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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评论|试论新修订《体育法》对体育权利的保障与发展

  • 时间:2023-01-0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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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二十大报告[1]中指出,我们要“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体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2022年6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体育法》做出了修订,一个显著的特色就是突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加大了对公民平等体育权利保障的力度,相比于95年的《体育法》,可以说是体育立法领域一次进步与飞跃。本文将从分析“体育权利”这一概念入手,基于新旧《体育法》的文本对比,试图阐述新修订《体育法》在保障与发展体育权利这一方面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体育法》;体育权利;体育强国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2]。从2022年新修的《体育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其对切实保障人民体育权利的条款做出了很多补充与完善,对进一步推动体育法治化、大众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体育权利”的概念界定


关于“体育权利”这个概念,目前国内外学者尚无定论。国际上,197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体育教育与体育运动国际宪章》中规定,“从事体育训练和体育运动是一项基本人权”,而奥林匹克宪章认为,“从事体育运动是一项人权,每个人都有能力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体育运动。”国内研究方面,有学者认为体育权利因其自身的独特性,属于一项基本、独立的人权,也有学者将其归属于社会文化权利或健康权、发展权的范畴。


新修订的《体育法》第5条规定,“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可见行使体育权利的主体是我国公民,客体是“参与体育活动”,显然,这里体育的范围扩大了,没有只局限在体育比赛或竞技体育方面,属于“大体育”范畴。与此同时,体育权利的保障具有平等性和全员性,新法“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而旧版只针对了“青年、少年、儿童”这些特殊主体,体育权利涵盖和保护的对象更加丰富全面了。


本文拟从体育权利所保护的主体出发,基于新旧《体育法》对比的视角,分别论述新修订的《体育法》是如何在公民体育权利、未成年人体育权利、运动员体育权利、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以及体育产业权利各领域开展保障的,探究体育权利保护的题中之义和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地方,从而助推中国式体育现代化的进程,促进体育强国建设。


二、公民体育权利的保障


对公民体育权利的保障集中体现在全民健身战略当中,而新修订的《体育法》更是开辟专章对其进行了充分论述。相较旧版《体育法》,新《体育法》针对全民健身的相关问题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指导性意见,如培育和树立公民科学健身的理念,定期开展全民健身情况调查,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等等[3]。值得一提的是,新法特别指出:“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4]其中未成年人和妇女均为新增主体,表明新法在注重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两性平等和终身体育等方面有所提高。此外,在推行的责任主体上,强调动员包括各级政府、群团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在内的全部积极因素投入到全民健身的事业上来,为全民健身计划保驾护航[5]。


总则第6条指出,“国家扩大公益性和基础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第7条则明确国家财政要充分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可谓在区域平衡、民族平等方面下足了功夫。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相辅相成,很好地落实了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回应和满足了人民日益增长的体育运动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体育发展之间的矛盾,二者均旨在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打造健康中国、活力中国和体育强国。


在体育产业方面,国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促进体育产业、体育服务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体育需求和多元发展的体育权利[6]。在资金保障方面,新法第79条对体育资金的使用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体育资金。”而在城乡规划和社区建设方面,体育因素也被当作重要的一环纳入考虑,如第85条指出,“国家推进体育公园建设,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体育公园,推动体育公园免费开放,满足公民体育健身的需求。”近年来,我们可以看见越来越多体育公园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数字体育、智慧体育离群众的生活越来越近,人们的幸福水平、人均寿命水平也在逐年增长,这些可以说都是全民健身、公民体育权利保障所结出的累累硕果。


三、未成年人体育权利的保障


总则第10条确立了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地位,指出我们要坚持体教融合,将“野蛮其体魄”和“文明其精神”相协调、相配合,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在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中,不仅强调学校应当开齐开足体育课,保证在校生“每天锻炼一小时”,积极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肥胖、近视等不良健康状况,而且明确学校应当定期开展体质健康检查制度,确保体育成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一部分,同时将体育纳入中高考考察范围,建立符合其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7]。


对于学前儿童的体育权利,新法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8]对于体育场地安全保障和匮乏欠缺的问题,新法规定体育场地需定期检查、维护,适时更新,且“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挪作他用”,也大力支持“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9]。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频发的现象,新修订《体育法》第33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建立保险机制,解决后顾之忧,同样是一种保障体育权利的规范性意见。


四、运动员体育权利的保障


对运动员体育权利的保障是竞技体育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内容。新《体育法》第43至47条分别对运动员的运动训练权、受教育权、转会与自由流动权、劳动就业权和退役安置权做出了详细规定,第90条建立健全了运动员伤残保险和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有效维护了运动员的生命健康权和体育安全权,运动员权利保护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


同样惹人注目的还有全新增的“反兴奋剂”一章,聚焦了体育赛事中备受关注且争议不断的兴奋剂问题。第53条规定,“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第107、108条也分别对运动员和运动辅助人员违规使用兴奋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和严厉的处罚。这些条款重在预防,呼应和配合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兴奋剂入刑的规定,一同为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赛事的权利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此外,《体育法》修订的另一个亮点是将竞技体育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及其调解由原来单一的第32条扩而充之,形成“体育仲裁”这一章节,使其规范化、系统化程度有了极大的提升。新法第91条指出,“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效、便捷、独立运行的体育仲裁机制为运动员维权提供了一个新的良好选择,大大拓宽了其维权渠道,为运动员体育权利的保障提供了切实的便利。


五、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保障


弱势群体,指的是在社会生活中存在困难的弱者群体。相较于其他群体而言,弱势群体由于种种主客条件的缺乏,往往难于应对社会竞争,造成无法适应社会生活的不利结果。而体育,在丰富弱势群体文娱生活以及改善弱势群体身心健康等方面能够发挥独特作用。


