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评论|从CBA公司诉哔哩哔哩网站一案看中国体育赛事商业化进程
- 时间:2022-12-3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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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介绍
2022年7月23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发布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民辖终71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哔哩哔哩网站的经营公司)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的上诉请求。根据公开文书,中篮协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共同经营哔哩哔哩网站的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406289308.19元。
此前,哔哩哔哩网站曾是CBA联赛上海大鲨鱼篮球队的冠名商,也曾与CBA公司签约获得2017-2018和2018-2019赛季上海大鲨鱼篮球队主客场比赛在哔哩哔哩网站上传播的权利。但在2019-2020赛季,哔哩哔哩网站未与CBA公司签订合约的前提下,仍然在网站内部开设CBA专区,并且对于用户上传的CBA的相关赛事视频没有进行管制、约束。CBA公司方面认为,哔哩哔哩网站的此种行为严重地侵犯了自身的知识产权,扰乱了体育赛事授权播放的市场环境,窃取了CBA涉案赛季的赛事商业价值以及市场竞争利益,为篮球赛事体育产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事件评论
(一)B站确实侵权
CBA公司与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纠纷一案是适用红旗原则的典型案例。哔哩哔哩网站作为国内五大视频平台之一,UGC(用户生成内容)模式的头部平台,当面临平台用户生成内容侵犯他人权利时,避风港原则是其强力的盾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当权利人发现视频平台有人侵权后,可以向平台发出通知并附上权利人身份证明以及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言下之意,若是权利人没有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其不存在采取必要手段之义务。若是仅根据避风港原则,中篮协在没有向B站递送通知的情况下,B站则不存在采取必要手段之义务。
但是,从朴素的正义观角度来看,哔哩哔哩网站作为提供网络服务的主体,其具有管理和维护该网络环境内的各种事项合法合规的义务,若该案仅适用避风港原则使哔哩哔哩网站受到庇护则有失偏颇。我国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采取的是列举式,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中所规定的五项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该条款第三项是避风港原则的重要附属部分“红旗原则”,即当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者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情况下才获得“避风港原则”主体原则的庇护。在本案中,哔哩哔哩网站此前曾与CBA公司进行合作,在明知篮球体育赛事授权播放的商业模式下,仍然开设CBA频道、专区,对于用户上传的相关视频没有做到及时制止、限制,属于应当知道用户上传内容侵权,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哔哩哔哩网站应当对中篮协承担连带责任。
(二)CBA公司维权的重大影响
CBA公司诉哔哩哔哩网站意味着体育赛事组织者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自身商业价值维护。本案件的最终结果,将从司法角度为体育赛事商业化打下坚实基础,将直接影响投资方对于国内体育赛事商业价值的判断。
对于体育赛事而言,其本身的IP权益一般是指赛事门票销售权、赛事赞助权、赛事媒体转播权益和特许衍生开发权四种。其中,对赛事本身的传播能力、影响力及商业价值影响最深远的,为商业化成熟的体育赛事争取收入占比最高的就是赛事的媒体转播权。此权利不仅包括体育赛事直播的转播权还包括对于该体育赛事视频及相关节目的播放权。可以说对于体育赛事来讲媒体转播权是其商业模式成功运转的关键,是体育赛事组织者的核心利益。
目前我国体育产业总量虽大,但是相比将人口因素考虑在内,我国体育产业密度相较传统体育强国仍然处于欠发展状态。此外,我国体育产业也面临着结构失衡的问题。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我国体育产业细分结构可知,目前我国体育用品销售业及相关产品的制造业长期以来占据体育产业总值的较高比例。与此相对,我国目前以体育赛事表演为代表的体育服务业仍然有效供给不足,这导致目前我国体育赛事的内生动力欠缺。笔者认为,此种内生动力不足正是由于体育赛事核心利益的流失,进而导致体育赛事难以通过商业化途径进一步发展壮大。
以我国国内目前最具影响力的CBA和中超的营收结构,与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欧冠和世界杯的营收作对比可知,国际顶流体育赛事的主要收入来源于转播收入,在欧冠联赛的营收比中,转播收入更是高达85.40%。反观我国体育赛事IP商业化上过分依赖商业赞助,转播收入在CBA联赛营收模式中仅占比5.00%。
(图片出自:艾瑞咨询,《2022年中国体育赛事IP商业化研究报告》)
CBA公司诉哔哩哔哩网站一案的最终结果,将反映司法机关对于体育赛事组织者维护自身体育赛事视频及相关节目权利的态度。从司法判例层面确认了体育赛事组织者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核心利益的救助途径,将为体育赛事营收模式从商业赞助式转向赛事转播式打下坚实的司法基础。体育赛事商业价值的充分实现,将带动资金流入,进而带动体育赛事水平的专业化,提高本体育赛事吸引力,再使其商业价值增值,形成良性循环。随着体育赛事的茁壮成长,同时带动其他相关体育产业发展,解决国内体育产业结构失衡问题,实现国内体育产业总量增长。
(三)对于中国体育赛事商业化的展望
自2014年的“46号文件”以来,我国体育赛事的市场经历了几年快速发展的阶段。但是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极其依赖线下体验的传统体育产业下行压力严重。在全民健身风潮叠加政策引导的前提下,我国目前民众对于体育产业的需求空前高涨。目前国内的体育需求已经产生了供给缺口,对于体育赛事而言是一次进行商业化进程的风口。一方面,体育赛事组织者通过现代各项科技技术的加持,为民众提供更优质的线上体育赛事观看服务。另一方面,面临逐渐放开的社会政策,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积极进行商业化变革,以应对接下来逐步增加的线下业务。在体育赛事商业化的进程中,国家法律法规也应当进一步细化。在2023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体育法中第5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此规定对于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将起到原则性作用,是最直接最明确的法源。展望未来,希望能够通过更加详尽的法律规定以调整体育赛事各个主体之间、比赛组织者及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体育赛事商业化进入法制的轨道。
参考文献:
[1]艾瑞.2022年中国体育赛事IP商业化研究报告.艾瑞咨询,2022.
[2]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2018年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26579亿,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1.1%.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2020-02-10.
作者简介:
从容,(2002——),男,汉族,北京人,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本科生。
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体育法学网立场。
审校:董赛
编辑:董一凡
本文为“2022体育法律事件评论征集”活动来稿,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