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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选登|治理“运动噪音”要依法而行、多措并举

  • 时间:2022-12-2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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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介绍


噪声污染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精神状态以及生活安宁,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199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须修改完善。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于2022年6月5日起正式施行。新《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64条、82条首次对“体育”“健身”噪音进行了规定,新法将“体育”“健身”噪音纳入生活噪音范围,扩大了防治对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设置了教育、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明确了法律责任。


事件评论


近年来,随着健康中国发展战略的实施,全民运动、全民健身理念深入人心,国民的身体素质与精神生活均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也应该看到伴随着大众运动而产生的噪音正“野蛮生长”,如广场舞高音喇叭、公园甩长鞭、练嗓子以及在社区运动产生的各种噪音屡见不鲜、无孔不入……这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甚至精神健康带来极大危害。


2021年,国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防治法》)并于2022年6月5日起正式施行,这为“扰民式”体育、健身活动戴上了法治“紧箍咒”。《噪声防治法》第59条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也就是说,除了明确规定以外的,只要人为活动产生的声音达到了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程度就属于生活噪音。该法还首次对“体育”“健身”等活动作出了管理规定,《噪声防治法》第61条规定了体育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的噪音防治义务、第64条规定了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不得产生过大音量。第82条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由相关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善法促进善治,这些务实举措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明确了主体责任义务,将长期的噪音“顽疾”纳入了法治化的治理轨道,必将有力维护好人民群众渴望的和谐安宁的“声环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立法只是第一步,能不能执行好、实施好法律直接关乎法律的权威和生命,更影响着社会效果和人民满意度。我国各地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国家层面的立法必然不可能事无巨细,因此,各地要根据《噪声防治法》制定更加细化、可操作的实施方案、细则,推动法律落地生根、走实走深。还要科学划分相关部门职责权限,破解“九龙治水”“踢皮球”等执法困局,注重执法方式,不失力度,又有温度,避免机械执法、生硬执法、暴力执法,努力构建起权责清晰、执法高效、运行有力的执法体系。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执法走到哪普法跟到哪,宣传普及噪音污染防治知识,畅通违法举报投诉渠道,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徒法不足以自行,治理“扰民式”运动还要构造社会治理共同体,多措并举,打好组合拳。作为体育运动的组织者、经营者、管理者应该严格遵守噪音防治义务,开展体育运动应当远离居住区、办公场所、学校、科研机构等区域,科学安排运动时间段;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制定符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的噪音管理规约,由业主共同遵守;体育运动、健身活动的个人参与者也要提高法律素养与道德水平,自觉遵守权利行使边界,不能只顾自己“氛围到位”“开心畅怀”而不管他人“耳边清净”,只有依法的运动,才是真的健康运动;遭受噪音污染的受害者要积极行使监督举报、侵权请求权等,通过正当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侵权者付出应有代价;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总之,健身运动的噪音治理要多维主体共同发力,既要发挥好法治保驾护航的作用,又要在全社会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构建起理性、法治、健康、友善的运动新方式,噪音污染才能“销声匿迹”,群众运动才能迈上新台阶、带来新喜悦。


作者简介:

张立波,男,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体育法爱好者。


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体育法学网立场。


审校:董赛

编辑:董一凡

本文为“2022体育法律事件评论征集”活动来稿,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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