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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争端:里程碑案例——穆图与切尔西俱乐部系列案

  • 时间:2022-01-06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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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看球时间较长一点的球迷一定知道罗马尼亚球星阿德里安·穆图(Adrian Mutu),他是继哈吉(Gheorghe Hagi)之后罗马尼亚的一名旗帜型的足球运动员,绰号“毒蛇”,因为他总是能够在关键的位置给对手致命一击,让对手防守球员头疼不已,穆图职业生涯曾效力于国际米兰俱乐部、帕尔马足球俱乐部、切尔西足球俱乐部、尤文图斯足球俱乐部、佛罗伦萨足球俱乐部等,他的脚法细腻,阅读球赛能力和速度兼备,是一名优秀的前锋,2016年5月21日,阿德里安·穆图正式宣布退役。

关于他和切尔西的纠纷我们得追溯到他刚加盟蓝军的时候,根据首都体育学院肖江涛博士的梳理,这个系列案的大致基本情况脉络如下:

(1) 2003年8月,切尔西从意甲联赛帕尔马俱乐部签入穆图,转会费共计2250万欧元,双方签署为期5年合同,合同至2008年6月30日。20150201131746_xLty2.jpg

(2) 2004年10月1日,英格兰足球协会(English Football Association Limited,FA,以下简称“英足总”)在对穆图的禁药检测显示穆图服用违禁物质可卡因,切尔西遂于10月28日宣布与穆图解约,同年11月4日,英足总纪律委员会给予穆图禁赛7个月并罚款2万英镑的处罚。

(3) 2004年11月10日,穆图对于俱乐部终止球员合同的决定不满,决定上诉至英超联盟(Football Association Premier League Limited)理事会,2005年1月26日,穆图与切尔西俱乐部达成协议,将球员是否违反雇用合同及俱乐部终止合同是否基于正当理由等问题,提交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FAPL’s Appeals Committee,以下简称FAPLAC)解决。

(4) 2005年4月20日,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裁定,穆图在合同保护期内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义务,切尔西解约合法,穆图不服裁决,以切尔西俱乐部为被申请人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以下简称CAS),2006年12月15日,CAS裁决驳回了穆图的上诉。

(5) 2006 年5 月11日,切尔西俱乐部根据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4月20日的决议向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FIFA Dispute Resolution Chamber,以下简称“DRC”)申请穆图赔偿。10月26日,DRC以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拒绝了切尔西俱乐部的申请。11月22日切尔西上诉至CAS 要求撤销DRC的决议,CAS审理后裁决将该争议发回国际足联重审。

(6) 2008年5 月7日,国际足联裁决穆图在30天内赔偿切尔西约合1700万欧元外加5% 的利息,包括未偿还的转会费、签字费及经纪费。2008年9月2日,穆图上诉至CAS 要求撤销国际足联裁决。CAS经过审理,于2009年7月31日裁决驳回了穆图的上诉请求。

(7) 2009年9月14日穆图上诉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Swiss Federal Tribunal)要求撤销CAS 裁决,被法院裁定拒绝,但允许推迟执行仲裁裁决。

(8) 2010年7月13日,穆图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和CAS为被申请人向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以下简称ECHR)提出上诉,主张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和CAS的裁决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

(9)2018年10月2日,欧洲人权法院(ECHR)最终驳回穆图的上诉,承认了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裁决效力。

从2004年11月到2018年10月,穆图系列案件经历了一个完整的国际体育纠纷解决全过程,从国家体育协会到国际单项联合会,再到CAS,再上诉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其他国家法院及欧洲人权法院,因此该案值得细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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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案件涉及的各争议解决机构简介及作出的裁决简介

体育纠纷常见的解决机制一般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是向体育联合会所属的国内或者国际纠纷解决机构寻求帮助,在本案中就是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以及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

第二是适用体育仲裁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目前来说一般指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第三是向有管辖权的国内或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足球领域的争议解决途径,除了各国足球协会内部的争议解决机制之外,国际足联通过长期的实践逐渐形成了独有的内外部相结合的争议纠纷解决体系,内部主要由两个机构组成,球员身份委员会(PSC)和争议解决委员会(DRC),外部则是指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外部救济制度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解决涉及到了前文提到的全部三种方式,结合穆图案,对下列争议解决机构及其作出的裁决大致分析如下:

