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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评论|新修订《体育法》与竞技体育法治体系建设

  • 时间:2023-01-0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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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2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后简称为《体育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体育法》的修订、颁布与实施,将极大推动我国竞技体育法治体系完善,促进中国竞技体育法治体系重塑。本文以文献资料法、比较法、逻辑分析法、逻辑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对新修《体育法》于竞技体育法治体系建设的积极意义进行探析。


关键词:体育法;竞技体育;体育法治体系


事件评论


在跨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之时,我国的体育强国建设开启新的发展阶段。建设现代化体育强国,离不开竞技体育事业发展,新修订《体育法》的颁布与实施,进一步明确了竞技体育法律规范,将极大推动我国竞技体育法治体系的完善,从而促进中国竞技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立法科学单设“竞技体育”章,为体系构建搭起基础框架


新修《体育法》单设“竞技体育”章符合世界体育立法趋势。从世界各国的体育法文本内容来看,竞技体育在部分国家同意为“精英体育”及“高水平体育”,是各国国家体育法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如韩国《体育振兴法》第五章“体育组织的培育”、西班牙《体育法》第六章“高水平体育”、肯尼亚《体育法》第四部分关于竞技体育体制的规定等。


同时,新修《体育法》单设“竞技体育”章继承了我国竞技体育立法传统。在我国体育事业中,竞技体育是不可忽视的关键部分,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也单设了第四章“竞技体育”共11条,此次修订为14条,与时俱进调整和增加了相关内容。


此次立法继续单独设立“竞技体育”章,既符合世界体育立法趋势,又延续了中国体育立法传统,符合客观立法规律,为竞技体育法治体系构建起基础法律框架。


二、立法坚持党的领导基本原则,为体系完善提供政治基础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最重要经验,是新时代以来党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中愈益强化的根本原则,在此次立法中也同样得到生动彰显。立法新增总则第二条,明确体育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并上升到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的战略高度来推动。


党历来重视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政府就积极推动包括竞技体育在内的体育事业发展,逐渐形成了“为人民服务”的体育价值观。上世纪60年代,“缩短战线、保证重点”的体育工作指导思想形成,竞技体育开始成为体育事业的重点发展对象。1995年,在党的领导下,《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正式颁布,竞技体育价值观向多元化迈出重要一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要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创新竞技体育人才培养、选拔、激励保障机制,增强我国竞技体育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加快建设体育强国步伐。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深刻指出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


此次立法是党和国家竞技体育部署的积极立法转化,为构建竞技体育法治体系提供坚实政治保障。


三、立法突出以人民为中心价值理念,为主体权利健全保护机制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在法治建设中体现为以人民权利为本位,以维护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为目的,切实回应民生关切、人民需求。运动员是人民群众中体育的直接参与主体,是参与竞技体育的核心主体。此次修订进一步健全运动员权利保护机制,推动竞技体育事业均衡、充分发展。


首先,立法新增第四十三条,督促国家加强体育训练相关科技研发应用,并明确对运动员的训练应是“科学、文明的”,以“维护运动员身心健康”。该条例体现着竞技体育训练人本原则,有利于促进运动员训练科学化、人性化,更好维护运动员健康权。


其次,立法新增第四十四条,首次明确规定运动员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我国运动员的基本权利之一,此次立法明确了相关部门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完成义务教育的监督保障责任,这将有利于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水平的全面提升和运动员全面发展,推动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


此外,立法第四十七条新增关于退役运动员的帮扶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退役运动员技能培训及社会保障,为其就业创业提供服务指导。此条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退役运动员职业技能指导服务和加强社会保障的责任,为退役运动员的帮扶政策提供了法律基础。


此次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运动员为主体的价值理念,体现权利本位立法原则,为构建竞技体育法治体系坚实了主体保障。


四、立法新增职业体育相关规定,为体系创新补齐重要短板


职业体育是体育中的重要领域,从职业体育的高度竞技性来看,职业体育也可以被归类到竞技体育中。1995年《体育法》颁布时职业体育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没有涉及职业体育的条款。时至今日,随着体育强国建设的推进,职业体育必然将成为今后中国竞技体育发展的重要领域,也是体育产业振兴的核心领域。


在此形势下,新修《体育法》第四十条指出:“国家促进和规范职业体育市场化、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赛事能力和竞技水平。”此条款是关于职业体育的新增条款,对职业体育进行原则性规定,实现了我国职业体育国家法律层面的专门规定,为我国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基础。同时,将职业体育条款放入“竞技体育”章,也说明了职业体育的发展要以竞技体育的发展为基础。


此次立法新增职业体育条款,填补了我国职业体育立法的空白,为完善竞技体育法治体系补齐了重要短板。


五、立法新增赛事组织者权利保护内容,为产业保障填补关键缺位


体育转播权直接关系到竞技体育赛事产业能否健康发展。就职业体育而言,出售赛事转播权收益是职业体育联盟重要收入来源,以欧美足球联赛的盈利模式为例,总其盈利40%来自门票销售,剩余40%~50%均源于媒体版权。但目前中国职业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尚未健全,仍有较大开发潜力。赛事转播市场的规范和繁荣至关重要,赛事转播市场的法律问题就应加以明确。


在此形势下,新修《体育法》“竞技体育”章第五十二条新增了“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内容。规定以赛事组织者权利保护的形式来解决非法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问题,解决了《著作权法》在体育赛事转播领域相关权利保护问题上的缺位,将为今后相关纠纷解决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此外,在立法技术上,新修订的《体育法》避免了使用具有一定争议的“体育转播权”的表述。现有条文表述更为宽泛,不仅包括体育赛事转播,还包含了采集或者传播图片等信息,能够更好地保护赛事组织者的权利,打击以营利为目的的盗录盗播行为。


此次立法补齐了体育赛事转播领域相关权利保护问题上的缺位,为竞技体育赛事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六、立法构建体系外仲裁机制,为纠纷化解开辟公平途径


国际体育仲裁不断发展,体育仲裁的争端解决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确立,包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比利时、爱尔兰、卢森堡、韩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独立体育仲裁机构。结合世界范围体育仲裁的发展和我国体育需求,此次修订在原法基础上将体育仲裁制度进行延伸和拓展。


此次修订单独增加“体育仲裁”一章,明确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以及时、公正地解决体育纠纷。该章规定了体育仲裁的原则、范围、程序等基本制度,确定了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组建规则,明确了体育仲裁与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其他仲裁制度、法院司法管辖等的关系,规定了建立体育仲裁特别程序等重要内容,既体现了我国1995年《体育法》立法的前瞻性,又保证了我国体育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大大弥补了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空白。


此次立法解决了体育仲裁制度立法依据欠缺问题,有利于推动建立快速、便捷、经济地解决体育纠纷的仲裁制度,从而促进竞技体育相关纠纷化解,维护竞技体育的公平与正义,推动竞技体育法治体系完善。


七、结语


此次《体育法》修订始终坚持党的坚实领导,凸显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既有对我国竞技体育体制机制和立法传统的继承,又根据竞技体育的发展规律和形势,以及新时代全面深化体育改革的精神进行了诸多的立法创新,其实施将推动我国竞技体育法治体系创新和重塑,从而促进中国竞技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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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ovement.gzstv.com/news/detail/HzKedE/


作者简介:

毕冬琪、徐天天,北京体育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生。


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体育法学网立场。


审校:董赛

编辑:董一凡

本文为“2022体育法律事件评论征集”活动来稿,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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