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阿联酋亚洲杯之仲裁规则概述
- 时间:2022-01-07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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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型体育比赛设立临时仲裁机构(Ad hoc Division)是CAS的一个惯例,也是CAS处理体育纠纷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的一种体现。在2018年的平昌冬奥会、2018年的英联邦运动会和2018年的雅加达亚运会上,CAS都设立了临时仲裁机构,处理可能提出的仲裁纠纷。本届亚洲杯,根据《亚足联章程》《亚足联2019年阿联酋亚洲杯竞赛规则》的相关规定设立了临时仲裁机构,所有争议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所有的会员协会、参赛运动员和技术官员,在用尽亚足联内部争议解决途径后,不得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而应提交CAS解决。同时,在《亚足联章程》第66条第3款也规定了四种CAS没有管辖权的情况。
第一条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关于本规则的适用和管辖权
为了运动员和体育运动的利益,本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当出现《亚足联2019年阿联酋亚洲杯竞赛规则》第52条的情形引发的各种纠纷时,根据《亚足联章程》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包括在本届亚洲杯决赛阶段比赛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第二条 临时仲裁庭(Ad hoc Division)
在亚洲杯期间,体育仲裁国际理事会(ICAS)将设立一个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临时仲裁机构,该临时仲裁庭的作用是通过设立符合本规则的仲裁小组的方式为本规则第一条包括的纠纷提供仲裁解决的方式。
临时仲裁机构包括特别名单上的仲裁员,主席和仲裁办公室。
第三条 仲裁员特别名单
ICAS通过它的领导小组(Board,注:目前由ICAS的主席和两位副主席,以及CAS普通程序机构主席、上诉程序机构主席组成),根据本规则第二条提出一份仲裁员特别名单。名单里的仲裁员只能是CAS仲裁员名单里的成员。仲裁员名单应当在亚洲杯开幕前公布,如果认为有必要,ICAS领导小组可以根据情况修改仲裁员名单。
(注:截至到本文定稿时,未从CAS网站和亚洲杯官网看到公布的仲裁员名单)
第四条 临时仲裁机构主席
ICAS通过它的领导小组从ICAS理事(见《薛捍勤大法官连任ICAS理事,CAS反兴奋剂机构(CAS ADD)建立》文中的19名理事)中选举一人作为临时仲裁机构主席。主席要根据本规则勤勉尽责地履行职务,保证临时仲裁机构正常运转。对各方来讲,主席应保持独立性。
第五条 仲裁办公室
CAS的办公室设在瑞士洛桑,得到了CAS秘书长的授权或者是能够代表秘书长的CAS的顾问的授权。
第六条 仲裁语言
英语。
第七条 仲裁地点和管辖仲裁的法律
临时仲裁机构和仲裁小组都位于瑞士洛桑。但是,临时仲裁机构和仲裁小组也可以采取一切措施在他们认为合适的地点履行仲裁职责。
仲裁行为要受到瑞士国际私法第12章的规制。
第八条 代理和协助
在得到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尤其是考虑到做出仲裁裁决的时间限制,当事人可以由他们选择的人代理或提供协助。当事人代理人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传真号以及其他任何书面形式的电子交换数据的详细内容应该在开始听证时提交,根据本规则第10条的规定,代理人应该能被联系到,并出现在仲裁程序中。
第九条 确认和通知
a)从临时仲裁机构(含仲裁小组、主席或仲裁机构办公室)发出的所有的确认和通知应按如下方式送达:
-送达给申请人:按照仲裁请求中的地址或传真、电子邮件地址送达。在上述信息都空缺的情况下,留置在CAS办公室送达。
-送达给被申请人:通过递交、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至他在亚洲杯期间的办公室或住所地。
临时仲裁机构还可以通过电话和随后的书面确认或电子邮件确认的方式进行确认和送达,在缺乏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在被通知人实际知晓了通知内容的情况下,通知仍然是有效的。
b)从当事人处发出的确认和送达应递交或传真给CAS办公室。
第十条 申请
任何个人或法律实体均可通过电子邮件、递交或传真书面至CAS办公室的方式将符合本规则第一条的争议提交临时仲裁机构。申请应包括:
-拟提出仲裁申请的决定的副本,如适用;
-作为仲裁申请基础的事实和法律争议的简短陈述;
-申请人寻求救济的请求;
-如果适用,可以申请被请求仲裁的决定暂停执行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请求初步救济;