1. 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

英格兰足球协会内部下设了三个争议解决机构,分别是1)处罚与注册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球员转会注册相关纠纷,2)青少年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青训纠纷,以及本案涉及的3)上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对英超联盟处罚不服的一些争议。

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主要对如下纠纷行使管辖权:

(1)对联赛委员会作出决定不服,提起的上诉;

(2)对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提起的上诉;

(3)对涉及兴奋剂纠纷作出的决定不服,提起的上诉;

(4)对球员和俱乐部之间因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具有管辖权。

就本案来说,上诉委员会的管辖依据主要是依据《英足总反兴奋剂规定》( the Football association anti- Doping regulations 第83条的规定,即“对下列决定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1)确定行为是否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则的决定,

(2)针对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

(3)基于不利的分析结果或者其他证据不应对球员进行指控的决定

(4)足总或管理委员会缺乏管辖权作出的决定、延迟停赛的决定、恢复停赛的决定、运动员临时停赛( Provisional suspension) 的决定。”

根据Arbitration CAS 2005/A/876 M. v. Chelsea Football Club, award of 15 December 2005裁决的内容,切尔西和穆图共同决定将球员是否违反雇用合同及俱乐部终止合同是否基于正当理由等问题,提交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解决,切尔西方面提出:

(1)穆图的行为构成了球员合同中的不当行为 ( Player’s actions constituted gross misconduct under the Player Contract);

(2)依据《FIFA Regulations for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以下简称“《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有关规定,穆图的这种严重不当行为应被视为“无正当理由或有正当理由的单方面违反行为”(such gross misconduct was to be deemed a “unilateral breach without just cause or sporting just cause” within the meaning of Article 21(a), of the FIFA Regulations;)

(3)因为球员的该种不当行为,俱乐部有权解除球员的合同;(as a consequence of the Player’s conduct the Club was entitled to treat the Player Contract as at an end;)

穆图方面则认为,国际足联的规定只适用于球员单方面“终止”或“放弃”他的合同的情形,即他为了转会其他俱乐部效力而非法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他认为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没有权力支持俱乐部的解约决定,同时,穆图认为他没有严重的不当行为,并不至于达到俱乐部可以有权终止他的球员合同的程度(As a consequence, according to the Player the FAPLAC and/or the DRC were not competent to make the determinations requested by the Club.)

但是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最终没有支持穆图的抗辩论点,接受了切尔西方面的意见。他们认为《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关于解约终止合同的有关条款的适用不限于在球员非法离开俱乐部去另一俱乐部的情况下,也不局限于球员违反合同的情况,如果球员严重违反合同,俱乐部可以选择与球员解约,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切尔西认为穆图严重违约,终止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当,俱乐部有权要求球员赔偿。

2.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

2006 年5 月11日,切尔西俱乐部根据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4月20日的决议向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DRC申请要求穆图赔偿切尔西俱乐部的经济损失,这里提到了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

为了保证足球运动发展的公平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国际足联首先设立了球员身份委员会( Player’s Status committee以下简称PSC),用以解决一些职业足球领域内国际性的争议纠纷。

博斯曼案后,随着欧洲足坛职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职业球员的流动更为频繁,而这些球员在流动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探讨并合理的解决这些纠纷是推动欧洲职业足球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1994年国际足联颁布了《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之后的几年,国际足联与欧洲委员会不断协商修改完善,2001年《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最终确立,《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确认颁布后,国际足联成立了争议解决委员会( Dispute Resolution Chamber,以下简称DRC),用以解决具有国际性质的俱乐部和球员间的争议。DRC对于国际足联推进足球运动更好地发展、增大国际足联在世界足坛影响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DRC的建立不仅为国际足坛解决各类纠纷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平台。

