02):120-124.DOI:10.13297/j.cnki.issn1005-0000.2019.02.005.
[2] 黄鑫,胡锦光.论我国归化外籍运动员的法律困境及出路[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6,50(03):56-60.DOI:10.15930/j.cnki.wtxb.2016.03.009.
[3] 黄世席,李杰.职业运动员国籍转换的特点与规制——对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思考[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21,36(02):159-165.DOI:10.13297/j.cnki.issn1005-0000.2021.02.005.
[4] 刘聪,黄晖.中国归化外籍运动员的现状、障碍与制度突围[J].福建体育科技,2021,40(01):19-21.
作者简介:
任贤齐,西安体育学院研究生部在读研究生;张恩利,西安体育学院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
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体育法学网立场。
审校:董赛
编辑:董一凡
本文为“2022体育法律事件评论征集”活动来稿,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