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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评论|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角度分析《噪声污染防治法》新增“体育”“健身”管理规定

  • 时间:2023-01-0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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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介绍


新《体育法》于2022年6月修订通过。新《体育法》第十六条规定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其中有一处提到“体育”、三处提到“健身”。《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事件评论


(一)促进全民健身


《噪声污染防治法》新增“体育”“健身”管理规定可以从侧面展现体育影响力的增强,原本在社会体系、法律体系中“透明化”的体育逐渐显性化。此外可以证明我国全民健身事业已初具规模,否则不至于上升到法律层面对健身活动的噪声污染问题予以规制。


《噪声污染防治法》新增“体育”“健身”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广场舞噪声扰民的问题,这对全民健身而言是规制、更是促进。我国包括广场舞在内的全民健身事业虽取得初步发展,但仍处于无序状态。保障和规制同步推进、共同发力,才能真正促进我国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新《体育法》增加了大量“全民健身”相关的条款,但由于我国全民健身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因此主要涉及保障类规定,而规制类规定较少。此外,国家体育总局曾发布《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但现已失效。因此,目前我国规范广场舞活动的法律存在空缺。新《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表面上会限制广场舞在内的全民健身活动的发展,但实质上这一方面可以填补规制广场舞在内的全民健身活动的法律空白,配套《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为广场舞在内的全民健身活动搭建全面的规制和保障体系,另一方面可以改善全民健身活动的无序化,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保障全民健康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其立法目的之一是保障公众健康。全民健康是全民、全面的健康。全民既包括广场舞爱好者在内的健身爱好者,也包括体育场所附近生活的居民。全面既包括体育运动带来的健康,也包括防治噪声污染的健康。这些是统一、协调的。《噪声污染防治法》针对健身活动噪声污染问题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这可以有效解决广场舞在内的全民健身活动扰民的现实难题。资料显示,超过一定分贝值的声音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既可以引起听觉系统的变化,也可以对非听觉系统产生影响。因此,《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可以有效减少健身活动噪声污染给健身场所附近居民带来的健康隐患。此外,暴走、广场舞等全民健身活动播放较大声量的背景音乐,也会对健身者自身健康造成损害,故该规定同样可以保护健身者的健康。


(三)实现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的深度融合


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是指: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两大民生工程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相互渗透、互为一体的过程。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在理念上融合、组织上融合、设施上融合、活动上融合、队伍上融合、管理上融合、体制上融合。


一方面,全民健身要以全民健康为目标和指向。全民健身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全民健康,若全民健身活动产生噪声污染,损害民众健康,这与全民健身的目标相背离。首先,健身爱好者应自觉减少健身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在通过运动促进自身健康的同时,不为他人的健康创设风险。其次,健身活动组织者、健身场所管理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负责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噪声对健身参与者及附近居民的健康损害。最后,体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全民健身活动噪声污染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组建工作小组,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另一方面,全民健康要以全民健身为重要途径和手段。《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噪声污染进行规制具有维护全民健康的正当性,但不能以此为由为全民健身活动设置不成比例的限制。防治全民健身产生的噪声污染,要坚持比例原则,不能损害我国全民健身事业的基础。此外,《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此理念下,可以尝试建立全民健身组织、个人防治噪声污染表彰、奖励机制,进而促进更多的人积极、有序地投入全民健身活动中。


最后,《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健身活动噪声污染的规制体现了体育的交叉性,也展现了体育法作为领域法的开放性,这是体育法走出单纯的体育法体系、走向更宽广舞台的里程碑。


作者简介:

赵心畅,中国政法大学22级体育法硕士研究生。


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体育法学网立场。


审校:董赛

编辑:董一凡

本文为“2022体育法律事件评论征集”活动来稿,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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