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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评论|浅析最高院“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终审判决的论理基础及重大意义——兼议此案带给反垄断律师的启示

  • 时间:2022-12-3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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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有关情况和典型案例。在发布的10起反垄断典型案例中,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娱公司”)诉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脉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即“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位列其中。该案的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90号),逻辑缜密、论理透彻,具有较高的司法裁判价值和判例指导价值,明确了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中的反垄断司法审查标准,为厘清排他性民事权利行使的合法边界,规范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奠定了司法基础。此外,通过研读此案的判决,也为反垄断律师在日后代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相关案件时的应对工作给出了相应的指引和启示。


一、“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据官方报道:经中国足协授权,中超公司取得中超联赛资源代理开发经营权。中超公司于2016年网上公开招标2017-2019年中超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映脉公司以相应报价中标,由此取得独家经营中超联赛图片资源的权利,而体娱公司未中标。但体娱公司仍于2017年、2018年派人进入中超联赛现场拍摄图片并销售传播,期间中国足协出面发布声明予以制止以维护映脉公司的独家经营权。体娱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以中超公司、映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映脉公司进行交易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超公司、映脉公司停止垄断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超公司、映脉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两公司从事被诉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判决驳回体娱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体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滥用权利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但是由权利内在的排他属性所形成的“垄断状态”并非权利滥用行为。中超公司、映脉公司在中超联赛图片经营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中超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授权映脉公司独家经营2017-2019年中超联赛图片资源,在程序上体现了竞争;该经营权独家授予是竞争的应然结果,且有其合理理由,不具有反竞争效果。


同时,中超联赛图片用户(需求方)只能向映脉公司购买该赛事图片,系基于原始经营权人中国足协依法享有的经营权并通过授权形成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合理性,该限定交易情形有正当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最高院终审判决的论理基础及重大意义


对于“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院的终审判决结果虽然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并非对一审判决的全面肯定和维持,而是进行了独立、深入地审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争议焦点,审查了补充证据,并且纠正了一审法院“关于中超公司、映脉公司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认定,深化了对于一审法院“中超公司、映脉公司未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论证,其论理基础充分翔实、依法合理,司法指引的意义尤其重大。


(一)最高院的终审判决增加了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总结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二是中超公司、映脉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三是中超公司、映脉公司是否实施了限定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最高院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主张,将争议焦点增加为:“(一)中超公司、映脉公司经营中超联赛图片的权利属性;(二)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三)中超公司、映脉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四)中超公司、映脉公司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体娱公司所称损失的认定。”其中,对于补充的“中超公司、映脉公司经营中超联赛图片的权利属性”的争议焦点,对于判断是否存在权利滥用行为意义重大。


最高院的判决,首先从中国足球赛事资源的权利(赛事商业权利)进行分析认定,“首先,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国足球运动的自治体育组织,依法最初取得中国足球竞赛所产生的所有赛事商业权利。虽然目前法律并没有专门规定该类赛事商业权利的范围及其独占性、排他性等属性,但其作为赛事组织者可以通过各类合同形式(如格式条款的宣传、协议专门约定、门票所载格式条款提示)与其他赛事参与者(进场观众、新闻媒体等)约定其赛事资源权利范围及其属性,明确类似赛事的相关商业规则。该类赛事商业权利的取得符合本案赛事发生当时所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条)关于“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规定。由于赛事商业权利属于一种民事权利,也是一种独占性、排他性权利,其原始权利人可以选择由本人自己行使、授权他人行使、与他人合作行使。


中国足球协会一方面具有作为自治体育组织的足球事务管理职权,另一方面作为足球赛事商业权利的最初所有者,其享有的足球赛事商业权利系其组织赛事民事活动所取得的权利即民事权利,而非源于其行使足球事务管理的职权。映脉公司获得2017年至2019年中超联赛图片独家经营权,系其经过竞争并以高额合作费并承诺提供高品质赛事图片为代价所获得的,其根据合作协议要求中国足球协会、中超公司出面保障和维护其独家经营中超联赛图片的秩序,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于2018年2月2日发出声明:为保障中超联赛官方图片社映脉公司的商业利益而限定其他媒体及其人员“所拍摄的中超联赛图片只可用于本媒体的新闻报道,不得商业使用”。该声明是中国足球协会以其本身独家排他性经营全国性足球赛事的民事权利为基础正当行使权利的表现,并未超出其排他性权利的范围,不属于其行使足球赛事管理职能,不涉及行政垄断问题。”


在此基础上,最高院认为:“中国足球协会对足球赛事资源享有的商业权利是其组织赛事并依法取得的民事权利。该民事权利所呈现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属于权利自身的内在属性。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滥用权利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但是由权利内在的排他属性所形成的‘垄断状态’并非权利滥用行为。权利的排他性或者排他性权利本身并不是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排他性权利的不正当行使才可能成为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但也严谨地指出,“就本案争议而言,具体涉及独家排他性权利人将该权利独家授权他人行使是否会产生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对此,需要进一步分析认定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和有关独家授权行为的正当性。”


综上,通过对“中超公司、映脉公司经营中超联赛图片的权利属性”这一争议焦点的增加和论证,确定了“中国足球协会对足球赛事资源享有的商业权利是其组织赛事并依法取得的民事权利,该民事权利所呈现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属于权利自身的内在属性”和“由权利内在的排他属性所形成的‘垄断状态’并非权利滥用行为”的重要论断,为判决的整体走向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和理论基础。


