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及解读)
- 时间:2023-04-25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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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体育行业预付式乱象屡见不鲜:
· 2021年马先生因个人搬家,想要将仅使用4个月的长期健身卡退卡,因过高的违约金与健身公司产生分歧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马先生应支付实际使用的费用,以20%的违约金,剩余费用责令健身公司予以退还。
· 2018年山东的周女士在某健身会所办理私教业务,因购课期间健身会所频繁更换其私教,使其健身目的无法实现,与健身会所沟通退卡被拒,于是将健身会所诉至法院。法院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判决解除合同,将周女士未使用的费用予以返还。
多年来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规定不明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北京市体育局从防控风险和兼顾发展角度,将相关经营者合理区分,制定了《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体产业字〔2023〕12号
各区体育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办事处办公室、燕山体育运动中心,各相关单位: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4月17日
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
(三)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质量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
(四)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
(五)风险提示;
(六)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
(七)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款的处理方式;
(八)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
(九)挂失、补办、转让方式;
(十)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
(十一)违约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载明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书面合同的,视为已经出具凭据。
鼓励签订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联合推荐的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及成人体育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应使用全国通用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无示范合同的,可参照执行。
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开具正规发票。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应就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方式、退费方式、退费流程等事项充分告知消费者。
第五条 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预收金额较大等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向消费者作出风险提示,并保障消费者能够完整、充分地阅览。
第二章 备案
第八条 消费者可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查询已备案经营者的相关备案信息。
第三章 预收资金监管
经营者发售的预付卡期限为3个月及以内的,应将预收资金的40%作为存管资金。
经营者发售的预付卡期限为3个月至1年的(包括1年),应将预收资金的80%作为存管资金。
(一)经营者上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提高10%的预收资金存管比例(最高可达100%);
(二)年度预付消费投诉12次及以上且未有效解决,提高10%的预收资金存管比例(最高可达100%);如该年度内无预付消费投诉,降低15%的预收资金存管比例(最低为10%);
(三)年度预付费纠纷解决率低于80%的经营者,提高10%的预收资金存管比例(最高可达100%);预付费纠纷解决率高于80%的经营者,降低10%的预收资金存管比例(最低为1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一)进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经营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政 策 问 答
一、细则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二、细则的制定依据和目标是什么?
三、细则的创新特点是什么?
四、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确定体育行业经营者备案要求。二是对不同类型的经营者确定了不同的预收资金存管比例。三是引导体育行业的诚信经营、良性发展,建立预收资金存管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四是明确了存管模式、拨付规则、工作时限以及各方责任等。
五、文件的关键词是什么?
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备案、资金存管
六、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体育健身、体育培训、体育场馆服务等体育服务业务,在运营过程中采取先交费、后服务的预付费经营模式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细则明确了预付式消费交易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
(三)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质量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
(四)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
(五)风险提示;
(六)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
(七)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款的处理方式;
(八)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
(九)挂失、补办、转让方式;
(十)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
(十一)违约责任;
鼓励签订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联合推荐的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及成人体育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应使用全国通用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http://www.moe.gov.cn/srcsite/A29/202110/t20211013_571999.html)。
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载明上述内容的书面合同的,视为已经出具凭据。
八、备案及资金存管的流程是什么?
备案:
经营者应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的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备案(http://scjgj.beijing.gov.cn/)。
资金存管:
2.在区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与存管银行签署预收资金存管服务协议。
九、体育行业的经营者满足什么样的条件需进行备案?
本市所有发售预付卡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均应按照要求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备案,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十、备案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1.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活动场地地址,活动场地自有或者租赁、租期,联系人,联系方式;
2.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3.预收资金需进行存管的经营者应提交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信息;
4.预付式消费交易合同文本;
5.会员(学员)数量总数(每季度更新一次)。
十一、消费者可通过服务系统查询什么信息?
消费者可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查询已备案经营者的相关备案信息。
十二、经营者需公示哪些信息?
经营者应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计价方法)、退费办法、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在经营服务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预付交易前向消费者明示。
十三、对经营者发售预付卡的期限有什么要求?
经营者发售的预付卡期限不得长于场地租赁期限,且不得早于预付卡服务期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十四、体育行业预收资金进行存管的要求及存管比例是什么?
1.经营者发售的预付卡期限为3个月及以内的,应将预收资金的40%作为存管资金。
2.经营者发售的预付卡期限为3个月至一年的(包括一年),应将预收资金的80%作为存管资金。
3.经营者发售的预付卡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将预收资金的100%作为存管资金。
4.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机构预收资金应100%纳入监管。
十五、预收资金存管比例如何调整?
(一)若自申请设立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前一年内无行政处罚、未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等,在原基础上可降低10%的预收资金存管比例。
(二)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每年6月份根据下列情况动态调整经营者预收资金存管比例:
1.经营者上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提高10%的预收资金存管比例(最高可达100%);
2.年度预付消费投诉12次及以上且未有效解决,提高10%的预收资金存管比例(最高可达100%);如该年度内无预付消费投诉,降低15%的预收资金存管比例(最低为10%);
3.年度预付费纠纷解决率低于80%的经营者,提高10%的预收资金存管比例(最高可达100%);预付费纠纷解决率高于80%的经营者,降低10%的预收资金存管比例(最低为10%);
4.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调整预收资金存管比例。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市场主体,减少10%的资金存管比例(最低为10%);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市场主体,提高10%的存管比例(最高可达100%);如无体育行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提高20%的存管比例(最高可达100%)。
其中预付消费投诉有效解决是指交易纠纷处理方式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可接受的方式。
预付费纠纷解决率是指预付消费纠纷投诉有效解决的数量占总投诉数量的百分比。
十六、存管资金如何拨付?
存管资金拨付应与服务进度同步(体育培训按课时拨付一课一消)、同比例(体育健身等按时间跨度按月拨付)。经营者服务完成并经消费者确认同意,存管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经营者服务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消费者超过5个工作日内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双方存在争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争议问题,存管银行按照争议处理结果拨付资金。
十七、相关部门在预收费管理中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体育行政部门: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体育市场实际制定行业预付式消费监管政策,并指导区级体育部门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体育行业的预付式消费监管工作。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动态调整经营者资金存管比例,督导各经营者按照要求纳入资金监管,指导经营者与存管银行签署预收资金存管服务协议;加强对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的监督检查,建立经营者预付式消费监管工作台账等。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定期将预收资金存管信息和风险情况与体育行政部门共享。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办理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负责指导存管银行做好预收资金存管工作。
十八、细则从什么时候开始正式实施?
审校:董赛
编辑:董一凡、李京蕊
原文来自北京市体育局官网
http://tyj.beijing.gov.cn/bjsports/zcfg15/zcjd/326089421/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