-任何有关CAS有管辖权基础的适当评论;
-如适用,为使程序继续进行,申请人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等申请人能被联系到的方式以及,如适用,申请人代理人的同样的信息。
申请应当以英文书写。
如果相关的国家足协不是程序中的一方,也没有收到申请的副本,为了信息充分的目的,申请应当通知相关的国家足协。
第十一条 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限
仲裁申请应当在用尽了亚足联内部的法律救济途径后,才可以在亚足联章程第66条规定的时限(自收到决定起21天)内通过递送、或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向CAS办公室提交仲裁申请。
第十二条 仲裁小组的组成
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临时仲裁机构的主席要根据本规则第二条的规定组成一个由三名仲裁员名单上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小组,并任命首席仲裁员。如果仲裁申请是和一件已经被临时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有关,临时仲裁机构的主席应将新的仲裁申请移送交由前一件仲裁案件的仲裁小组解决。在决定这种移送时,临时仲裁机构主席应考虑所有的情况,包括两件仲裁申请的关系,第一件仲裁申请进展情况。CAS办公室应将仲裁申请转交仲裁小组。
第十三条 仲裁员的独立性和资格
所有的仲裁员必须经过法律训练,并具有被认可的和体育有关的任职资格。对当事各方,他们必须保持独立性,并能自觉地的在任何情况下立即抵制有可能影响他们独立性的情况。
所有的仲裁员在亚洲杯期间必须适宜履行在临时仲裁机构的工作,临时仲裁庭的主席也有同样的义务。
临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不得在仲裁机构组成前担任任何一方或利益相关方的顾问。
第十四条 对仲裁员的质疑、不适格和除名
如果出现对仲裁员的独立性产生合法质疑的情况下,该仲裁员必须主动不再继续从事仲裁工作。临时仲裁机构的主席有权处理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员提出的质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主席应在给予当事人和相关仲裁员听证的机会后立即做出决定。对仲裁员的质疑必须在质疑的原因被知悉后立即向临时仲裁庭提出。
如果仲裁员根据本规则不适宜继续履行职责或不能执行分配的仲裁工作,临时仲裁机构主席应将他移除出仲裁名单。
如果仲裁员主动不再继续从事仲裁工作或者临时仲裁机构主席接受了当事人对仲裁员的质疑,并将仲裁员移除出名册,主席应立即任命新的仲裁员填补空缺。
第十五条 被质疑决定的暂停和特别紧急情况的初步救济
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临时仲裁机构的主席,可以在没有首先听取仲裁被申请人意见的情况下决定暂停被质疑决定生效,或其他初步救济措施。当仲裁小组根据本规则第21条的规定作出裁决时,之前做出的此种救济措施的决定将不再继续有效。
在决定是否做出初步救济的决定时,临时仲裁机构的主席或者仲裁小组的首席仲裁员应考虑救济的必要性,是否足以保护申请人免收难以弥补的伤害,仲裁请求成功的可能性,申请人的利益是否重于参加亚洲杯的被申请人的利益。
第十六条 仲裁小组的程序
a) 缺乏管辖权的抗辩
任何关于仲裁小组缺乏管辖权的抗辩必须在仲裁程序开始的时候就提出来,至少,应在听证程序开始的时候提出(如有)
b)程序
在认真考虑案件的特定情况和需求,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他们的权利,以及临时仲裁机构特定的速度和效率的限制后,仲裁小组确定他们认为适当的程序。仲裁小组亦完全掌控举证程序。
c)听证
除了要考虑其他形式更适当的程序外,仲裁小组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以极短的信息立即召集当事人进行听证。仲裁小组应将仲裁申请的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在听证程序中,仲裁小组应听取当事人各方的意见,并对证据采取适当措施。听证程序很快会进行,当事人应当在听证程序中列举他们打算提交的全部证据并说明证明目的。
如果认为得到了有关仲裁的充分的足够的信息,仲裁小组可以决定不举行听证,径行立即做出裁决。
d)其他举证措施
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合法的理由,请求获得出示额外证据的机会,如果有助于纠纷的解决,仲裁小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但需注意,此种情形不能出现在听证程序中。
仲裁小组可以在任何时间对证据采取任何适当的措施。尤其是,仲裁小组可以任命一名专家并要求出示文件、信息或其他证据。仲裁小组仍可审慎决定是否可以认可或排除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评估证据的证明力。仲裁小组应相应地通知当事人。
e)未能出示证据
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能在听证程序中出示证据或没有遵守仲裁小组的指令、要求或其他沟通的需求,仲裁小组仍可继续审理。