同时,为了进一步完善争议纠纷解决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另外一条救济途径,2003 年,国际足联在其最新修改的《国际足联章程中》,正式确认了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以下简称CAS)对于PSC和DRC所处理的争议的管辖权,也即当事人不满PSC和DRC的裁决,可将案件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本案中,切尔西俱乐部向 DRC申请要求裁定穆图无正当理由违约而支付赔偿,DRC 裁定对此争议没有管辖权,随后,切尔西俱乐部将 DRC 裁决上诉至 CAS,根据2001年的《球员身份和转会条例》第 42条规定,争议的“触发因素”,违约是否基于正当理由,可以由 DRC 或者国家足球裁决机构确定,若确定触发因素并判定被申请人单方面无正当理由违约,则根据第42条规定由 DRC 专属管辖。

2008年5 月7日,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裁决穆图在30天内赔偿切尔西约合1700万欧元外加5% 的利息,包括未偿还的转会费、签字费及经纪费。20150201131746_xLty2.jpg

3.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该系列案件,穆图曾两次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而切尔西俱乐部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一次。

(1)2005年4月20日,FAPLAC裁定,穆图在合同保护期内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义务,切尔西解约合法,穆图不服裁决,以切尔西俱乐部为被申请人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2)2006 年5 月11日,切尔西俱乐部根据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4月20日的决议向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申请穆图赔偿俱乐部经济损失,10月26日,DRC以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拒绝了切尔西俱乐部的申请。11月22日切尔西上诉至CAS 要求撤销DRC的决议,CAS审理后裁决将该争议发回国际足联重审。

(3)2008年5 月7日,国际足联裁决穆图在30天内赔偿切尔西约合1700万欧元外加5% 的利息,包括未偿还的转会费、签字费及经纪费,穆图不服此前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作出的裁决,2008年9月2日,穆图以不合理地适用了英国法导致准据法选择存在程序瑕疵为由上诉至CAS 要求撤销国际足联裁决。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缩写为CAS,法语缩写为TAS)是为解决涉及体育项目争议的一个国际仲裁机构,CAS的基本运作遵循《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仲裁章程与规则》,审理案件适用的准据法是《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

CAS仲裁庭处理的案件主要有四类:普通体育案件、根据体育组织章程上诉的案件、调解社会体育团体之间的纠纷和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CAS设立有三个机构,普通仲裁院、上诉仲裁院和反兴奋剂仲裁院。普通仲裁院负责仲裁通过普通程序向CAS提起与体育相关的商业性纠纷,仲裁庭通过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产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这主要包括体育赞助合同纠纷,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电视台体育转播权纠纷等等。

上诉仲裁院负责受理有关不服某体育联合会或协会针对特定事项的决定而提起的上诉,一般都是具有惩戒(disciplinary)性质的决定,当然需要该体育组织章程有相关授权为前提。每一仲裁院均设有一个主席。主席的职责主要是在仲裁程序开始后,仲裁庭尚未组成之前负责仲裁程序的正常运转,包括应当事人一方请求采取一些临时或保全措施。在仲裁员被选定之后,则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直接负责仲裁进程。

和其他仲裁一样,CAS的裁决同样具有终局性,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向瑞士联邦法院申请上诉,但是仅限于法律事由,例如缺乏管辖权、违背基本的程序规则、违反当事人应有的公正合理陈述主张的权利或者违背公共政策。

关于穆图与切尔西的纠纷,CAS经过审理,总共做出过三次裁决,最后一份裁决是2009年7月31日作出,最终裁决驳回了穆图的全部上诉请求,三份CAS裁决书的分析小结如下:

(1)Arbitration CAS 2005/A/876 M. v. Chelsea Football Club, award of 15 December 2005

在该份裁决中,主要涉及两方面:

第一是CAS认为穆图服用可卡因的事实属于无正当理由单方违约。因为球员服用违禁药品导致其无法代表俱乐部出场,俱乐部利益受损,球员的行为与俱乐部受损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为俱乐部出场比赛是俱乐部与球员签署合同缔约的真实合同目的和意图,因严重违规行为导致无法出场,足以导致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可以认定球员服用可卡因的行为构成违约,俱乐部因此作出解约的决定并无不当。

第二是CAS对于《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关于无正当理由解约的情况进行了阐释说明,解约终止合同的有关条款的适用不限于在球员非法离开俱乐部去另一俱乐部的情况下,也不局限于球员违反合同的情况,如果球员严重违反合同,俱乐部可以选择与球员解约,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2)Arbitration CAS 2006/A/1192 Chelsea Football Club Ltd. v. M., award of 21 May 2007

