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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体育法实务沙龙成功举办

  • 时间:2024-11-28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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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5日下午,“中葡体育法实务沙龙:迪亚拉案对国际足联转会机制的影响”在北京成功举办。本次沙龙由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主办。

本次活动由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简称“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双全主持,并受研究会会长田思源先生委托向与会嘉宾表达欢迎与谢意。董律师指出,体育法更多的是体育组织的规则,关系到运动员、教练员、经纪人、俱乐部和体育管理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目前体育规则和各国法律的兼容性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近年来,欧洲法院对“体育特殊性”的解释更加严格,本次沙龙讨论的迪亚拉案作为当前国际体育法学界热议的话题,对中国法院就“足协仲裁和体育仲裁”持何种态度具有借鉴意义,这同时给国内体育组织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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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14 Sports Law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国际体育法领域专家Luís Cassino Neves先生,围绕如何成为体育法律师、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及国际足联(FIFA)案例及迪亚拉案对国际足联转会机制的深远影响等话题做了精彩发言。Luís指出迪亚拉案的核心实际为球员违约赔偿的问题,他援引韦伯斯特案(CAS 2007/A/1298, 1299, 1300)及马图扎伦案(CAS 2008/A/1519, 1520),阐述了CAS和FIFA及对球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赔偿适用的演变过程。对于韦伯斯特案,CAS确定赔偿金额时采取了有利于球员的立场,对《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FIFA RSTP)第17条进行了限缩解释,赔偿范围仅限于剩余合同工资。而对于马图扎伦案,CAS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采取了有利于俱乐部的立场,对FIFA RSTP第17条进行了扩张解释,即赔偿应考虑球员的市场价值及商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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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迪亚拉案,Luís进一步指出,欧洲法院(CJEU)实际上深入探讨的关键问题是,国际足联关于球员转会体系核心内容的条款,是否违反了《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45条(工人自由流动)和第101条(限制竞争)。在本案中,欧洲法院确认FIFA RSTP属于《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45条和第101条规制的范围,因为它们直接影响到足球运动员和俱乐部的经济活动。欧洲法院发现某些国际足联的转会规则,特别是关于赔偿和体育处罚的条款,与《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45条中体现的自由流动保障不相容。另欧洲法院还裁定,FIFA RSTP 关于赔偿的连带责任和自动体育处罚的规定,构成《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101条所规定的竞争限制。从本质上讲,欧洲法院承认,维护俱乐部足球的竞争诚信和确保一定程度的球队稳定性等目标是合理的。然而欧洲法院发现,现行规则过度限制了球员的自由流动和俱乐部在欧盟内竞争人才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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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活动吸引国内外近30位嘉宾参与报名,研究会荣誉会长刘岩先生、中国足协争议解决委员会副主任刘万勇先生特邀出席,与会嘉宾包括国际体育仲裁院、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中体产业集团、北京市青少年体育联合会、懂球帝等的体育行业人士,北京市内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自福建、四川和辽宁等地的律师,以及伦敦大学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体育大学等高校的学生。会上嘉宾积极交流,热烈讨论,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芙玲律师就球员标准工作合同、过桥转会等相关问题在讨论环节与主讲嘉宾进行了互动。

本次沙龙由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体育与法律研究中心承办,中国体育法学网 、“体育与法”公众号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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