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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评论|体育领域,不是反腐的法外之地——以李铁事件为视角

  • 时间:2023-01-0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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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11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和湖北省监委监察调查。


事件分析


1.监察机关的介入调查


在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的通告中可以发现,对于李铁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的是监察调查,而并没有提及纪律审查,而在以往的官方通告中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者都是同时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比如2021年对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龚建华,全国政协社会和法治委员会主任傅政华的调查都兼具纪委和监委的介入。官方做出此通告的理由是李铁的政治面貌是民主党派成员,而非中共党员,所以不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他进行审查。在通告中特别指出对李铁以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的身份进行调查。这是根据我国《监察法》第3章第15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监察机关的监督”。而李铁作为中国男足主教练,是由根据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管理全国足球事务的足协任命的,所以对李铁的调查符合我国监察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通告中还表明,李铁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和湖北省监委监察调查。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3章第49条规定:“工作单位在地方、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一般由驻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管辖”;“经协商,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按规定移交公职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或者与地方监察委员会联合调查”。所以对李铁的联合调查符合以上的规定。


2.对非法操纵体育赛事的相关处罚


在体育比赛中,参与方弄虚作假,打假球、吹黑哨、故意犯规等非法操纵体育赛事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体育精神,将竞技体育沦为敛财的工具。李铁被调查的主要原因如果涉嫌非法操纵比赛结果,则根据新修订的《体育法》第11章第112条的规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在竞技体育中,非法操纵比赛绝不是个例。早在2009年,最高检就委托辽宁省高检成立专案组,在中国足坛发起了历时三年的“打假扫黑风暴”,此次整治取得了显著的效果,遏制了职业足球中的假赌黑。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花样游泳部主任俞丽涉嫌操纵比赛被调查后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5年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潘志琛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人民币。体坛反腐虽然一直在深入,但是相关案件仍时有发生。据中国台球协会网站消息,梁文博,李行等人因操纵比赛已被取消所有台球比赛的资格。相关的处罚还有对今年8月7日的广东省第十六届运动会足球项目男子乙A(U15)组决赛,因违法违纪已经在12月24日对王禹平,林瑛,麦良等16位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处理,相关的球员也被禁赛。近年来假球,赌球,兴奋剂,运动员参赛黑幕等事件进入公众视野,这些行为不但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严重者甚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严重阻碍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对于体育赛事中的相关参与方进行监督已经受到相关部门的愈发重视。


3.加强对体育领域的监督与制约


我国体育领域在过去几十年中虽然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是无视体育规则,利用权力进行暗中操纵事件也让公众唏嘘。导致上述乱象的原因,个人认为或是体育领域中管理机制的过于集中,体育行业一般遵循行业自治,缺乏有效监督。李铁身为国足的前主教练,如被证实利用自己的身份控制球员选拔,操纵比赛结果,其违法行为表明,主教练绝对的权力也会导致腐败,体育行业的管理者在被赋予极大权力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体育行业中,作为国足的主教练更应敬畏规则,谨言慎行,同样要树立法治思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自觉的将自己的言行规制在法律的框架内,杜绝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最后,李铁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我们球迷将拭目以待。


作者简介:

王甜,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体育法学网立场。


审校:董赛

编辑:董一凡

本文为“2022体育法律事件评论征集”活动来稿,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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