该份裁决主要明确了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对穆图和切尔西的争议具有管辖权,由此要求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重审穆图与切尔西的纠纷,CAS认为:

1)根据《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规定,每个球员必须与雇用他的俱乐部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受国际足联规则的约束,该规则适用于一方违反该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该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缔结的,因此俱乐部有权向球员提出诉讼请求赔偿,要求他接受国际足联对处罚和赔偿,因此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对于该案有管辖权。

2)国际足联中关于《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明确区分的各类争议以及争议的触发要素可由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或国家内部的争议解决委员会裁定,国家内部的争议解决委员会解决争议的条件是:(a) 国家内部的争议解决委员会必须是球员和俱乐部以同等人数选出的法官以及一名独立主席组成;(b) 争端双方同意由国家内部的争议解决委员会确定触发要素。只有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才有资格决定应该实施何种体育制裁和给予何种经济赔偿。

(3)Arbitration CAS 2008/A/1644 M. v. Chelsea Football Club Ltd., award of 31 July 2009

该份裁决的内容主要集中于管辖法律的确定以及违约赔偿金额的计算问题:

第一,该份裁决确认了双方选择的准据法,适用英格兰法律作为准据法并不存在选择程序瑕疵,根据穆图与切尔西俱乐部的约定,该案适用英格兰法律,同时需要结合国际足联的若干规则。

第二,由于已经裁决球员违约的事实成立,因此案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球员需要向俱乐部的赔偿数额问题,CAS认为,基于损害补偿原则,违约金数额需要依据球员获得的分成费用确定,赔偿依据分成费用的标准与英格兰法律的规定也一致,即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所获得的赔偿可以根据另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的合同损失计算。在本案中,切尔西俱乐部寻求的赔偿是因为球员违反雇佣合同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包括俱乐部向前俱乐部支付的转会费以及为获得球员而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如果雇佣合同继续履行到结束,俱乐部就会享有球员所提供的服务,并且有可能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分摊此类费用,抑或可以将该球员有偿转会,以冲抵未能摊销的部分费用,而现在由于穆图的单方违约,切尔西与穆图的一切雇佣合同的目的都已落空,本案有关裁决包括未偿还的转会费、签字费和经纪费金额损失与穆图因服药而违约是存在直接关联的,CAS 把仲裁裁决与实际损失合理地联系在一起,指出切尔西俱乐部为确保获得穆图已经向转出穆图的前俱乐部帕尔马队支付了巨额的费用,如果该球员单方面违约俱乐部将遭受巨额损失。关于费用具体计算标准论述相对比较复杂,在此不再赘述,最终CAS裁定穆图向切尔西俱乐部支付17, 173, 990欧元,及5%的年利息。

4.瑞士联邦最高法院

理论上来说,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裁决具有终局效力,但是也不是彻底堵死了救济途径,依据瑞士国内的法律,由于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位于瑞士洛桑,因此理论上,CAS的裁决同样受瑞士国内法律管辖,那么CAS的裁决是可以依据瑞士国内法相应规则而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Swiss Federal Tribunal)申请撤销而被推翻的,但是和各国的民法规则类似,瑞士也不例外,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都仅仅涉及程序性事项,不牵涉实体问题,依据瑞士的Federal Act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第190条:

 

(感谢公众号陆六六有话说提供瑞士Federal Act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全文)

根据瑞士《国际私法联邦法律》(Federal Act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第190条的规定:

1. 仲裁裁决自发布交由争议各方之日起成为终局裁决。

2. 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仅能基于下述原因:

a) 一人仲裁庭指派不适当或仲裁庭组成不适当;

b) 仲裁庭错误接受或拒绝了管辖权;

c) 仲裁庭对提交争议解决的案件超过管辖权进行裁决,或没有能够全部解决提交的争议请求。

d) 违反平等对待争议双方的原则或未能保护双方进行对质的权利。

e) 该裁决与公共秩序不符。

3. (有关管辖权)的初步裁决仅能基于第2 a)-b)的理由提请撤销,申请撤销的时限自裁决公布之日起算。

显而易见,与我国仲裁法规定的撤裁事由背后的法理类似,这些都是基本的程序上的理由,可以说,CAS的此份裁决如果想被推翻几乎不可能,而且之前也有统计显示,CAS在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中仅有约7%的比例被撤裁成功。

