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文选登|浅谈体育法视角下的少数民族体育保护与发展
- 时间:2022-12-2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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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体育法中对少数民族体育做出了新的表述和修改,凸显了新时代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体育的法治导向。体育法为少数民族体育发展点明了方向和方式,同时也要关注到体育法视野下少数民族体育保护与发展的法律问题,在日后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法制体系,促进少数民族体育的现代化发展。
关键词:体育法;少数民族体育;立法
一、新旧体育法中关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表述变化
在1995年版的体育法中,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出现在总则第六条以及第二章社会体育第十五条当中。而在2022年新版体育法中,在总则第八条做了总体性的概述。新版体育法适应了体育发展的新变化和体育事业的新形势,新增了许多切实的内容,其中在新增的第七章体育产业中,第七十三条就提到了发展具有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
从表述上看,新版体育法的第八条是对近四十多年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所取得的成绩的肯定,同时,也对新时期少数民族体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民俗体育项目得到重视,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不仅强调发掘和整理,原先的“提高”被替换为“保护”、“推广”和“创新”,“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作为重要的发展举措也首次列入体育法。新版体育法关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描述相比旧版虽字数有所减少,但内容更加精简凝练,直指发展的根本环节,着力解决少数民族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推进,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众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资源被发掘、整理,新版体育法的修订,重点突出了对这类体育资源的保护、推广和创新。这一阐述,不是对传统的复归,而是对其在新时代发展的路径强调。
新版体育法中,首次指出了体育产业在保护与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中的作用,第七十三条中提到的“国家支持地方发挥资源优势,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视为一种文化资源,从开发利用的角度,阐明了体育产业助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保护和发展的有效路径。
综上,不难看出新旧体育法中关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表述变化重点所在,强调创新发展成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新体育法所作的修订,以强烈的实践导向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注入新的动力。
二、新时代少数民族体育保护与发展所涉及的体育法问题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作为一种特色的体育形态和文化形态,蕴含着丰富的资源。对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资源的保护和发展也应走上法治的轨道。目前,我国现有三部法律涉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和发展,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都从内容和制度上规定了各少数民族地区保护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责任和义务,方法和形式。这些内容从宏观层面来看基本涵盖了少数民族体育,特别是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体保护发展规划,为其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法律。新修订的体育法,更是完善了新时期少数民族体育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总体而言,少数民族体育在整个体育事业中的地位进一步被肯定,对于少数民族体育的重视程度也在逐年提升。但值得注意的是,少数民族体育保护和发展,不仅仅需要法律的“承认”和“规划”,更需要“细化”和“实化”的制度保障,这就牵扯到更为细致的少数民族体育保护与发展所涉及的体育法律问题。
一是少数民族地方立法的自由程度问题。由于少数民族体育多为传统体育,且主要聚集于少数民族地区,地方性的立法就成为保护发展的核心。一些少数民族体育内容和形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发展模式不能完全沿用现代体育项目的模式。这就首先需要地方重视到少数民族体育保护发展的重要性和其发展过程的差异性与特殊性,掌握好地方立法的自由程度,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制定有关保护法律和保护条例。
由第一点自然引出,第二点就是关于新体育法中提出的体育产业在保护与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中的作用问题。在少数民族体育得到保护之后,自然而然就需要对这种体育资源、文化资源进行开发以谋得发展,同样地,由于少数民族体育样态的特殊性以及所处的较为不充分、不平衡的发展阶段,体育产业与少数民族体育融合发展成为必然趋势,但在体育产业介入少数民族体育的过程中,必须有成体系的法律规章制度。哪些项目能市场化,项目里面的哪些内容能市场化,项目发展的哪些环节能市场化,传承人继承培养的哪个过程需要市场化。等等这些,不仅仅涉及少数民族体育的知识产权问题,还触及少数民族体育的根本。法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发挥重要且不可替代的兜底作用。这就需要从不体主体(如传承人、社会、企业、政府)、主体之间进行制度构建和保障,最大限度利用市场和资本,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和效力,拓宽保护的视野。与此同时,尽力排除资本弊端对少数民族保护事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消极影响,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形成体育产业与少数民族体育发展的良性互动。
最后一点,是关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知识产权保护。刘云飞指出:“相当一部分体育文化遗产具有知识产权客体的法律属性,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的灵活运用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权利保护。”[1] 少数民族体育作为一种独特的体育文化资源,更需要在知识产权方面做好保护,合理做好少数民族体育文化资源商业性的开发、利用和传播。
三、结语
新体育法适应了新时代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体育的变化和需求,同时,在体育法视角下的少数民族体育发展,仍需要各地切实落实新体育法。正如成锦环所说:“应该发挥地方立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搜集整理各地区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将其融入到全民健身运动中, 并以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定。”[2] 而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识别已基本完成,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综合发展更需要依靠全民健身这一基本策略,在实践中坚持法治导向,依法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体育,主动发现问题,不断完善立法,促进少数民族体育的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云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框架下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与发展,《贵州民族研究》,2011年第六期
[2]成锦环:对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立法模式的思考,《延边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作者简介:
朱家豪,北京体育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20级本科生。
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体育法学网立场。
审校:董赛
编辑:董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