第十七条 仲裁小组评定的权力
仲裁小组对于仲裁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有完全的权力评定事实。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
仲裁小组依据亚足联规则管辖有关争议,此外,还依据有关的马来西亚法律。
第十九条 审限
仲裁小组应在仲裁开始后的48小时内做出裁决。例外的情况是,如果情况需要,临时仲裁机构主席可以决定延长审限。
第二十条 做出裁决,裁决的形式和送达
裁决应当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仲裁裁决首要注意的是应简述做出裁决的理由,裁决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注明时间,由首席仲裁员签字。在裁决签字之前,裁决内容应由临时仲裁机构主席符合,主席可以修改裁决的形式,但是不得对仲裁裁决做出实质性改变,不得干涉仲裁小组做出决定的自由。
仲裁裁决应当立即送达当事人各方。在考虑各种原因之后,仲裁小组也可以决定送达其保存的仲裁裁决,送达的裁决是最终版本的裁决。
如果有关国家单项体育协会不是当事人一方,并且基于这种身份没有收到仲裁裁决副本,仲裁裁决可以为信息交流的目的送达该协会。
第二十一条 决定的范围和执行
a)最终裁决的选择或移送
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申请人寻求救济的仲裁请求,争议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争议解决的紧迫性,需要的证据的程度和要解决纠纷的程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和在临时仲裁机构程序终结前的最后陈述,仲裁小组可以做出一份最终裁决或是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的规定将争议提交CAS。仲裁小组也可以就部分争议做出裁决,并将未决部分争议交CAS普通程序处理。
b)移送情况下的初步救济
如果争议被提交CAS普通程序审理,虽然当事人没有提出这样的申请,仲裁小组也可以做出初步救济,这种初步救济仍然是有效的,直到CAS普通程序做出裁决之前。
c)移送
1)如果仲裁小组将案件移送CAS普通程序审理,下列条款将适用:仲裁小组可以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第38条和第48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将案件提交CAS设定一个时限,或者仲裁小组自己请求一个移送的时限(ex officio referral)。不论哪种情况,时限由做出受质疑决定的机构的规则决定或者不适用《体育仲裁规则》第49条的规定。
2)根据案件的性质,CAS办公室将把案件分配给普通程序机构或上诉机构审理。
3)组成的仲裁小组在亚洲杯期间,仍然以CAS普通程序的目的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通过将案件按本规则提交,当事人可撤回任何与《体育仲裁规则》不符的条款或者就仲裁员数量和仲裁小组组成方式达成一致。
4)在有移送时限的情况下,就当前条款给予特别考虑,CAS办公室将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方便启动CAS普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执行;没有补偿
裁决做出后立即具有可执行性,不能被上诉,也不同通过其他方式被质疑。
第二十三条 程序的费用
(a)根据下面第(f)项的规定,当事人各方负担各自的代理费、专家费、证人费用和翻译费用;
(b)如果仲裁小组指定了专家或者翻译,或者指令证人或专家进行检验,因此产生的费用也被包含在仲裁费用里;
(c)在仲裁程序结束后,仲裁小组将决定仲裁的最终费用,包括:-根据CAS标准计算的CAS行政管理费用
-仲裁员的成本和费用
-因一方当事人发生的证人、专家和翻译的成本
(d)仲裁费用的最终金额可以被包括在仲裁裁决中或者在送达当事人时分别送达的文件中确定。
(e)在裁决书中,仲裁小组将决定哪一方当事人负担仲裁费用或哪一方应该分担多少仲裁费用。但是,有关亚足联纪律处分决定的上诉程序是免费的。在这类案件中,仲裁员的成本或费用根据CAS的收费标准确定,和CAS的成本一起由CAS负担。
(f)在全部案件中,仲裁小组将审慎地确认当事人一方负担的法律费用和其他与仲裁程序有关的费用,尤其是证人和翻译的费用。当确定负担的费用是,仲裁小组需要考虑程序的复杂性和结果,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和经济负担能力。
第二十四条 其他条款
现行规则是由ICAS于2014年12月9日在洛桑通过,并于2018年11月8日修改,根据亚足联章程第62条f,2019年阿联酋亚洲杯竞赛规则第52条和《体育仲裁规则》 第S6条的第1、8、10自然段以及第S8条、S23条、R70条。
现行规则是《体育仲裁规则》的一部分,在与2019年阿联酋亚洲杯竞赛规则发生冲突的情况下,2019年阿联酋亚洲杯竞赛规则是特殊规则,将优先适用。现行规则可以由ICAS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第S8条的规定进行修改。