2009年9月14日穆图上诉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要求撤销CAS 裁决,穆图认为:

(1)仲裁员的委派存在程序瑕疵,首席仲裁员并不公正独立,因为该仲裁员所在的律所代理过切尔西的老板阿布拉莫维奇的案子,双方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2)穆图认为 CAS 的裁决违背了《欧洲人权公约》第4条第12款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规定,第6条保障个人公平接受审判的规定、第8条尊重家庭和私人生活的规定。

(3)CAS 在《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则》的适用上也不恰当。

然而这次对CAS的挑战并没有得到瑞士最高法院的支持,瑞士法院仅认为对于CAS的审查仅仅考察 CAS 的裁决是否构成了公共政策的违反以及是否真正构成程序瑕疵,并不考虑对瑞士和欧盟实体法律以及各类行业规则的适用,因此,穆图的上诉被驳回。

5.欧洲人权法院

2010年7月13日,穆图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和CAS为被申请人向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以下简称ECHR)提出上诉,主张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和CAS的裁决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理由和之前穆图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的理由大同小异,但是在欧洲人权法院,穆图主张自己被诉到CAS并不是基于一个双方自由合意的仲裁条款,而是因为格式合同被迫签署了该仲裁条款。

欧洲人权法院是根据1950年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于1959年成立,旨在维护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中提及的部分权利,欧洲人权法院是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9条设立的常设机构。

欧洲人权法院审理范围是指自然人或组织遭受了违反人权的行为且发生在《欧洲人权公约》成员国管辖内,原告必须是违反人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不能对某项法律进行一般性的挑战(这一点和我国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有点类似),欧洲人权法院的被告为国家,因为其法理认为国家具有保障公民人权的义务,国家也要为其国内的组织(甚至是其境内的国际组织)发生的违反人权行为负责。

在欧洲人权法院,穆图主张自己被诉到CAS并不是基于一个双方自由合意的仲裁条款,而是因为格式合同被迫签署该仲裁条款,而且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不会审查CAS裁决的实体问题,导致CAS权力边界无法约束,严重侵害运动员利益,属于侵权人权的行为,然而这一点欧洲人权法院并不认可,人权法院认为仲裁条款并不是被迫签订的,而是属于国际足联认可的一整套规则体系范围,所有职业足球运动员都必须遵守接受的。

同时,针对穆图提出的CAS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问题,欧洲人权法院(ECHR)认为,允许职业体育纠纷尤其是国际层面的职业体育纠纷,提交给一个能够对此类案件进行低成本快速审理的专门机构管辖,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促进程序的统一并加强法律的确定性,当这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上诉到该国的最高法院,比如说做出最终判决的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可以更加体现体育领域内争议解决的公平公正,最终,欧洲人权法院经过长达八年的审理,于2018年10月2日最终驳回穆图的上诉。

三、本案CAS裁决的执行问题——《纽约公约》中公共政策抗辩

在判决层面目前已经大致介绍完毕,但是本案由于涉及到了巨额经济利益,而且穆图很显然很难承担得起高昂的赔偿费用,切尔西俱乐部也对穆图的经济状况知悉,于是在最后一份CAS裁决生效后,切尔西俱乐部根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即《纽约公约》)规定,向美国佛罗里达南区法院申请承认执行CAS的裁决,执行穆图在该地的不动产。穆图辩称该裁决有违美国的公共政策,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最终判定CAS裁决并不违反公共政策。

根据CAS裁决涉及到的争议焦点来看,CAS裁决可分为商事性CAS裁决和非商事性CAS裁决,商事性CAS裁决由CAS普通仲裁程序产生,其仲裁基础乃是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裁决一般涉及运动员转会合同等具有商事性质的争议,此类CAS裁决与普通商事仲裁裁决在性质上并无差异,只不过前者涉及的是体育领域的商事问题而已,尽管切尔西与穆图的案件不是单纯的商事类的CAS裁决,属于上诉类的裁决,但是由于牵涉到经济利益的给付问题,因此一样牵涉到执行层面。

