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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评论|我国新修订《体育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立法意义探析

  • 时间:2023-01-0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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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介绍


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体育法》在总则增加了“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条例规定,将第三章“学校体育”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并且条例规定也从第七条扩充至第十五条,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丰富了法律规范内容,实现了青少年体育在立法上从无到有的历史性突破。新修订《体育法》强调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在建设体育强国、教育强国和健康中国的重要地位,从法律层面保障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的顺利展开,对于未来贯彻落实新修订《体育法》和推动新时代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事件评论


新修订《体育法》第三章章名最终的修改可以说是一个双赢的结果,扩大了本章的适用范围,但笔者认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二者并不能并为一谈。因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既整合了以青少年群体为对象的青少年体育,又保留了以学生为重点的学校体育,将学生的非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以及非学生的其他青少年都涵盖在内,其目的是使国家关于青少年发展和学校体育工作的政策法律能够完整的落实,全社会各方齐心协力共同助力我国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并不是将二者的概念融合,所以笔者将分别阐述青少年体育立法意义和学校体育立法意义。


(一)青少年体育立法意义


第一,新修订《体育法》有助于保障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开展。在新修订《体育法》总则中第十条指出:“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并且将第三章节的命名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从以上条例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开始重视起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发展与变革,并且突出了青少年这一群体,拓展完善优先保障范围,推动形成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协调融合发展格局,体现了国家从立法层面发展青少年体育、改善未来国民体质的决心。在新修订《体育法》的“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章节中增加了拓展优秀运动员就业渠道等八条规定,并且对部分规定进行细化,进一步规范和改善了青少年体育发展的相关内容,为改善青少年身心健康提供更多可能性,为青少年体育的可持续、高质量、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新修订《体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等各类自治性体育组织”。从以上条例可以看出该法从社会服务和组织制度两个方面来对青少年体育体系进行路径建设,保障青少年体育有法可依,从而促进青少年体育可持续、高质量、稳定发展。从长远角度看,在该法的保驾护航下也必将会推动各类青少年体育培训俱乐部的多元化发展,在市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筛选下,将会产生更多高质量的青少年体育培训俱乐部,青少年接受体育培训的质量便有了保障,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不断加快体育强国、教育强国和健康中国的建设。


第二,新修订《体育法》有助于开辟青少年体育多元化发展新道路。新修订《体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第三十六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家庭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七条规定:“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以上条例规定旨在全社会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提高全社会对于青少年体育的关注度,更好的在全社会培育青少年体育文化氛围,促使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不断完善其体系建设,从法治层面保障青少年体育可持续、高质量、稳定发展,拓宽青少年接受高质量体育锻炼的途径,充分调动青少年进行体育锻炼的积极性,为青少年体育多元化发展开辟新道路。


(二)学校体育立法意义


第一,新修订《体育法》有助于推动学校体育高质量发展。新修订《体育法》修改了关于体育考试的相关条款,并且在第三章中新增第二十六条“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和第二十七条“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等条例规定旨在解决学校体育课经常被占用、停上和不受重视等相关问题,其从规范学校的制度为切入点,为保障学生有充足的体育运动时间提供法律依托,提升体育在学校教育工作中的地位。但体育课被挤占是一个有一定历史背景的复杂问题,并且在学校体育中还存在着“部分学生希望体育课被占”和“学生喜欢体育但不喜欢上体育课”等现象,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所以促进学校体育创新变革教学理念,帮助学生发自内心喜欢体育课、喜欢体育运动是当前迫切的任务。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三章中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和第三十五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实施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明确了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权限,强化了学校体育工作的责任监督,填补了《体育法》中学校法律责任的空白。与此同时,第二十八条“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和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场地、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对体育运动学校予以支持”等条例表明不仅要保证开足开齐体育课,保证体育教学的时间,更要为学校体育提供物质基础和社会服务的支持,优化体育教学场地和器材,从而推动学校体育的高质量发展。


第二,新修订《体育法》有助于贯彻落实体教融合新要求。新修订《体育法》中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以上条例规定表明该法要把学生体质健康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为学校体育体系建设提供导向。与此同时,新修订《体育法》通过“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和“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培养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教师等各类体育专业人才”等相关规定,不仅保证学校体育活动开展的科学性、合理性,践行努力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也加强了学校体育的师资力量建设,使学校体育训练更加专业化、系统化并且具有针对性,从而促进体教融合的不断深化。


第三,新修订《体育法》有助于推动文化学习与体育锻炼协调发展。在新修订《体育法》中“国家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育纳入管理范围”“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完成义务教育”和“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对适龄学生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训练大纲开展业余体育训练”的相关条例规定保护了运动员全面发展的权利,有利于解决因提高竞技能力,追求运动成绩而牺牲运动员受教育权的错误思想、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和拓宽运动员就学渠道,强调了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的重要性,解决了制约我国体育后备人才全面发展的现实问题。


结语


坚持“育人至上”的教育目标和“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的核心任务,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是体育强国、教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的基石。《体育法》的修改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艰巨工程,新修订《体育法》贯彻落实“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深化体教融合的发展战略,以法治的手段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发展,为促进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运动协调发展发挥了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作者简介:

董冠廷,西安体育学院研究生部在读硕士研究生;张恩利,西安体育学院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


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体育法学网立场。


审校:董赛

编辑:董一凡

本文为“2022体育法律事件评论征集”活动来稿,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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