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评论|体育赛事活动规范化指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述评
- 时间:2023-01-0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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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介绍
2022年6月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其中有37处涉及“体育赛事”(包括25处“体育赛事活动”),共涉18条法律条文(详见文末附件),主要调整规范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管理、权利、风险、监管与救济等方面。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进一步推动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2022年11月7日,国家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发布了《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事件评论
(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增条文
《修正意见稿》新增一章:“第三章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其中,第十三条明确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并规定了设立、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第十四条规定了组织者申请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遵循的程序与应提交的材料;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了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受理上述申请的程序;第十七条明确了变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申请及处理流程;第十八条规定了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垂直监督检查制度;第十九条明确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新增的第二十七条建立了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该条共三项规定:第一项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情形时,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中止比赛;第二、三项细化了“熔断”机制的运行程序。新增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充分发挥了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行政指导与行政服务功能,这一系列规定对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助推产业融合发展、提高行政服务保障水平意义深远。新增的第四十六条鼓励开展体育赛事志愿服务。新增的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条款是对新修订《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回应。新增的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明确了各类主体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新增的第六十三条增加了权利救济规定。
(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亮点
亮点一:增设高危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制度
此次《征求意见稿》增设专章,规定高危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在《征求意见稿》发布的同日,国家体育总局配套发布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拟确定包括潜水、航空运动、登山、攀岩、滑雪登山、汽车摩托车相关赛事活动在内的6类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其中包括山地越野赛事活动在内的18个项目可能被列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另外,国家体育总局同时发布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以推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制度落地生效。
亮点二:增设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
赛事活动管理及监管的不规范极易产生人身安全隐患,造成重大损失。2021年5月22日,在甘肃白银景泰举办的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中,21名参赛者不幸遇,这折射出当前体育赛事举办标准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明确规定了体育赛事活动的“熔断”机制,即体育赛事重大风险预警、研判及应对机制: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过程中,若出现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形,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中止比赛。可以说高危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制度与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为高危体育赛事活动上了一把安全锁。
亮点三:强化体育赛事活动商业权利的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反垄断典型案例,“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位列其中。而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就是中超公司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独家授权脉映公司经营中超联赛图片的权利属性。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体育赛事商业权利享有者的权益保护,明确了体育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与职责。
结语
本次《征求意见稿》有效衔接了新修订的《体育法》,增设“高危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专章,增设体育赛事“熔断”机制专条,引入体育无形资产的保护制度,是体育赛事活动立法之路上的一大进步,可以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活动,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中不乏诸多宣示性条款,体现了《征求意见稿》基本价值取向,不过也有空泛之弊端,建议细化为更加具体的规范与指引以便更好落实。另外,第五章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侧重于体育行政服务,而该章中新增的第四十六条规定“鼓励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志愿服务”,此条款即为宣示性规定,笔者认为放在总章中更为适宜。
附件:新修订的《体育法》涉及的体育赛事条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
第三十九条 | 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竞技水平,在体育赛事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和人民争取荣誉。 |
第四十条 | 国家促进和规范职业体育市场化、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赛事能力和竞技水平。 |
第四十九条 | 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 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
第五十条 | 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
第五十一条 | 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 |
第五十二条 |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 |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相应项目的普及与提高,制定相应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
第九十条 | 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
第九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 | 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下列纠纷申请体育仲裁: (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 |
第九十六条 | 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处理决定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自收到处理决定或者纠纷处理结果之日起二十一日内申请体育仲裁。 |
第一百条 | 需要即时处理的体育赛事活动纠纷,适用体育仲裁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由体育仲裁规则规定。 |
第一百零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 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 |
第一百零六条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
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时,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运动员违规使用兴奋剂的,由有关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作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等处理。 |
作者简介:
肖齐奇,烟台大学法学院21级法律(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体育法学网立场。
审校:董赛
编辑:董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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