就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而言,涉及经济利益给付层面的CAS裁决与普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本质上并无差别,关于其的承认与执行亦适用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是1958 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该公约处理的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中国政府1987年1月22日递交加入书,该公约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 CAS裁决是一项源自瑞士的仲裁裁决,由于瑞士是《纽约公约》成员国,只要瑞士联邦法院未撤销某项CAS裁决,该项CAS裁决便可以在瑞士以外的其他《纽约公约》成员国申请承认与执行。

切尔西也正是基于上述规则向美国佛罗里达南区法院申请承认执行CAS的裁决,执行穆图在该地的不动产。

穆图方面则试图援引根据 《纽约公约》第 5 (2) (b) 条规定,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般情况下,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理由既可以由当事人向申请承认与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出,也可由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自行认定。前者大都属于违反程序性的争议问题,由当事人自己提出; 后者则多认为属于实体事项,由有关法院自己认定。当事人也可以把两者规定的根据都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具体来说当事人根据 《纽约公约》提出拒绝承认与执行CAS裁决的抗辩理由主要如下:

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明时,中国法院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请求,在下列情况下拒绝承认和执行该项外国仲裁裁决:

(a)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存在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或者仲裁协议依所选定的准据法应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虽未选定准据法,但仲裁协议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应被认定为无效的。

(b)被执行人未接到关于指派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它原因未能对案件进行申辩的。

(c)仲裁裁决所处理的争议非为交付仲裁标的或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或者仲裁裁决载有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如关于交付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事项的决定划分时,关于交付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予以承认和执行)。

(d)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不符;或者当事人未协议约定,但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地所在国的法律不符的。

(e)仲裁裁决对当事人还未产生拘束力,或者仲裁裁决已经由裁决作出地国家或裁决所依据法律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的。

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倘若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

(a)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

(b)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

在本案中,穆图方的抗辩理由就是根据 《纽约公约》第 5 (2) (b) 条规定,执行该仲裁裁决将有违美国的公共政策,穆图认为,赔偿金数额的计算必须与因为违约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有合理的联系; 否则该条款就是违约的惩罚性条款,是违反公共政策的,但是美国法院不认可穆图的答辩,同时认为穆图提出的证据不足,地区法院判决 CAS裁决在计算实际赔偿时把实际的花费计算在内并不有违公共政策,因为即使仲裁员的计算结果可能有误,也有可能依据没有支持的根据,然而,这不是美国法院所能干涉以及需要审查的问题,同时根据向帕尔马支付的转会费以及向 穆图支付的奖金或工资数额为依据来确定实际的损失体现的并不是惩罚性的问题,并不有违公共政策。

四、该系列案的里程碑意义

穆图与切尔西的系列案是国际体育争端中值得研究的一个经典案例,该案无论从足球行业对于球员行为的规制,契约精神的维护以及推动国际体育争端规则的进步完善方面都具有很大进步意义,通过穆图与切尔西的系列案表明:

1. 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均有义务维系合同正常履约,杜绝可能影响履约的行为发生,球员对于俱乐部需要尽到忠诚义务,服用禁药属于严重影响履约的事项,理所当然属于违约,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虽然经历了长达14年的诉讼,但是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是从整个欧洲的层面再次确认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仲裁机构,而这样的体育司法管辖权对体育的一致性是有必要的,也算一个里程碑案例。

同时对于国际体育争端解决,该案也算是理清了一个边界,综合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和其他各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出于对体育特殊性和体育自治的尊重,法院对 CAS 的司法审查应当有明确的标准:

(1)首要标准是仲裁裁决的做出是否符合《瑞士国际私法》第190条第2 款所述的5 类情形,如果有违程度正当,则可以对CAS 裁决进行撤销;

(2)根据《纽约公约》第 5 ( 2) ( b )条确立的违反公共秩序审查标准,如果仲裁裁决没有明显构成对公共秩序的违反,则不能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3)出于对体育特殊性的尊重,各国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对实体法律的适用一般不宜进行过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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