重视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保障,反映了我国体育人权事业的重要价值取向和鲜明历史成就。新修订《体育法》中有多个条款论述对“老弱病残”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如,总则第五条规定“老年人、残疾人参与体育活动要给予特别保障”,第二十三条也要求各级政府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在公共体育场地的设计建设过程中,新修订《体育法》也做出了规范,要求在设计建设时“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需求”,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10]。


对待未成年的特殊体质学生,新修订《体育法》也做到了重要关切,要求学校应在体育课中“组织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11],在体育科目考核中也要灵活变通,“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12]


六、体育产业权利的保障


新修订《体育法》中较为引人瞩目的地方是增添了“第七章体育产业”的相关内容,这反映了国家对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视。体育产业权利指的是体育产业的相关参与者作为市场主体所能够享有的权利[13],笔者认为,新修订《体育法》中有关保障体育产业权利的主要内容包含三个方面,即:财产性体育权利、支持性政策法规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管权力。


(一)财产性体育权利


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在新修订《体育法》中财产性体育权利的保障也得到了应有的重视。第52条指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这里就涉及了包括体育知识产权、体育赛事转播权、体育形象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在内的财产性体育权利,要求我们建立与维护反垄断的、干净友好的、公平竞争的体育市场环境。


(二)支持性政策法规


在新修订《体育法》第七章中,有着许多对于体育产业的支持性政策法规。比方说,要求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建立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14],对于优势产业进行相应的财政、税收的优惠[15]。在推动职业体育发展上,新修订《体育法》也强调国家应当“完善职业体育发展体系,提高职业体育的规范化水平[16]”。


除此以外,国家也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以及高校科技资源投入体育产业[17],为体育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贡献力量。新修订《体育法》提供如此丰富的支持性政策法规,一方面说明了国家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也表明体育产业在推动体育强国建设过程中能够发挥关键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实现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体现。


(三)相应行政监管权


推动体育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除了政策支持和权益保障外,还需要补充政府的行政监管。新修订《体育法》的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指出,国家要规范体育产业发展,同时完善体育产业信息统计检测体系,这有助于政府依法对国内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监督与管理。


在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面,新修订《体育法》也规定体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管,对于赛事所用场地等应该实施必要的检查[18]。经营高危体育项目的市场参与者或者举办高危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19]。这些条款一方面能够扭转赛事组织无序化的现象,另一方面又能保障体育产业依法依规参与市场活动,考虑更加周全。


七、体育权利保障的价值依归和现实问题


人民群众的体育权利有且只有在国家权力下才能够得到真正实现[20]。体育权利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是需要国家法律予以维护和保障的,这既能够反映国家对于人权事业的重视,又能够为体育领域相关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提供重要法律保护。笔者认为,体育权利保障的价值依归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原则取向,就是为了推动新历史时期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就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和谐生活的美好要求。


新修订《体育法》在多个方面都为保障相关主体的体育权利作出了规定。相较于之前的《体育法》,新《体育法》的内容更加丰富、规范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支持力度更大、监管体系更齐全,这为新的历史时期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


不过,应当提及的是,新修订《体育法》有关体育权利的描述还值得学界继续讨论与斟酌,面对具体、复杂的现实问题还应当进一步完善。例如,我们还应该看到新修订《体育法》中体育权利的内容边界存在窄化的情况。体育权利,在新《体育法》中往往被认为是“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体育活动参与权的确是体育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不能被等同于体育权利本身。体育权利有着更为丰富和值得挖掘的价值内涵,学界在讨论过程中也不应当采取一种过分保守的态度来看待体育权利的内容构成,相反,抓牢问题意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推动我国体育权利保障的重要法宝。


在新的历史时期,希望我们守护好体育权利保障的价值归依,持续关注现实的体育问题,积极推动体育权利的保障和发展,为我国体育事业法治化、现代化作出时人的贡献!


脚注: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前进》,2017。

[3]参见新修订《体育法》第十七至第十九条。

[4]参见新修订《体育法》第二十三条。

[5]参见新修订《体育法》第二十至二十二条。

[6]参见新修订《体育法》第六十九条。

[7]参见新修订《体育法》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8]参见新修订《体育法》第三十四条。

[9]参见新修订《体育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二条。

[10]参见新修订《体育法》第八十二条。

[11]参见新修订《体育法》第二十六条。

[12]参见新修订《体育法》第二十九条。

[13]王方玉:《权利保护视野下的体育法制建设》,《体育与科学》,2007年。

[14]参见新修订《体育法》第六十九条。

[15]参见新修订《体育法》第七十一条。

[16]参见新修订《体育法》第七十二条。

[17]参见新修订《体育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

[18]参见新修订《体育法》第一百零二条。

[19]参见新修订《体育法》第一百零五、一百零六条。

[20]于善旭:《论我国<体育法>对人权的保护》,《天津体育学院学报》,1996年。


参考文献: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J].前进,2017(11):4-23.

3、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Z].2022-06-24.

4、徐翔.体育权:一项新兴人权的衍生与发展[J].体育学刊,2020,27(04):21-28.DOI:10.16237/j.cnki.cn44-1404/g8.20200410.001.

5、姜世波. 论体育权作为一种新型人权[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8,52(4):44-50.

6、王方玉.权利保护视野下的体育法制建设[J].体育与科学,2007(05):27-30.

7、于善旭.论我国《体育法》对人权的保护[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1996(03):3-9.


作者简介:

林艺铮、王献钦,北京体育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2020级本科生。


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体育法学网立场。


审校:董赛

编辑:董一凡

本文为“2022体育法律事件评论征集”活动来稿,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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