(二)最高院的终审判决纠正了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


对于“中超公司、映脉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的认定是,“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超公司、映脉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此,最高院态度鲜明地指出:“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超公司、映脉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存在理解与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并予以了详细明确的纠正。


最高法院认为,“中国足球协会依据法律规定和政府授权,成为全国唯一能够组织和管理全国性足球赛事的组织,依法排除其他经营者组织全国性足球赛事,中国足球协会在全国性(成人男子)足球赛事方面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民事权利;中国足球协会将全国性足球赛事经营独家授权给中超公司,中超公司相应取得独家经营权;中超公司又将其中赛事图片经营独家授权给映脉公司,映脉公司相应在中超联赛图片相关市场取得独家经营权。”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中超公司在中超联赛经营市场、映脉公司在中超联赛图片经营市场分别具有100%的市场份额,应当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同时,“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市场支配地位定义的规定、第十八条关于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的规定、第十九条关于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看,经营者能否控制商品的交易或者维持市场壁垒,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核心要素(要件),如果经营者具有该两核心要素之一,即可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虽然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第一参考要素,较高的市场份额成为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但只是相关分析认定的一项参考指标与简化方法,其他单一因素也更不是决定性因素。即使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六项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也同样可以认定中超公司、映脉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对于这一争议焦点的纠正,体现了最高院审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即便最终的结果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对其中该纠正的判决和认定的事实绝不姑息,应改尽改,也明确了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司法认定。


(三)最高院的终审判决深化了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


对于“中超公司、映脉公司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从被诉垄断行为是否具有合理理由和该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最终认定,无证据显示被诉垄断行为对于该市场产生了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效果。而最高法院围绕《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进行论证,分别从中超联赛图片经营权独家授予环节和赛事图片独家销售环节分析认定中超公司、映脉公司并不存在滥用行为。


一是,关于中超联赛图片经营权独家授予环节,第一,经营权授予本身一般具有合法性。第二,经营权独家授予具有合理性。第三,涉案中超联赛图片经营权授予过程具有竞争性。二是,关于中超联赛图片独家(商业)销售环节,“中超联赛图片用户(需求方)只能向映脉公司购买,这是基于原始经营权人中国足球协会依法享有专有权(垄断经营权)通过授权相应传导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合理性,该限定交易情形有正当理由,不属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情形。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映脉公司要求用户只能与其指定的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故也不能认定映脉公司有‘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论证,从图片经营权独家授予环节到图片独家(商业)销售环节,全流程多环节地进行论理释明,从而更加深入透彻地解答中超公司、映脉司并未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问题,说理更充分,服众性更强。


(四)最高院的终审判决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


“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在业界影响广泛,关注度极高,不仅涉及到中超等体育领域,也是反垄断领域的重大案例。最高院清晰严谨的终审判决,特别是判决中对“中超公司、映脉公司经营中超联赛图片的权利属性”、“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中超公司、映脉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中超公司、映脉公司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等争议焦点细致入微的分析论证,不仅使该案的判决成为优秀的裁判文书,更对日后反垄断案件的审理起到重要的指引和规范作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次最高院将该案作为10大反垄断典型案例之一予以发布,更加肯定了该判决的司法观点和范例导向。这一案件,以判决的方式,明确了排他性民事权利的不正当行使才可能成为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而民事权利的排他性或者排他性民事权利本身并不是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这对于厘清排他性民事权利的行使边界、保障企业的合法经营具有重要价值。


三、最高院终审判决带给反垄断律师的工作启示


“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的判决结果,特别是其中的分析论理,在明确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中的反垄断司法审查标准的同时,也带给反垄断律师相应的启示,值得反垄断律师深入地研究和揣摩,并在日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相关案件的应对和把握。


一般来说,在处理经营者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时,代理律师往往会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帮助企业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包括产品市场、地域市场、时间要素和功能要素等,从企业的角度出发,相关市场的范围越大,其越不容易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二是协助企业解释其行为的商业合理性,对于企业公平的交易行为或有正当理由的商业行为,没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不应当被认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帮助经营者开展相关市场情况的调查,证明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较小,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协助经营者推翻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从而避免被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而对于涉及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等排他性民事权利的反垄断案件时,则要突破上述的传统工作范畴,以“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的司法判决为指引,对排他性民事权利的不正当行使进行深入地调查和举证,从而获得司法的认可和支持。此外,我们相信,在代理“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时,三方律师都做了大量专业细致的工作,而对于客观的事实,在庭审的过程中,该认定的还是要勇于认定,比如映脉公司对于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如果能够客观坦然地承认,或许会胜利得更加大气而笃定。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的终审判决,论理详实、分析透彻,是一篇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实务水准的经典判决,其明确排他性民事权利行使的合法边界也必将成为今后反垄断调查的认定标准,为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提供司法支持,也为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奠定司法基础、同时,该判决还为反垄断律师代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给出重要的工作启示,值得我们去深入地研究学习和使用借鉴。


作者简介:

娄爽,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体育法学网立场。


审校:董赛

编辑:董一凡

本文为“2022体育法律事件评论征集”活动来稿,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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