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评论|从金融法角度观察,我国足球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能性预期
- 时间:2023-01-0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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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景
2022年,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以下简称:中超联赛或中超)战火重燃。相较于上赛季14个电视频道同时参与转播,累计电视观众为8297万人次的转播盛况,本赛季单场少至几千人次的观看量显得门可罗雀。据悉,本赛季仅腾讯一家互联网转播商与中国足协合作,其他包括懂球帝、PP体育在内的互联网转播平台本赛季均不再转播中超。转播商作为赛事知识产权的支付商,它的转身离开,不仅意味着中超联赛曝光度的减少,同时意味着不再有更多平台愿意为中超联赛直播权及转播权进行竞价。而中超联赛的电视直播权和转播权作为其最大收入来源之一,无人竞价带来一系列寒冬连锁反应:关注度每况愈下,球队欠薪,俱乐部解散,投资人纷纷离场……立足于当下,从商业化体育赛事的角度来看,中国足协如何重拾中超版权这块“奶酪”;足球俱乐部如何运营才能吸引更多目光;体育转播盘子这么大,中国足协应该利用何种资本运营方式实现盈利最大化;……是中国足协当下迫切从长计议的部分。鉴于此种情况,笔者尝试从金融法律的视角,提出将足球产业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进而协助我国足协跃出运营亏损的莫比乌斯圈。
2 国内外足球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市场现状
日前,我国足球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市场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相较于国内,国外足球产业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更早也更为频繁。以资产形态作为分类,国外足球产业的资产证券化对象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证券化的对象包括:足球场馆、足球器材及相关耗材等。比较典型的相关例子为,隶属于美国Pepsi Center体育馆以场地租赁权等为基础资产发行了证券进行融资。而无形资产证券化又可以细分为两类:知识产权类资产证券化和非知识产权类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类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包括电视转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在内的邻接权。而商誉、信用等则属于非知识产权类资产。举例而言,像欧洲英国和意大利的多支足球队都曾经以其电视转播权作为担保,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
3 我国足球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能性预期
足球产业选择知识产权而非实物资产进行证券化在于知识产权为足协及俱乐部带来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大比重。这也是选择足球产业应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重要缘由。据欧洲调查机构资料显示 ,在营业收入前20名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中,有13家俱乐部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电视转播收入。而把目光投向国内足球产业,情况类似:2018年及2015年,体奥动力分别以“5年80亿”以及“10年110亿”的高价买下中超联赛的独家电视转播权。极高的市场价值,意味着现金流回馈的稳定性,从而会吸引更多投资者的注意,加大融资的参与度并降低融资风险。这些都是有形资产进行证券化后做不到的。
其次,知识产权的性质决定了其能与资产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更好的结合。相较于实体资产,知识产权由于自身具有客体无形性,其价值增长能力和潜在现金引流能力更强。而资产证券化恰恰期待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更大现金流,以作为偿付。具化来讲,由于我国基础人口众多,体育市场发育蓬勃,足球产业的电视转播权的潜在吸金能力非常强,所以以电视转播权等相关知识产权作为基础资产,投资者可减少其对于未来偿付能力的担忧。反观足球场馆和体育耗材等实物资产,由于其本质上具有损耗性,故对其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难度也就更大。
再者,知识产权证券化相较于其他融资手段,它的最大好处之一在于该种融资模式从根本上隔断了项目原始权益人的融资风险,偿债资金仅来自基础资产未来所设现金流,不会使原始权益人固有资产产生亏损。以我国足球产业为例,当足协面临收入紧张,少数俱乐部逐渐退场的足坛市场萧条时刻,若以电视转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作为基础资产,将其销售给特殊目的投资机构来进行证券化并以其现金流作为担保,便可以在维持自身运营稳定性的同时,进行相应融资,从而利用资金挽回不利市场运营局势。
最后,宏观来看,我国政府在政策上对于体育产业的资本证券化持支持性态度,这点加大了我国足球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2022年0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资产证券化市场功能支持企业盘活存量资产的通知》,其中第一条第一款表达了上交所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支持,如下:一、大力支持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1.聚焦《意见》中盘活存量资产的重点方向,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相关企业通过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转让其合法持有的存量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拓宽融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降低企业负债水平,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此外,2019年1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其中第三条第一款表示:对基础设施领域和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多渠道规范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诸如以上政策表明,我国政府鼓励重点产业的资本化融资,而体育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持续运营的渠道的拓宽方式,更应该得到重视。
综上,无论政府的宏观政策性支持,还是从足球产业行业特征与资产证券化融资特点的适配性角度,我国足球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举措都具有较高可能性。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法律规制层面还是融资操作层面,各主体对于此举均尚处于摸索中发展的阶段。足球产业融资方在尝试操作时,不仅需要关注架构设计、信用评级、风险防范等自身实操问题,也要时刻关注市场宏观走向。而投资者面对体育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新投资领域,也应理性投资,避免盲目跟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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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年80亿成为历史 中超“天价版权”时代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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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孙凤毅,体育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国际经验[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6(6);48—51.
作者简介:
高婉云(1995—),女,北京工业大学法学学士。
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体育法学网立场。
审校:董赛
编辑:董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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